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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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虚假诉讼行为的频频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一个独立的罪名即虚假诉讼罪对其进行规制。为了解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适用概况,本文使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虚假诉讼罪入刑之后的87份裁判文书进行初步的归纳整理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虚假诉讼罪量刑畸轻的问题。根据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法益,对保护相似法益的罪名在量刑上进行比较,希望促进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更合理地适用。
  【关 键 词】虚假诉讼罪;案例分析;量刑畸轻;诈骗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095-02
  作 者 简 介:王笛(1996-),女,汉族,安徽利辛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甚者,它公然在法官的眼皮子底下进行违法行为,将法庭当成违法行为的“舞台”,将法官、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颁布,新设了一个独立的罪名即虚假诉讼罪,并且作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归入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中。虽然虚假诉讼罪归入了妨害司法罪之中,但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单单只是正常的司法秩序,还涵盖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的他人所有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妨害了司法秩序。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主要保护客体。①
  一、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
  以虚假诉讼罪为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87篇裁判书②:一审裁判有56篇。在这56篇裁判书中,判决书有47篇,其中有1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裁判书有9篇,均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所以实际上以虚假诉讼罪为案由的一审案件有46件。对这46份一审判决书进行分析归纳,可以得出:一共有94名被告虚假诉讼罪罪名成立。在已有的裁判中,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1人,并且准确的刑期即为三年有期徒刑。并且在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87人中同时适用缓刑的有52人,缓刑适用率达到55.3%。
  二、对虚假诉讼罪量刑结果的分析
  (一)对犯罪形态的考量,既遂或未遂
  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秩序,只要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还没有开庭,也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既遂。③但法院并未受理的,则是未遂。在妨害司法秩序这一法益侵害上,一审程序的46例案件所追诉的被告人全部为犯罪既遂。其中法院已作出错误判决或以调解结案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有31例,占一审裁判案件的67.4%。甚至其中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是已执行完毕,那么就必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二)对犯罪情节的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中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这些案件情节不够严重吗?其实很多虚假诉讼案件涉及到共同犯罪,所涉及的犯罪金额也不在少数。结合以下案例进行论证:
  1.在闵某虚假诉讼罪一案中,被告人闵某通过伪造的文件、捏造的事实和指使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蒙蔽法官,藐视法庭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以此获得不当利益且金额巨大,并且犯罪已经既遂。可是本案的判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加上非法获利37.6万元对应的刑罚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闵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7.6万元。
  2.在徐某虚假诉讼一案中,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分别以(2016)赣1102民初353号、(2016)赣11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徐某向林某归还其1468160元欠款、向徐某归还其764832元欠款的错误判决。在该案中,妨害司法秩序加上涉案金额高达223万元,被告人徐某对应的刑罚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3.在沈某勇、林某义虚假诉讼一案中,被告人沈某勇指使被告人孙某高、林某义、王某国通过银行轉账的方式虚构款项往来情况。2015年8月,被告人林某义、孙某高、王某国经被告人沈某勇授意,分别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勇偿还借款1630万元、1165万元、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9月2日,上述三个案件均经法院调解结案。2015年9月14日、15日,被告人林某义、孙某高、王某国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沈某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94人中,只有沈某勇的刑罚达到了3年。
  从所举的案例中可知,做出判决的46例案件并不是不存在涉案金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这些在量刑上的体现并不恰当,存在量刑畸轻之嫌。
  三、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比较
  在虚假诉讼罪入刑之前,有观点认为诉讼欺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在实践中也的确曾这样裁判过,在虚假诉讼罪的检索中有一篇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将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进行量刑上的比较,正是因为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密切联系。
  依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之规定,虚假诉讼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幅度,诈骗罪的处罚有三个量刑幅度,对比相关法条可以明显看出,诈骗罪的量刑幅度重于虚假诉讼罪。那么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当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以诈骗罪定罪。那么就要考虑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之间的关系了。有学术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并因此导致错误的事实被认定,错误的判决被作出,依据该错误判决使他人交付财务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④也有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属于三角诈骗,⑤进而也就不属于诈骗,依据后者观点,单纯的诉讼欺诈只能以虚假诉讼罪加以规制。根据虚假诉讼罪入刑以来案件的案情以及判决书,可以推知在司法实践中,采纳的是后一种观点,即否认诉讼欺诈属于三角诈骗。
  四、对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量刑适用的建议
  从刑法理论上讲,刑罚设置应当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同时注意与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相匹配,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虚假诉讼罪的刑罚设置亦应如此,从虚假诉讼罪的法益来看,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破坏司法秩序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上,比之于单纯侵犯司法秩序和财产权的犯罪,其危害性更为严重。⑥所以有学者认为,既然诉讼诈骗罪以其复杂犯罪客体显示出较诈骗罪整体上相对更重的社会危害性,则其法定刑应相应地高于诈骗罪。⑦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的对虚假诉讼罪法定刑的规定没有采取以上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参考相关罪名,尤其是诈骗罪的量刑适用规则,以对虚假诉讼罪的量刑适用进行规范。以缩小因定性不同而对量刑造成的差别。
  在现行虚假诉讼罪的法定刑下,法官在作出判决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虚假诉讼行为的恶劣影响,行为人对法律与司法的藐视,还要包括对所侵害他人权益数额的考虑。法官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划分量刑,以形成量刑适用的一套标准。例如: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不侵害他人财产性权益,或者侵害他人财产性权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或侵害他人财产性权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侵害他人财产性权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释:
  ①张明楷.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J].法学,2017(1).
  ②本文调研中所使用的裁判文书公开系统是“无讼案例”.www.itslaw.com,2017-11-27.
  ③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1092.
  ④同前注③.张明楷书.
  ⑤高铭暄,陈冉.论“诉讼欺作”行为的定性——与“诉讼欺作”定性作骗罪论者商榷[J].法学杂志,2013(4).
  ⑥王志亮.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初探.东方法学,2016(4).
  ⑦马荣春,李红.诉讼诈骗罪的刑法立法.时代法学,2014,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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