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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分两个阶段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甲午战前外债的用途和历史作用。
关键词:甲午战争 外债 影响
中国近代外债产生于鸦片战争后清朝社会大动荡和财政经济极度困难的时期,它是伴随着清政府和西方列强相互勾结共同镇压人民起义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中国外债的起步阶段(1853-1867)
鸦片战争后,国内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各地起义此起彼伏,特别是太平天国起义对清朝的社会经济产生极大的冲击。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等起义,军费支出糜多,财政已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清政府的“国库存银,1853-1857年每年只有11万两,1858-1864年年均仅有6万两。国库如此,各省库藏也都‘司库荡然’,贵州省藩库在19世纪60年代长期只有80两银子”。[1]面对如此财政危机,除了广开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外,不得不借入外债来弥补浩繁巨大的开支,在举借外债方面地方当局走在了清廷前面。
1853-1854年,苏淞太道吴健彰向上海洋商借款,雇洋船,购洋枪,以镇压上海小刀会起义。这次借款的名称为“上海洋商借款”约13万两,一般认为这是中国近代的第一笔外债(隆武华在其著作《外债的两重性—引擎?桎梏?》中认为《南京条约》中国对英国的赔款中的300万元行欠为中国近代的第一笔外债[2])。从此,各地方当局为了镇压人民起义,与外国势力相勾结,纷纷向洋商借款。主要有以下几笔借款:1861年12月的第一次“苏淞太道借款”和1862年4月、8月、11月的第二、三、四次“苏淞太道借款”共70万两左右,用于支付“常胜军”的军需。1861年11月的第一次“江苏借款”、1863年的第二、三次“江苏借款”以及1864-1865年的第四次“江苏借款”共50万两左右,用于镇压太平军的军需。1861年、1862年和1864年的第一、二、三次“福建借款”共60万两左右,用于镇压当地的太平军起义。另外,还有两笔1858年10月和1865年的“广东借款”共42万两左右,用于镇压当地人民的起义。
由上所述,清政府在这一时期的外债共有14笔,大都是在形势紧迫,军需紧急的情况下,由江苏、福建、广东等地方当局举借的。清政府对这一时期举借外债的态度可以从它发布的上谕中看出,上谕称:“……若概行汇借,将来各省效尤,难保不致生醪葛。……洋人视利最重,亦难保不致纠缠。……嗣后于饷一切,务当妥为通筹,期于无弊,不得仅顾眼前,率行汇借,致启弊混之渐”。[3]由此可见,清政府对各地举借外债是持谨慎甚至反对态度的,但由于财政困难,所以对地方当局的这种做法也是无能为力。
二、中国外债的发展阶段(1867-1893)
清政府在镇压了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国库已所剩无几。但其他各地人民的起义仍不断高涨,特别是捻军和西北陕甘、新疆一带的回民起义与叛乱更是愈演愈烈。同时,清政府为了“内绞发捻,外御夷敌”,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洋务运动。而且清政府又面临着19世纪70年代的边疆危机和80年代的中法战争等问题。清朝残破落后的社会经济和清政府腐朽落后的财政体系已无力支付解决以上问题所需之费用。因此,在1867-1894年间,以洋务运动为主轴,先后包括西征和塞防、海防和建立新式海军、抗法战争等事件为背景,使清政府的外债历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时期重要的借款有:1867-1881年,左宗棠平定西北,收复新疆的六次“西征借款”总额达1595万两。洋务运动中,为了兴办军事、民用工业,建立新式海军,主要有1884年和1886年的两次“轮船招商局借款”,共200万两左右,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小额借款。中法战争中,清政府为了支付战争经费,有1883年、1884年4月和10月、1885年的四次“广东海防借款”,共500多万两,1884年100万两的“滇桂借款”和1885年的约400万两的“福建海防借款”等几笔借款。同时,这一时期还有清政府为修筑铁路而向外国银行举借的约80万两的“津沽铁路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两笔外债,但清政府大规模借款修筑铁路的高潮是在甲午战争以后。另外,还有清政府为了挥霍而借的两笔“三海工程借款”和“内务府借款”,共约170万两。
