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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显示着这个城市文化的独特魅力。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完善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保证了公众和专家的参与,保障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城市古建筑正逐渐消失
著名城市规划师沙里宁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知道你的人民在追求什么。”每一幢年代久远的建筑,都是一件记忆历史的遗存,它们见证了尘世沧桑,历史和民族的沉淀使之产生引力,散发魅力。
据悉,国务院于1982、1986、1994年先后3次公布了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浙江省政府1991年公布了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历史文化名镇1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3个,使得我省在全国较早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3个层次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二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杭州、宁波两市也就文物保护、历史建筑、慈城古县城保护等专门进行了立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时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条例实施13年后,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条例的滞后性和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开始凸显。
随着浙江省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古村落、古建筑正在逐渐消失,历史街区过度商业化、历史建筑遭拆除损毁等现象时有发生。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显示,我省古村落仅存300多个。对于这些脆弱的历史文化遗产,省名城条例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的约束性不足,保护工作的开展受到了种种限制。
近年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特别是2008年公布施行的国务院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而省名城条例在保护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上都与其存在不一致之处。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省名城条例的修改已迫在眉睫。
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新条例既延续了浙江省名城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又总结了我省十多年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制度化。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
近年来,一些地方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化内涵,积极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大规模拆旧建新、外迁原住居民,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
为了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保护规划必须征求公众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离不开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参与。只有充分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才能遏制政府和开发商的过度开发破坏行为。同时由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较强,相关领域专家的介入和提供意见也十分重要,可以防止政府部门的拍脑袋决策。对此,条例在多个环节设置了公众和专家参与机制。
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为了使保护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条例规定,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涉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厂矿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开展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城市古建筑正逐渐消失
著名城市规划师沙里宁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知道你的人民在追求什么。”每一幢年代久远的建筑,都是一件记忆历史的遗存,它们见证了尘世沧桑,历史和民族的沉淀使之产生引力,散发魅力。
据悉,国务院于1982、1986、1994年先后3次公布了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浙江省政府1991年公布了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历史文化名镇1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3个,使得我省在全国较早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3个层次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二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杭州、宁波两市也就文物保护、历史建筑、慈城古县城保护等专门进行了立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时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条例实施13年后,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条例的滞后性和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开始凸显。
随着浙江省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古村落、古建筑正在逐渐消失,历史街区过度商业化、历史建筑遭拆除损毁等现象时有发生。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显示,我省古村落仅存300多个。对于这些脆弱的历史文化遗产,省名城条例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的约束性不足,保护工作的开展受到了种种限制。
近年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特别是2008年公布施行的国务院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而省名城条例在保护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上都与其存在不一致之处。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省名城条例的修改已迫在眉睫。
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新条例既延续了浙江省名城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又总结了我省十多年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制度化。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
近年来,一些地方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化内涵,积极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大规模拆旧建新、外迁原住居民,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
为了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保护规划必须征求公众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离不开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参与。只有充分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才能遏制政府和开发商的过度开发破坏行为。同时由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较强,相关领域专家的介入和提供意见也十分重要,可以防止政府部门的拍脑袋决策。对此,条例在多个环节设置了公众和专家参与机制。
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为了使保护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条例规定,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涉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厂矿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开展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