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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垫付责任主要是指侵权领域中的垫付责任。我国先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有对垫付责任的明确界定,法理上,学者一般认为垫付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本人又无力赔偿时,由与该侵权行为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侵权行为;赔偿金;代负责任
一、垫付责任的法理解析
首先,从其概念表述来看,垫付责任的产生具有依附属性,是依附于侵权行为人直接赔偿义务的代负责任,是侵权行为本人无力赔偿时,垫付责任人代替侵权行为人先行赔偿受害人的责任类型;其次,垫付责任的确定并不符合责任自负的原理,更多是基于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受害人、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有特定关系人之间利益冲突时的利益取舍。故垫付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横平责任;最后,垫付责任人不是直接的侵權行为责任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基于公允的角度,法律规定,垫付责任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垫付责任主体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如抚养人、保险人等才可以作为垫付责任主体,法官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及适用对象。故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二、垫付责任适用的前提
正如上面所讲,垫付责任具有代付的属性,垫付人非直接的义务主体,而是基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义务所衍生的义务,那么垫付责任承担必须以侵权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损害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讲,只有在确认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赔偿权利人才能请求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应当赋予垫付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对其侵权行为人索赔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的时候,才能请求垫付责任人承担。赔偿权利人无权单独对垫付责任人提起诉讼,而应该要求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参加诉讼。
三、我国现行法中垫付责任适用的范围
垫付责任的承担遵守责任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能作为追究责任和确定责任范围和程度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无权自由裁量。目前,我国有关垫付责任主要散见于《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中,具体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抚养人的垫付责任
《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审判实践中,在校高学生、大学生及社会闲散的青年侵权非常多,这类人尚未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收入,侵权之后没有偿付能力,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法律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考虑,要求抚养人承担垫付责任,缓解被扶养人赔偿不能的窘境。
2.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垫付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被盗窃、抢劫及抢夺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场合,因事故的发生,盗窃、抢劫、抢夺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是最终的责任主体,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追偿;二是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责任。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场合,肇事人的逃逸往往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由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以此缓解被害人无钱医治的困境,但是肇事人毕竟是最终的责任主体,上述单位在垫付后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3.民事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法院的先行垫付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虽然证人具有法定的出庭作证义务,但是证人出庭毕竟是为了证明他人的案件事实,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要证人自行承担有失公允,故法律规定证人作证的补偿费用由不主动履行义务而引发诉讼的败诉人承担。但是证人出庭费用毕竟要在法院判决前先行发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就应当垫付该费用,待判决生效后要求败诉人偿付。
四、垫付人拒绝承担垫付责任的法律后果
虽然垫付责任人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义务主体,但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特定关系人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的场合,垫付责任人应当无条件承担,而非依自己意愿选择是否承担垫付责任。在侵权之诉中,如果赔偿权利人只对侵权责任人提起诉讼,主审法官应当充分考虑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在必要情况下,主动释明赔偿权利人将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依职权追加垫付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法院庭审后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垫付人应当代替侵权行为人先行赔付,不得拒绝。如果判决生效后垫付责任人没有主动履行垫付责任,其地位等同于不履行义务的败诉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垫付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使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敦促其履行。
参考文献:
[1]张晓军.析垫付责任[J].法律适用,1999.
[2]李明发.垫付责任的立法选择研究[C].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2008.
[3]洪彩霞.责任竞合时当事人的适用法律选择权探讨[D].南京大学,2006.
[4]赵文艳.侵权行为垫付责任的系统反思——兼论法律伦理的便利性选择[C].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2008.
关键词:侵权行为;赔偿金;代负责任
一、垫付责任的法理解析
首先,从其概念表述来看,垫付责任的产生具有依附属性,是依附于侵权行为人直接赔偿义务的代负责任,是侵权行为本人无力赔偿时,垫付责任人代替侵权行为人先行赔偿受害人的责任类型;其次,垫付责任的确定并不符合责任自负的原理,更多是基于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受害人、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有特定关系人之间利益冲突时的利益取舍。故垫付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横平责任;最后,垫付责任人不是直接的侵權行为责任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基于公允的角度,法律规定,垫付责任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垫付责任主体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如抚养人、保险人等才可以作为垫付责任主体,法官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及适用对象。故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二、垫付责任适用的前提
正如上面所讲,垫付责任具有代付的属性,垫付人非直接的义务主体,而是基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义务所衍生的义务,那么垫付责任承担必须以侵权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损害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讲,只有在确认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赔偿权利人才能请求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应当赋予垫付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对其侵权行为人索赔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的时候,才能请求垫付责任人承担。赔偿权利人无权单独对垫付责任人提起诉讼,而应该要求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参加诉讼。
三、我国现行法中垫付责任适用的范围
垫付责任的承担遵守责任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能作为追究责任和确定责任范围和程度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无权自由裁量。目前,我国有关垫付责任主要散见于《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中,具体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抚养人的垫付责任
《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审判实践中,在校高学生、大学生及社会闲散的青年侵权非常多,这类人尚未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收入,侵权之后没有偿付能力,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法律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考虑,要求抚养人承担垫付责任,缓解被扶养人赔偿不能的窘境。
2.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垫付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被盗窃、抢劫及抢夺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场合,因事故的发生,盗窃、抢劫、抢夺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是最终的责任主体,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追偿;二是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责任。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场合,肇事人的逃逸往往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由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以此缓解被害人无钱医治的困境,但是肇事人毕竟是最终的责任主体,上述单位在垫付后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3.民事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法院的先行垫付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虽然证人具有法定的出庭作证义务,但是证人出庭毕竟是为了证明他人的案件事实,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要证人自行承担有失公允,故法律规定证人作证的补偿费用由不主动履行义务而引发诉讼的败诉人承担。但是证人出庭费用毕竟要在法院判决前先行发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就应当垫付该费用,待判决生效后要求败诉人偿付。
四、垫付人拒绝承担垫付责任的法律后果
虽然垫付责任人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义务主体,但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特定关系人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的场合,垫付责任人应当无条件承担,而非依自己意愿选择是否承担垫付责任。在侵权之诉中,如果赔偿权利人只对侵权责任人提起诉讼,主审法官应当充分考虑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在必要情况下,主动释明赔偿权利人将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依职权追加垫付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法院庭审后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垫付人应当代替侵权行为人先行赔付,不得拒绝。如果判决生效后垫付责任人没有主动履行垫付责任,其地位等同于不履行义务的败诉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垫付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使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敦促其履行。
参考文献:
[1]张晓军.析垫付责任[J].法律适用,1999.
[2]李明发.垫付责任的立法选择研究[C].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2008.
[3]洪彩霞.责任竞合时当事人的适用法律选择权探讨[D].南京大学,2006.
[4]赵文艳.侵权行为垫付责任的系统反思——兼论法律伦理的便利性选择[C].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