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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中,个人的信用越来越重要。个人的信用就是一个人呢品德、思想以及可靠性的体现。公民在申请贷款或是寻找工作时,个人信用就是一种衡量标准,可见,信用是一种无形的财富类型。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本文中,笔者主要对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分析
民商法在建立之初,对于个人信用体系也做出了相关的说明和规定,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对信用加强重视。但是,在二者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很多问题和障碍出现了。民商法中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内容还不完善,只有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民商法才能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得以融合。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个人信用观念较差
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因此,很多人的信用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虽然诚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对诚信的认识也在不断减弱。社会上逐渐出现了诸如“利己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我国的国民信用普遍下降,公民的个人信用观念不强,因此存在很多有个人信用而起的社会纠纷。
(二)评价标准缺乏统一性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用的评价还没有达到统一的标准,一旦公民出现了缺乏信用的情况,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定性评价。久而久之,公民的个人信用行为就无法得到约束,可见,统一评价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法律保障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用体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缺乏经验。在体系制定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参照,没有做到有法可依。缺少法律保障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性。基于这一原因,我国的民商法也无法和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实现现实的融合。
(四)建设成本较大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个人信息,还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统和,可见工作量较大,工作难度较高。而且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来对个人信用体系进行后续保障,因此,数据搜集工作就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另外,对于已经搜集的信息需要建立科学的数据库来进行管理,复杂程度较高。建设成本之大直接影响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
二、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缺失
当前我国的民商法当中,很多关于个人信用的原则内容还有待完善。多数的关于信用原则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和笼统性。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原则主要应用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原则需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实现利益均衡。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原则在解决民事问题时缺乏统一的规范,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活动双方需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抵制各种形式的诈骗行为。可见,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只有以上几种观点,却没有具体的内容和条款。
信用原则虽然涉及到的范围较广,但是从其位置排列上看起滞后性较为严重。公平原则或者是自愿原则都在信用原则之前,而且其地位也没有得到特别的说明。可见,信用原则还是缺乏基本的法律保护,从种种情况上看,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还不完善,健全程度不够。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相融合的障碍
首先,无论是民商法还是个人信用体系,二者都是建立起步阶段的新事物,本身存在着缺陷是必然的,基于这些缺陷,二者的相互融合就成为主要的问题。其次,二者在实施的过程当中都是分开执行,因此联系程度不够很难实现相互融合。另外,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还没有行程统一的规范或者是评价标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基础保障,二者的不完善就形成了较大的分歧。再次,二者的相互融合还受到监管方面的影响。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监管工作难免会出现纰漏。监管部门很少与个人信用体系部门进行沟通,最终导致信息闭塞,影响二者的现实融合。
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个人的信用观念
缺乏个人信用观念是我国国民一个普遍的现象,绝大部分人群对于个人信用的认识程度不够,因此,加强个人信用的宣传工作,提升个人信用观念就成为工作人员工作的重点。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印发个人信用宣传手册的方式,在社区或者是城镇的宣传栏目当中进行宣讲。还可以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借助信息平台来传播个人信用相关内容。不仅如此,一些大的银行或者是超市也可以与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借助网上银行或者是第三方平台来进行支付款。另外,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也是提升个人信用观念的重要方式。个人的信用越高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特惠服务,还可以透支更多的现金。督促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久而久之就可以提升个人信用观念,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
(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得以保障,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融合也同样需要完善的制度。在经济交易当中,个人是重要的参与者,因此,个人的信用是影响交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得到完善不仅可以提升经济发展的稳定,还能够让所有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可谓一举两得。
(三)政府融合职能不断增强
政府的融合作用是较强的,因为政府能够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进行科学地指导,还可以促进民商法的推行。因此,政府的融合职能应该受到人们的关注。首先,政府应该对自身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监督和指导人们提升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意识。其次,政府部门要找到民商法與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联系,保证客观公正地对待二者,创造和谐的信用环境。
五、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实现现实的融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在二者融合的过程中,国家、个人、政府三者需要积极合作,创造良好的融合环境,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2]韩旭.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3)
