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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改善民生成为政府主要工作目标的时候,服务考量就成为重要的业绩标准。那么,政府服务应该落到什么对象身上呢?毫无疑问,国家公民就是接受这些服务的主体。在今天,应该在各种声音的表述中加强“公民”概念。
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乃至当前,在各种文体上,“群众”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当我们强调“群众”的时候,这个概念中的个体被模糊起来,强调的是群体。我们在表述“政治面貌”的时候,“群众”是指无党派人士;当描述一个场面的情况时,“群众”通常是指“一群人”,但并不界定“这是一群什么样的人”。逢年过节,领导常常要下去慰问的“群众”,常常是指一个需要关照的群体,在许多情况下是弱势群体。但是,当被慰问的“群众”中的具体对象出现在领导面前的时候,从来不会听到领导说:“群众,你好!”
与此相关联,当人们表述“人民群众”这个含义的时候,这个紧跟在“人民”后面的“群众”和前者是什么关系?是相同的关系?还是人民之外的一部分人?这个概念就不够清晰了。
如果是相同的,那么“群众”就成为“衍词”,没有它,“人民”的概念已经很清晰了,后面再加上“群众”两字就没有必要。如果是指另外一部分人,那么他们又是谁呢?因此,在许多情况下,“群众”这个词不确定、不清晰。其实按通常情况,“农村群众”应该称“农民”或“农村居民”,“城市群众”则宜称“市民”或“城市居民”。而读到“人民群众”一词,在通常情况下,用了“人民”之后,概念就非常清楚了,无需再加“群众”。
什么需要加强表述呢?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应该在表述中加强“公民”的概念,因为公民是人民的主体,也是国家的主体。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明确:“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此我们得知,使用“公民”概念时,法的观念得到了强化,而且是具体到个人的,由此增强了明确性。一个人是被称为“群众”好,还是叫做“公民”好?人们可以讨论。但是,使用“公民”这个称呼,无疑更明确地体现了人的尊严和明确的法律权益。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政府工作通过公民服务体现宪法精神。使用“公民”概念,具有具像化的意义,强调了政府服务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身上。说得再具体一点,政府公务员对于自己所面对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服务的义务,而不能质疑他的社会地位高低,不能对他们的疾苦视而不见。否则,服务无法到位,就是公务员职责的缺失。
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在大众媒体上,“公民”词汇的出现率很不足,需要大大增加。增加“公民”词汇率,也就意味着增加和完善服务。而对每一个公民个体来说,“公民”是一个尊称,代表着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义务。他在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地位和尊严的同时,也对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对我们国家来说,努力形成尊重公民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应该是一个永久的追求。
在以法制为准绳的市场经济建设中,确立“公民”称谓,明确“公民”权利同样也是确立服务对象的进程。从根本上说,商品社会是在法律调控下的平等社会,公民权体现了人的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很愿意听到政府公务员在春节慰问的时候说:“公民,您好!”
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乃至当前,在各种文体上,“群众”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当我们强调“群众”的时候,这个概念中的个体被模糊起来,强调的是群体。我们在表述“政治面貌”的时候,“群众”是指无党派人士;当描述一个场面的情况时,“群众”通常是指“一群人”,但并不界定“这是一群什么样的人”。逢年过节,领导常常要下去慰问的“群众”,常常是指一个需要关照的群体,在许多情况下是弱势群体。但是,当被慰问的“群众”中的具体对象出现在领导面前的时候,从来不会听到领导说:“群众,你好!”
与此相关联,当人们表述“人民群众”这个含义的时候,这个紧跟在“人民”后面的“群众”和前者是什么关系?是相同的关系?还是人民之外的一部分人?这个概念就不够清晰了。
如果是相同的,那么“群众”就成为“衍词”,没有它,“人民”的概念已经很清晰了,后面再加上“群众”两字就没有必要。如果是指另外一部分人,那么他们又是谁呢?因此,在许多情况下,“群众”这个词不确定、不清晰。其实按通常情况,“农村群众”应该称“农民”或“农村居民”,“城市群众”则宜称“市民”或“城市居民”。而读到“人民群众”一词,在通常情况下,用了“人民”之后,概念就非常清楚了,无需再加“群众”。
什么需要加强表述呢?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应该在表述中加强“公民”的概念,因为公民是人民的主体,也是国家的主体。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明确:“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此我们得知,使用“公民”概念时,法的观念得到了强化,而且是具体到个人的,由此增强了明确性。一个人是被称为“群众”好,还是叫做“公民”好?人们可以讨论。但是,使用“公民”这个称呼,无疑更明确地体现了人的尊严和明确的法律权益。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政府工作通过公民服务体现宪法精神。使用“公民”概念,具有具像化的意义,强调了政府服务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身上。说得再具体一点,政府公务员对于自己所面对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服务的义务,而不能质疑他的社会地位高低,不能对他们的疾苦视而不见。否则,服务无法到位,就是公务员职责的缺失。
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在大众媒体上,“公民”词汇的出现率很不足,需要大大增加。增加“公民”词汇率,也就意味着增加和完善服务。而对每一个公民个体来说,“公民”是一个尊称,代表着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义务。他在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地位和尊严的同时,也对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对我们国家来说,努力形成尊重公民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应该是一个永久的追求。
在以法制为准绳的市场经济建设中,确立“公民”称谓,明确“公民”权利同样也是确立服务对象的进程。从根本上说,商品社会是在法律调控下的平等社会,公民权体现了人的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很愿意听到政府公务员在春节慰问的时候说:“公民,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