由上所述,清政府在这一时期共有29笔外债。这一时期的借款虽然在表面上还是由地方当局出面向外国借款,但是每一笔借款无不得到清政府的同意,所以这一时期的借款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正式对外举借的外债。清政府对这一时期借款的态度,可以从清政府对左宗棠的第一次“西征借款”的批示中看出,清政府称:“自应照该大臣所请,迅筹巨款,以期集事”。[4]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举借外债的态度由“无能为力”的矛盾心理发展到允许或赞成借款,中国的外债由此进入发展阶段。
此外,从1853年至甲午战争前,属于拟借未成或成否不详的借款有25笔。其中既有海防名义的军费借款,也有开矿、修路、购船、设厂、开设电报局等实业性借款,还有直接为增发钱钞以摆脱困境的开矿和购机铸币、发钞借款,有的款额多达二、三千万两。这些借款虽因某种原因未成,但反映了清王朝的财政状况和动向。
三、甲午战争前中国外债的分析
甲午战争前(1853—1893)这一段历史时期,是中国外债的起步和发展阶段,同时也是中国近代外债的形成和发展、从无债到有债的转化的历史时期。从1853—1893年的41年间,清政府共借外债43项,折合库平银45,922,968、844两余。[5]它以1867年4月第一次“西征借款”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次“西征借款”以前是中国外债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的借款都是在军需紧急、形势紧迫的情况下,由江苏、广东、福建等地方当局未经清政府的同意而举借的,都是各地方当局为了镇压太平天国等人民起义,而向外国行商承借的。这些外债数额小,平均每笔为282,895两,债务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多数只有几个月,几乎都是随借随还,起到弥补军需的临时周转作用。所以“中国近代最早的这批外债,由地方自行举借,期短利高,成立于紧迫之时,鲜明地反映了其地方性、零散性、紧迫性、军事性、被动性和落后性的特点,并且首先就与关税结下了不解之缘”。[6]从1867年4月的第一次“西征借款”开始,中国早期的外债进入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外债虽然也都是由地方当局出面承借,但事先无不得到清政府的批准,所以说实质上这是中国清朝中央政府正式举借的外债。这些外债的数额也较前一时期大大增加,只有少数几笔债额在百万两以下,平均每笔债额高达2,299,813两,借款期限只有1887年的“郑工借款”为期一年,其余都在一年以上,1886年“南海工程借款”的期限甚至长达三十年,而且绝大多数都借自外商银行,其中汇丰银行占绝对优势。这一时期军事借款仍占主要地位,“其中六次西征借款总额达1595万两,占这一阶段外债总额的近三分之一,对于左宗棠收复新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近代外债史上占有重要地位”。[7]
四、结论
外债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资本和金融国际化的一种表现,它集中体现了资本的本质特征,具有追逐利益、剥削扩张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两重性。通过上面对甲午战争前中国外债的论述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体现了的外债的天然两重性,属于外国行商或银行为了追逐巨额利润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经济性借款,尽管其用途大部分用于军需等非经济性方面。但这些借款对于加强防务,抵御外国侵略,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且只占甲午战争前借款一小部分的洋务运动中的实业借款,对中国引进资金、技术,建立近代工业起到促进作用,是中国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清政府用其中一部分借款用于镇压人民的起义,但这仅是一小部分。况且更重要的是,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在清政府的财政收支中只占很小比重,“外债最多的一年(1885年),占该年总收入的17.63%,外债本利的支付,平均只占岁出总额的4.3%,最多的一年(1892年)占6%。外债的担保品主要是关税,在清政府关税收入中,按照历年海关报告计算,支付外债本利的款额平均约占15.8%,最多的一年(1892年)占19.6%。”[8]可见,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并没有给中国清政府构成什么负担,所以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在战前大多已基本还清,并没有形成债务负担。
注释:
[1][6][7]王国华:外债与社会经济发展.第114、143、143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隆武华:外债的两重性—引擎桎梏.第270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3月版。
[3][4]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第15—16、37—38页。
