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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要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就必须走出思想认识的误区,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行理顺,从而对地方税种进行优化配置,将多层级的统一地方税收规范体系建立起来。
关键词: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优化配置
0 引言
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的重要法律表现形式,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税制属于国家统一税制的一部分,必须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1 明确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思想认识
在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思想上的误区:①必须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才能对地方税收体系进行完善。②只有使地方財政支出和地方税收收入能够完全对应才是实现了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
事实上这两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不应该将地方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立法权混为一谈,地方税收体系指的是以地方税收为根据形成的体系,而地方税收立法权指的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因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应该成为地方税收体系的前提条件,在进行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中也不应该将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作为一项障碍。其次,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其地方财政支出要与地方税收收入一一对应。要对地方税收体系进行完善也并非意味着必须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规模进行扩大,而应该体现在实现地方政府办理事务与其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一致性方面。地方税收收入只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地方财政收入还包括中央政府补助和非税收收入[1]。
2 对地方和中央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理顺
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会受到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的影响。由于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和分财权的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催生了地方税制,并由法律确定下来,从而形成了现有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这也可以看出地方税制具有从属性,地方税制是国家税制的一部分,必须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而对地方税制进行调整。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全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还在进一步的调整二者税收收入上的划分。
我国原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属于不彻底的分税制,这也使地方税制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难以形成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在对税收收入进行划分时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没有对一些收入进行清晰的划分,需要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在税收体系上共享税、中央税和地方税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导致地方税收体系不够稳定。有一些税收处于边缘地带,例如营业税和资源税,本应该成为共享税的资源税,却成为了实际上的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成比例仍然没有明确的确定。加之地方税种配置的调整、费改税的进展,以及确立转移支付的规模,会对地方税收体系造成一定的影响。
地方税制的形成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因此地方税制的发展方向也受到了分税制发展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分税制进行规范化,从而明确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能,使地方税制能够稳定的发展[2]。
3 对地方税种配置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要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其核心内容就是优化地方税种配置,将地方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建立起来,再完善相关的配套法。税种配置是否科学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是否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然而优化地方税种配置面临着很大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清晰的划分税种。为了稳定当前的利益格局,中央与地方之间仍然在分收入,而没有进行真正的分税。这也使得地方税种是推导出来的,而不是划分出来的,只能将大部分或全部划归地方的税种作为地方税。资源税、营业税等税种还带有共享的性质。第二,在税种设置方面存在不合理性。例如依附于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非独立税种,而消费税和增值税却并不是地方税。这也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数量很不稳定,税率低、税基小。当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就会使城市维护建设税发生相应的变化,导致地方收入不稳定。还有一些费具有明显的收税性质,却没有将其设置为税,例如一些行政规费、教育附加费等等。第三,一些税种没有开征,例如赠予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等等。第四,存在一种税种两套税制的情况。例如,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则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暂行条例[3]。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地方税种配置进行合理的优化。首先,这种优化要符合我国国情,地方税具备更强的本土化特点。其次,要对地方税的地方性特征予以充分的考虑。我国的区域之间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因此不应该对地方税开征进行“一刀切”。第三,地方税种配置的改革与其他财税改革应该同步进行,保障地方税制的稳定。
4 将多层级的统一地方税收规范体系建立起来
当前我国的地方税收立法层次仍然较低,大多是以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而很多行政法规都是分税制改革之前颁布的,不能适应现行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尽快提高地方税收立法的层次,从而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地方税收法律必须非常慎重,这是由于我国还在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对税收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理顺,不断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这也使地方税收制度仍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强行提高地方税收立法层次可能会起到反面的效果。一方面法律可以作为地方税收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操之过急,避免相关法律朝令夕改。因此,当前的当务之急是对不同层次的地方税收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从而对相关法律部门和税收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必须建立多层级的统一地方税收规范体系。
5 结语
本文对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一些相关问题要的分析,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并非一日之功,必须有步骤、有层次的逐步完成该项工作,从而使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能够更加稳定和规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彭艳芳.当前税制改革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3(06).
[2]梁凤荣.新税引入与中国税收法律体系之近代化[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5).