[3]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13)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分析
民商法在建立之初,对于个人信用体系也做出了相关的说明和规定,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对信用加强重视。但是,在二者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很多问题和障碍出现了。民商法中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内容还不完善,只有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民商法才能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得以融合。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个人信用观念较差
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因此,很多人的信用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虽然诚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对诚信的认识也在不断减弱。社会上逐渐出现了诸如“利己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我国的国民信用普遍下降,公民的个人信用观念不强,因此存在很多有个人信用而起的社会纠纷。
(二)评价标准缺乏统一性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用的评价还没有达到统一的标准,一旦公民出现了缺乏信用的情况,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定性评价。久而久之,公民的个人信用行为就无法得到约束,可见,统一评价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法律保障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用体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缺乏经验。在体系制定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参照,没有做到有法可依。缺少法律保障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性。基于这一原因,我国的民商法也无法和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实现现实的融合。
(四)建设成本较大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个人信息,还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统和,可见工作量较大,工作难度较高。而且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来对个人信用体系进行后续保障,因此,数据搜集工作就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另外,对于已经搜集的信息需要建立科学的数据库来进行管理,复杂程度较高。建设成本之大直接影响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
二、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缺失
当前我国的民商法当中,很多关于个人信用的原则内容还有待完善。多数的关于信用原则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和笼统性。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原则主要应用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原则需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实现利益均衡。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原则在解决民事问题时缺乏统一的规范,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活动双方需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抵制各种形式的诈骗行为。可见,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只有以上几种观点,却没有具体的内容和条款。
信用原则虽然涉及到的范围较广,但是从其位置排列上看起滞后性较为严重。公平原则或者是自愿原则都在信用原则之前,而且其地位也没有得到特别的说明。可见,信用原则还是缺乏基本的法律保护,从种种情况上看,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还不完善,健全程度不够。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相融合的障碍
首先,无论是民商法还是个人信用体系,二者都是建立起步阶段的新事物,本身存在着缺陷是必然的,基于这些缺陷,二者的相互融合就成为主要的问题。其次,二者在实施的过程当中都是分开执行,因此联系程度不够很难实现相互融合。另外,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还没有行程统一的规范或者是评价标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基础保障,二者的不完善就形成了较大的分歧。再次,二者的相互融合还受到监管方面的影响。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监管工作难免会出现纰漏。监管部门很少与个人信用体系部门进行沟通,最终导致信息闭塞,影响二者的现实融合。
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个人的信用观念
缺乏个人信用观念是我国国民一个普遍的现象,绝大部分人群对于个人信用的认识程度不够,因此,加强个人信用的宣传工作,提升个人信用观念就成为工作人员工作的重点。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印发个人信用宣传手册的方式,在社区或者是城镇的宣传栏目当中进行宣讲。还可以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借助信息平台来传播个人信用相关内容。不仅如此,一些大的银行或者是超市也可以与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借助网上银行或者是第三方平台来进行支付款。另外,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也是提升个人信用观念的重要方式。个人的信用越高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特惠服务,还可以透支更多的现金。督促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久而久之就可以提升个人信用观念,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
(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得以保障,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融合也同样需要完善的制度。在经济交易当中,个人是重要的参与者,因此,个人的信用是影响交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得到完善不仅可以提升经济发展的稳定,还能够让所有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可谓一举两得。
(三)政府融合职能不断增强
政府的融合作用是较强的,因为政府能够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进行科学地指导,还可以促进民商法的推行。因此,政府的融合职能应该受到人们的关注。首先,政府应该对自身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监督和指导人们提升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意识。其次,政府部门要找到民商法與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联系,保证客观公正地对待二者,创造和谐的信用环境。
五、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实现现实的融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在二者融合的过程中,国家、个人、政府三者需要积极合作,创造良好的融合环境,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2]韩旭.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3)
[3]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