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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分为与占有有关的要件和与善意有关的要件。前者包括:出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实际占有,正权原占有,占有的客体可以是自由流通的物或可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占有的途径为支付对等价格的法律行为,受让人取得占有的交付方式不同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后者主要包括:善意的认定应采用“消极说”,受让人的善意应取定在法律生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