[5][8]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5页,中华书局 1962年版。
关键词:甲午战争 外债 影响
中国近代外债产生于鸦片战争后清朝社会大动荡和财政经济极度困难的时期,它是伴随着清政府和西方列强相互勾结共同镇压人民起义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中国外债的起步阶段(1853-1867)
鸦片战争后,国内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各地起义此起彼伏,特别是太平天国起义对清朝的社会经济产生极大的冲击。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等起义,军费支出糜多,财政已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清政府的“国库存银,1853-1857年每年只有11万两,1858-1864年年均仅有6万两。国库如此,各省库藏也都‘司库荡然’,贵州省藩库在19世纪60年代长期只有80两银子”。[1]面对如此财政危机,除了广开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外,不得不借入外债来弥补浩繁巨大的开支,在举借外债方面地方当局走在了清廷前面。
1853-1854年,苏淞太道吴健彰向上海洋商借款,雇洋船,购洋枪,以镇压上海小刀会起义。这次借款的名称为“上海洋商借款”约13万两,一般认为这是中国近代的第一笔外债(隆武华在其著作《外债的两重性—引擎?桎梏?》中认为《南京条约》中国对英国的赔款中的300万元行欠为中国近代的第一笔外债[2])。从此,各地方当局为了镇压人民起义,与外国势力相勾结,纷纷向洋商借款。主要有以下几笔借款:1861年12月的第一次“苏淞太道借款”和1862年4月、8月、11月的第二、三、四次“苏淞太道借款”共70万两左右,用于支付“常胜军”的军需。1861年11月的第一次“江苏借款”、1863年的第二、三次“江苏借款”以及1864-1865年的第四次“江苏借款”共50万两左右,用于镇压太平军的军需。1861年、1862年和1864年的第一、二、三次“福建借款”共60万两左右,用于镇压当地的太平军起义。另外,还有两笔1858年10月和1865年的“广东借款”共42万两左右,用于镇压当地人民的起义。
由上所述,清政府在这一时期的外债共有14笔,大都是在形势紧迫,军需紧急的情况下,由江苏、福建、广东等地方当局举借的。清政府对这一时期举借外债的态度可以从它发布的上谕中看出,上谕称:“……若概行汇借,将来各省效尤,难保不致生醪葛。……洋人视利最重,亦难保不致纠缠。……嗣后于饷一切,务当妥为通筹,期于无弊,不得仅顾眼前,率行汇借,致启弊混之渐”。[3]由此可见,清政府对各地举借外债是持谨慎甚至反对态度的,但由于财政困难,所以对地方当局的这种做法也是无能为力。
二、中国外债的发展阶段(1867-1893)
清政府在镇压了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国库已所剩无几。但其他各地人民的起义仍不断高涨,特别是捻军和西北陕甘、新疆一带的回民起义与叛乱更是愈演愈烈。同时,清政府为了“内绞发捻,外御夷敌”,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洋务运动。而且清政府又面临着19世纪70年代的边疆危机和80年代的中法战争等问题。清朝残破落后的社会经济和清政府腐朽落后的财政体系已无力支付解决以上问题所需之费用。因此,在1867-1894年间,以洋务运动为主轴,先后包括西征和塞防、海防和建立新式海军、抗法战争等事件为背景,使清政府的外债历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时期重要的借款有:1867-1881年,左宗棠平定西北,收复新疆的六次“西征借款”总额达1595万两。洋务运动中,为了兴办军事、民用工业,建立新式海军,主要有1884年和1886年的两次“轮船招商局借款”,共200万两左右,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小额借款。中法战争中,清政府为了支付战争经费,有1883年、1884年4月和10月、1885年的四次“广东海防借款”,共500多万两,1884年100万两的“滇桂借款”和1885年的约400万两的“福建海防借款”等几笔借款。同时,这一时期还有清政府为修筑铁路而向外国银行举借的约80万两的“津沽铁路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两笔外债,但清政府大规模借款修筑铁路的高潮是在甲午战争以后。另外,还有清政府为了挥霍而借的两笔“三海工程借款”和“内务府借款”,共约170万两。
由上所述,清政府在这一时期共有29笔外债。这一时期的借款虽然在表面上还是由地方当局出面向外国借款,但是每一笔借款无不得到清政府的同意,所以这一时期的借款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正式对外举借的外债。清政府对这一时期借款的态度,可以从清政府对左宗棠的第一次“西征借款”的批示中看出,清政府称:“自应照该大臣所请,迅筹巨款,以期集事”。[4]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举借外债的态度由“无能为力”的矛盾心理发展到允许或赞成借款,中国的外债由此进入发展阶段。
