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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由于立法、执法和劳动者自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劳动合同争议的大量存在。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争议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思考,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争议
一、应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极大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必须明确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应遵循的原则,这是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损害劳动者利益。二是明确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必须明确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三是明确具有保密义务工作的约定。应要求有保密需要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或者以专门的协议作出明确、具体的符合相关权利义务原则的约定。
二、吸收地方立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理陈述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和《劳动合同法》内容重复,如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依照《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便是完全多余的。但《条例》中的下列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所作的必要解释说明与补充,便有必要吸收进《劳动合同法》中来。语言词句太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应作些简化处理,再吸收、合并到相关条款中来。例如,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资格的规定。
三、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是处理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所引发争议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的“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之后,建议还可以增加一项规定:当劳动者每月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规定或同岗位劳动报酬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确定劳动报酬标准。建议在该条前再增加一款,内容如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调整和增加应作出具体的约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有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可以发现这一规定不明确、完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有可能是劳动者的原因,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很有可能已经付出大量的劳动,如果涉及补发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来确定标准。建议该条增加一款: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并且劳动者已获取的月劳动报酬高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的,按劳动者实际月最高劳动报酬来确定标准。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劳动合同法》应增加一条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双方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须提前十五日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还可增加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井喷式的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发显得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实施贯彻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首先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软弱,无论是机构还是执法,都无法满足平时工作的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监察的软化。带来普遍的现象是,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关注;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相关执法人员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并给予处罚等。《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在实践中,基层工会组织很难有效的组织和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极少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致使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的实施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闫磊《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8)
[2]李筱.论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关系管理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2011(7)
项目基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项目(12YX014)。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争议
一、应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极大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必须明确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应遵循的原则,这是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损害劳动者利益。二是明确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必须明确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三是明确具有保密义务工作的约定。应要求有保密需要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或者以专门的协议作出明确、具体的符合相关权利义务原则的约定。
二、吸收地方立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理陈述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和《劳动合同法》内容重复,如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依照《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便是完全多余的。但《条例》中的下列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所作的必要解释说明与补充,便有必要吸收进《劳动合同法》中来。语言词句太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应作些简化处理,再吸收、合并到相关条款中来。例如,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资格的规定。
三、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是处理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所引发争议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的“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之后,建议还可以增加一项规定:当劳动者每月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规定或同岗位劳动报酬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确定劳动报酬标准。建议在该条前再增加一款,内容如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调整和增加应作出具体的约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有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可以发现这一规定不明确、完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有可能是劳动者的原因,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很有可能已经付出大量的劳动,如果涉及补发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来确定标准。建议该条增加一款: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并且劳动者已获取的月劳动报酬高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的,按劳动者实际月最高劳动报酬来确定标准。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劳动合同法》应增加一条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双方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须提前十五日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还可增加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井喷式的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发显得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实施贯彻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首先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软弱,无论是机构还是执法,都无法满足平时工作的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监察的软化。带来普遍的现象是,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关注;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相关执法人员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并给予处罚等。《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在实践中,基层工会组织很难有效的组织和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极少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致使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的实施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闫磊《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8)
[2]李筱.论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关系管理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2011(7)
项目基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项目(12Y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