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医疗告知是医方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文通过对医疗告知的立法意义及其在诊疗过程中告知的形式、对象、内容等,阐明医疗告知在临床诊疗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 医疗告知; 诊疗过程; 定位与作用
New Era Medical Inform in Clinic Practice of Positioning and Role/LIAO Xiang-jun,HE Dai-jiu.// 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2,9(33):148-149
【Abstract】 Medical Inform is medical prescriptions must fulfil one of their statutory obligations. Medical informed by this article in the course of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in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inform, objects, in the form of content, clarifying medical inform the important position and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lin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Key words】 Medical inform; Procedures; Positioning and role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of Pengzhou , Pengzhou 611934,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33.094
医疗告知,是指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是医方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1]。为此笔者将医疗告知的立法意义及其在诊疗过程中告知的形式、对象、内容、定位与作用等一一列出,以指导临床实践。
1 医疗告知立法意义
由于医学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理解的较大差异性。随着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的转变,医疗告知逐步的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最初从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医疗告知同意原则不断的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形式得以体现,至今在绝大多数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医疗告知、同意规定。这使得医患双方在履行诊疗义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更充分体现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依法行医的核心内容之一[2],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2 医疗告知形式
2.1 书面告知 在诊疗过程中,对于患者的病情及可能并发症、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特殊材料、费用高昂药物等医疗措施,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2]。
2.2 口头告知 某些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轻微,一般大众均能忍受,或者给或者造成的损害的概率微乎其微,通过口头方式告知患者就可以达到良好的告知效果,如药物皮试、常规药物肌注等。
2.3 公示告知 是指医院采取在较为醒目的地方通过张贴、悬挂等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医院、医师的有关情况,以方便和满足患者就医。如医院简介、医师简介、就诊须知等。
3 医疗告知对象
3.1 患者 患者作为接受医疗行为的主体,若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履行告知义务时,理应成为首选告知对象,这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尊重。
3.2 患者近亲属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当患者因病情不能行使其知情同意权及自主选择权时,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3.3 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 当患者因某种原因(如心理或生理)不愿亲自处理,愿意委托他人代为解决其在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时,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授权委托 。
3.4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理解为:(1)患者意识不清,联系不到其近亲属;(2)患者意识不清,联系到其近亲属,但近亲属不表态;(3)患者意识不清,联系到其近亲属,近亲属表态,但其表态明显不利于对患者的抢救。
4 医疗告知内容
4.1 患者病情 医生对于患者罹患疾病,必须将病情轻重、转归等,详细地告知患方。与此同时须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2 医疗措施及风险 主要指治疗方案(用药、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治愈的可能性,以及采取该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不良后果)等[3]。
4.3 替代医疗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1)有无可替代的医疗措施;(2)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3)可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4)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5)不采取此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3]。
4.4 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如特殊材料、药品的使用及其费用等。
5 医疗告知的定位与作用
随着民众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普及,激发了患者及其家属维护自己权利的要求。一旦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院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其权利有所损害,就会提出异议,从而引发医疗纠纷[4]。加之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等都对医疗告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告知义务属于医方的法定义务,尤其是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将可追究医务人员民事和刑事责任。为此在面对患者时,诊疗行为和过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基本上可以算作透明的,这就为医务工作者平时的临床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医疗告知过程中采取双向沟通和交流的方式,以期达到让患方理解交代内容的目的。由此可见,做好医疗告知,不仅是依法行医的必然要求,也是临床实践中减少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 孙东东.医疗告知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7.
[2] 王岳.医院法律实务与医疗纠纷防范[J].成都:西经医院管理中心,2012:23.
[3] 李功迎.医患行为与医患沟通技巧[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53.
[4] 陈曙光.医务人员服务技巧[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
(收稿日期:2012-09-28) (本文编辑:车艳)
【关键词】 医疗告知; 诊疗过程; 定位与作用
New Era Medical Inform in Clinic Practice of Positioning and Role/LIAO Xiang-jun,HE Dai-jiu.// 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2,9(33):148-149
【Abstract】 Medical Inform is medical prescriptions must fulfil one of their statutory obligations. Medical informed by this article in the course of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in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inform, objects, in the form of content, clarifying medical inform the important position and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lin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Key words】 Medical inform; Procedures; Positioning and role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of Pengzhou , Pengzhou 611934,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33.094
医疗告知,是指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是医方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1]。为此笔者将医疗告知的立法意义及其在诊疗过程中告知的形式、对象、内容、定位与作用等一一列出,以指导临床实践。
1 医疗告知立法意义
由于医学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理解的较大差异性。随着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的转变,医疗告知逐步的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最初从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医疗告知同意原则不断的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形式得以体现,至今在绝大多数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医疗告知、同意规定。这使得医患双方在履行诊疗义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更充分体现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依法行医的核心内容之一[2],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2 医疗告知形式
2.1 书面告知 在诊疗过程中,对于患者的病情及可能并发症、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特殊材料、费用高昂药物等医疗措施,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2]。
2.2 口头告知 某些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轻微,一般大众均能忍受,或者给或者造成的损害的概率微乎其微,通过口头方式告知患者就可以达到良好的告知效果,如药物皮试、常规药物肌注等。
2.3 公示告知 是指医院采取在较为醒目的地方通过张贴、悬挂等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医院、医师的有关情况,以方便和满足患者就医。如医院简介、医师简介、就诊须知等。
3 医疗告知对象
3.1 患者 患者作为接受医疗行为的主体,若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履行告知义务时,理应成为首选告知对象,这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尊重。
3.2 患者近亲属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当患者因病情不能行使其知情同意权及自主选择权时,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3.3 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 当患者因某种原因(如心理或生理)不愿亲自处理,愿意委托他人代为解决其在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时,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授权委托 。
3.4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理解为:(1)患者意识不清,联系不到其近亲属;(2)患者意识不清,联系到其近亲属,但近亲属不表态;(3)患者意识不清,联系到其近亲属,近亲属表态,但其表态明显不利于对患者的抢救。
4 医疗告知内容
4.1 患者病情 医生对于患者罹患疾病,必须将病情轻重、转归等,详细地告知患方。与此同时须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2 医疗措施及风险 主要指治疗方案(用药、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治愈的可能性,以及采取该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不良后果)等[3]。
4.3 替代医疗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1)有无可替代的医疗措施;(2)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3)可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4)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5)不采取此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3]。
4.4 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如特殊材料、药品的使用及其费用等。
5 医疗告知的定位与作用
随着民众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普及,激发了患者及其家属维护自己权利的要求。一旦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院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其权利有所损害,就会提出异议,从而引发医疗纠纷[4]。加之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等都对医疗告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告知义务属于医方的法定义务,尤其是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将可追究医务人员民事和刑事责任。为此在面对患者时,诊疗行为和过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基本上可以算作透明的,这就为医务工作者平时的临床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医疗告知过程中采取双向沟通和交流的方式,以期达到让患方理解交代内容的目的。由此可见,做好医疗告知,不仅是依法行医的必然要求,也是临床实践中减少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 孙东东.医疗告知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7.
[2] 王岳.医院法律实务与医疗纠纷防范[J].成都:西经医院管理中心,2012:23.
[3] 李功迎.医患行为与医患沟通技巧[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53.
[4] 陈曙光.医务人员服务技巧[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
(收稿日期:2012-09-28) (本文编辑: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