此外,从1853年至甲午战争前,属于拟借未成或成否不详的借款有25笔。其中既有海防名义的军费借款,也有开矿、修路、购船、设厂、开设电报局等实业性借款,还有直接为增发钱钞以摆脱困境的开矿和购机铸币、发钞借款,有的款额多达二、三千万两。这些借款虽因某种原因未成,但反映了清王朝的财政状况和动向。
三、甲午战争前中国外债的分析
甲午战争前(1853—1893)这一段历史时期,是中国外债的起步和发展阶段,同时也是中国近代外债的形成和发展、从无债到有债的转化的历史时期。从1853—1893年的41年间,清政府共借外债43项,折合库平银45,922,968、844两余。[5]它以1867年4月第一次“西征借款”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次“西征借款”以前是中国外债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的借款都是在军需紧急、形势紧迫的情况下,由江苏、广东、福建等地方当局未经清政府的同意而举借的,都是各地方当局为了镇压太平天国等人民起义,而向外国行商承借的。这些外债数额小,平均每笔为282,895两,债务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多数只有几个月,几乎都是随借随还,起到弥补军需的临时周转作用。所以“中国近代最早的这批外债,由地方自行举借,期短利高,成立于紧迫之时,鲜明地反映了其地方性、零散性、紧迫性、军事性、被动性和落后性的特点,并且首先就与关税结下了不解之缘”。[6]从1867年4月的第一次“西征借款”开始,中国早期的外债进入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外债虽然也都是由地方当局出面承借,但事先无不得到清政府的批准,所以说实质上这是中国清朝中央政府正式举借的外债。这些外债的数额也较前一时期大大增加,只有少数几笔债额在百万两以下,平均每笔债额高达2,299,813两,借款期限只有1887年的“郑工借款”为期一年,其余都在一年以上,1886年“南海工程借款”的期限甚至长达三十年,而且绝大多数都借自外商银行,其中汇丰银行占绝对优势。这一时期军事借款仍占主要地位,“其中六次西征借款总额达1595万两,占这一阶段外债总额的近三分之一,对于左宗棠收复新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近代外债史上占有重要地位”。[7]
四、结论
外债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资本和金融国际化的一种表现,它集中体现了资本的本质特征,具有追逐利益、剥削扩张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两重性。通过上面对甲午战争前中国外债的论述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体现了的外债的天然两重性,属于外国行商或银行为了追逐巨额利润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经济性借款,尽管其用途大部分用于军需等非经济性方面。但这些借款对于加强防务,抵御外国侵略,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且只占甲午战争前借款一小部分的洋务运动中的实业借款,对中国引进资金、技术,建立近代工业起到促进作用,是中国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清政府用其中一部分借款用于镇压人民的起义,但这仅是一小部分。况且更重要的是,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在清政府的财政收支中只占很小比重,“外债最多的一年(1885年),占该年总收入的17.63%,外债本利的支付,平均只占岁出总额的4.3%,最多的一年(1892年)占6%。外债的担保品主要是关税,在清政府关税收入中,按照历年海关报告计算,支付外债本利的款额平均约占15.8%,最多的一年(1892年)占19.6%。”[8]可见,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并没有给中国清政府构成什么负担,所以甲午战争前中国的外债在战前大多已基本还清,并没有形成债务负担。
注释:
[1][6][7]王国华:外债与社会经济发展.第114、143、143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隆武华:外债的两重性—引擎桎梏.第270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3月版。
[3][4]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第15—16、37—38页。
[5][8]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5页,中华书局 196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