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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重整实务中,债权转为股权是一种普遍的偿债方式,债转股一方面具有代物清偿的性质,另一方面又类似于投资行为,同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又要受到破产法的相关约束。由此产生两个争议问题:债转股方案是否适用多数决规则及法院强制批准制度。债权人的债转股方案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个别同意,只要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债权人会议多数决通过即可,在重整计划草案不通过的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批准权力应当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