[3]孙文基,魏文斌.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国外社会科学,2011(02).
关键词: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优化配置
0 引言
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的重要法律表现形式,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税制属于国家统一税制的一部分,必须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1 明确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思想认识
在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思想上的误区:①必须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才能对地方税收体系进行完善。②只有使地方財政支出和地方税收收入能够完全对应才是实现了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
事实上这两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不应该将地方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立法权混为一谈,地方税收体系指的是以地方税收为根据形成的体系,而地方税收立法权指的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因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应该成为地方税收体系的前提条件,在进行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中也不应该将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作为一项障碍。其次,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其地方财政支出要与地方税收收入一一对应。要对地方税收体系进行完善也并非意味着必须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规模进行扩大,而应该体现在实现地方政府办理事务与其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一致性方面。地方税收收入只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地方财政收入还包括中央政府补助和非税收收入[1]。
2 对地方和中央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理顺
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会受到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的影响。由于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和分财权的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催生了地方税制,并由法律确定下来,从而形成了现有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这也可以看出地方税制具有从属性,地方税制是国家税制的一部分,必须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而对地方税制进行调整。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全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还在进一步的调整二者税收收入上的划分。
我国原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属于不彻底的分税制,这也使地方税制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难以形成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在对税收收入进行划分时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没有对一些收入进行清晰的划分,需要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在税收体系上共享税、中央税和地方税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导致地方税收体系不够稳定。有一些税收处于边缘地带,例如营业税和资源税,本应该成为共享税的资源税,却成为了实际上的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成比例仍然没有明确的确定。加之地方税种配置的调整、费改税的进展,以及确立转移支付的规模,会对地方税收体系造成一定的影响。
地方税制的形成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因此地方税制的发展方向也受到了分税制发展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分税制进行规范化,从而明确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能,使地方税制能够稳定的发展[2]。
3 对地方税种配置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要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其核心内容就是优化地方税种配置,将地方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建立起来,再完善相关的配套法。税种配置是否科学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是否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然而优化地方税种配置面临着很大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清晰的划分税种。为了稳定当前的利益格局,中央与地方之间仍然在分收入,而没有进行真正的分税。这也使得地方税种是推导出来的,而不是划分出来的,只能将大部分或全部划归地方的税种作为地方税。资源税、营业税等税种还带有共享的性质。第二,在税种设置方面存在不合理性。例如依附于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非独立税种,而消费税和增值税却并不是地方税。这也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数量很不稳定,税率低、税基小。当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就会使城市维护建设税发生相应的变化,导致地方收入不稳定。还有一些费具有明显的收税性质,却没有将其设置为税,例如一些行政规费、教育附加费等等。第三,一些税种没有开征,例如赠予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等等。第四,存在一种税种两套税制的情况。例如,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则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暂行条例[3]。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地方税种配置进行合理的优化。首先,这种优化要符合我国国情,地方税具备更强的本土化特点。其次,要对地方税的地方性特征予以充分的考虑。我国的区域之间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因此不应该对地方税开征进行“一刀切”。第三,地方税种配置的改革与其他财税改革应该同步进行,保障地方税制的稳定。
4 将多层级的统一地方税收规范体系建立起来
当前我国的地方税收立法层次仍然较低,大多是以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而很多行政法规都是分税制改革之前颁布的,不能适应现行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尽快提高地方税收立法的层次,从而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地方税收法律必须非常慎重,这是由于我国还在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对税收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理顺,不断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这也使地方税收制度仍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强行提高地方税收立法层次可能会起到反面的效果。一方面法律可以作为地方税收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操之过急,避免相关法律朝令夕改。因此,当前的当务之急是对不同层次的地方税收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从而对相关法律部门和税收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必须建立多层级的统一地方税收规范体系。
5 结语
本文对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一些相关问题要的分析,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并非一日之功,必须有步骤、有层次的逐步完成该项工作,从而使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能够更加稳定和规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彭艳芳.当前税制改革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3(06).
[2]梁凤荣.新税引入与中国税收法律体系之近代化[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5).
[3]孙文基,魏文斌.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国外社会科学,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