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间税收与税源背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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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布局上倾向把总部设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把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在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价格低下的不发达或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并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采用信息化管理,把财务核算,技术研发以及销售部门等集中到总部。在此种经营方式下,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可避免会造税收转移,最后导致税源与税收的背离。
  企业机构转移下的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状
  所谓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理论上来讲,税收与税源具有一致性,即一个地方有多大规模的税源就应该产生多少的税收,但在现实中,由于生产活动的复杂性,如汇总纳税和跨地区经营等情况的存在,造成税收发生转移,从而导致税收与税源的不一致。
  汇总纳税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
  汇总纳税,是指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将分公司的所得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所得并入总机构所得,最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种纳税方式下,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不同地区,那么即使分支机构产生经营所得,创造了税源,但该所得对当地政府并没有税收贡献或税收贡献与税源较少,其产生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最终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得。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税收从分支机构所在地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
  这里以宜昌地区为例,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六家公司均在宜昌设立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全部实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从2004年至2006年,该六家公司在宜昌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216.65万元、7184.76万元和9955.44万元,累计应缴纳22356.85万元,在汇总纳税下,宜昌作为税收的转出地,税收收入而均转移到北京、上海等总公司所在地,转出额度分别为56582.5万元、82324.38万元和82486.76万元,累计达到221393.64万元。
  跨地区经营导致的税收与税源的背离
  跨地区经营企业,是指从国内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进行投资、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向其登记注册地(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当其向注册地以外地区进行投资、销售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时,势必造成经营活动所在地有相应收入,即产生了税源,但该收入对应的所得税必须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最终由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如此一来,必然造成了税收从生产经营所在地向登记注册所在地转移。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种现象突出表现在水电工程建设、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电站等大型跨区域经营项目中。
  以陕西地区为例,从2001到2005年,仅仅内资企业所得税一项就分别从陕西省转移出10.38亿元、12.79亿元、15.18亿元、26.02亿元和36.69亿元,可以看出移出数额逐年增加,5年合计移出101.06亿元,平均每年转出20.21亿元。在这5年期间,最为突出地表现在能源和金融两个行业,税收转出数额最大,能源行业移出为42.59亿元,金融行业移出55.26亿元,两行业合计转出额97.85亿元,占上述12个行业税收移出总额的96.82%。
  资源性产品上下游价格差异引起的税收与税源背离
  许多资源性产品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生产环节价格是由政府确定,而在销售环节则按照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来定价,再加之某些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手段,造成资源性产品价格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形成较大反差,使利润向销售环节转移。在此情况下,将会导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从上游单位转移到下游单位,即从资源输出地转移到资源输入地。
  区域间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弊端
  违背税收属地原则,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税收征管中的属地原则,强调税收收入归属地这一特征。因此明确谁是税收征管的执法主体这一问题尤为重要。当前,由于我国税制没有把收入归属作为一个重要的税制要素,税收相关规定也只是明确这个税在什么地点交,没有明确这个税的税源是在哪些地方形成的,也没有明确那些产生税源的地区是不是应该获得税收。在这一环境背景下,当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时,不仅造成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漏洞,而且增加税收征管难度,使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具体而言,对于税收转出地的税务机关,虽然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税源变化动态,具备管理优势,但是却不能越权收税,即使管理到位也无法取得税收收入,是“能管管不了”;对于税收转入地的税务机关,由于不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税源详情,只能依据企业单方方面申报情况进行征收管理,难免是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够全面,结果“想管也管不好”。
  侵害地方政府利益,降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积极性
  理论上,税收的实质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政府为当地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企业缴纳的税款可以理解为获得该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因此,一旦存在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地方政府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就不相匹配。具体来说,作为税收转出地的地方政府,为该地企业提供了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理应得到相应的税收作为回报或者补偿。然而事实上,很多企业的税款从分支机构向总机构转移,或者是从经营机构向登记注册地转移,造成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付出与回报不对称,利益受到侵害,从而降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积极性。
  加剧区域经济差距,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经济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不仅具有发达的地缘优势,也具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系统,往往是企业的总部集中地;而中西部地区虽生产资源丰富,但因早期国家发展战略影响,交通还不十分发达,缺乏高级的金融服务,加之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往往是企业生产基地的最佳选择。因此,无论是汇总纳税还是跨地区经营造成的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基本上会导致税收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向发达的东部地区转移。这样一来,不发达或者欠发达地区政府税收收入减少,可用资源也相应有限,政府建设该地区的能力也随之降低,与之相反,发达地区政府不仅占有地理优势,可利用资源也比较丰富,而且政府有能力引进更多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加速发展。这就使得原本就存在差距的中西部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经济和谐发展。   区域间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对策与建议
  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理清税收收入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体系中,并没有把“税收收入归属”作为税制要素列入税法规定当中。也就是说,对于各政府而言,他们的利益诉求在理论上没有明确依据。同时,因税务工作实践中也欠缺对“税收收入归属”问题的思考,不可避免的造成各地区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归属的争议。这既是税法理论的一个缺陷,更是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历史原因。我们知道,要改善税收与税源背离现象,保持税收与税源的一致性,必须从立法层面上做起。既要将“税收收入归属”作为税制要素列入税法基本理论中,也要从法律层面强调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不仅仅在企业所得税中使用,在其他税种中也应逐步采用。只有在整个税制明确税收收入归属问题,强调税收与税源一致性,才有可能解决我国现行税收与税与税源背离问题。
  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由于税收与税源背离,税收发生转移,使得同一项税收任务既涉及到转出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又与转入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紧密相关,这就使得税收转出地与转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必须有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以确保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以及入库能够顺畅。我们知道,无论是汇总纳税还是跨地区经营的下的税收转移,都不是企业简单的财务报表上的数字相加,这中间涉及到诸多如内部交易、税收抵免、税收优惠等调整项目。所以,在税务机关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沟通平台必不可少。具体而言,可以利用网络工具,在税收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建立一套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双方税务机关都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未来动态,税收缴纳详情和地方最新政策等,最终解决税收转出地“能管管不了”和税收转入地“想管管不好”的局面,减少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效率,进而减轻税收与税源背离程度。
  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分配系数,优化各地税收利益分配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固定的三因素在进行税收分配,即利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个要素,以权数分别为0.35、0.35、0.3的分配比例在区域之间进行企业所得税横向分配。该规定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与税源背离程度,但其仍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也过于片面。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工资水平和资产总额各不相同,比如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资产配置也不尽相同。这时,如果使用相同的分配系数,难免造成分配方法过于片面,也缺乏灵活性。因此,我国须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的总体状况,制定一项更合理的企业所得税分配体系,有效改善税收与税源背离情形。
  建立健全的税收分配制度,维护区域间的税收利益
  虽然目前实行的税收横向分配从税收层面和技术手段上减轻了税收的跨区域转移,纵向财政分配制度也能够对横向税收分配进行补充,但由于现行的税收分配制度的缺位和不健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要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关键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分配制度。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国家应改变目前临时性的税收分配方式以及复杂的操作环节、落实不到位的政策执行等不良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将税收分配也纳入制度框架,并严格执行到位,真正做到分配方式制度化、分配操作规范化、分配结果透明化。二是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合理补偿,对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进行适当调节和平衡,维护区域间的平衡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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