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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的早期 ,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到了古罗马法后期 ,过错成为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19世纪以来 ,危险工业危害环境的高风险性给过错责任原则带来挑战 ,于是过失客观化、违法视为过失、过失推定论等调整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说就产生了。但这些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必要加以整合和突破。出于环境民事损害的公平救济需要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终于被超越 ,无过错责任通过判例和立法两种形式在环境民事损害领域逐渐地得到了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