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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是由各国政府自愿加入的全球性贸易组织。它企图通过由众多国际协定一起构成的全面规范、调整当代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制,逐步减除国家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为全球企业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跨国交易秩序。而行业协会作为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内部的规约,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行业或区域经济整体和健康的发展。显然,WTO的调节对象是各成员国家的外贸行为,实际上是把国家调节国内企业和区域间贸易行为的制度,通过一种理想化的国际贸易法律安排,扩展至全球范围,以便全球化经营的企业,能够在无差别的贸易秩序里,自由的开展跨国贸易。而协会组织,则是在有差别的国内法体制下,以其会员企业的竞争和合作行为为调节对象的,而且可以作为会员企业的代表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国际贸易,也就是说,它并不接受WTO规则的直接管辖,由此它与政府的功能有着天然的区别。
所以,未来的产业治理和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是政府、市场、企业、企业间非正式组织、行业协会等各种治理机制相互合作、替代和补充的一种综合治理结构。所以,中国加入WTO后,如何最大限度发挥“行会规制”的机制作用和调节功能,对于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体制改革尚未完善,对行业协会在国际经济中的调节功能和作用机制还没有充分认识,比较注重行会组织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纠纷中缓冲功能和协作功能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运用,即注重行会规制对国内企业加以保障维护的机制作用。事实上,如果从行会产生的历史、组织行为方式和行会规制的运行机制来看,行会组织本质作用就是“激励促进贸易发展”。对这观点的最好注释,就是当今美国85%的竞争性进出口企业都有自己的保护神——行业协会。
行会是商品生产专业化分工和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为维护共同经济利益,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非盈利性、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对组织内的成员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利益平衡和协调、沟通信息、维护良性秩序,实行自律管理的中介机构。它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社团法人,它是协调政府、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制度机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缓冲器,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来看,行会作为一种有约束性的“制度安排”,其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和“自律性的规范”,规范和协调各主体的自发性市场行为,以实现行业内经济摩擦最小化,并使产业内成员及那些其战略和行为能危害行业利益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序化,整体共同利益最大化。这种具有“强制性制度安排”一旦成为各市场主体自发遵循的通行法则时,就表现为“行业规制”。
所谓“行业规制”就是行业协会通过自律性质的“法制和法规”来影响和限制行业个体行为和选择的准则,即通常意义所说的“行规”。规制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或法制性质”的管制手段(诺斯,1984),主要是通过它的行为方式和制度运行机制和自律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行会规制的作用机制,是建立在一种为消除相互摩擦、增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信息交流、调解和制衡的组织调节功能,即形成了集体一致性行动的作用机制,而这种作用机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企业自律
即行业协会通过法律保护企业经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平等、自由竞争,通过制定相关的共同遵守的行业准则,对本行业各个企业进行自我监督、约束和管理,运用“法律”约束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多方协调
代表企业向政府提出法律议案或对政府法律议案提出意见,并在一定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并提供政府性的事务帮助,如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协助政府开展国际性交流活动等,促进政府与企业的结合,发挥政府与企业间联系纽带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交易成本。
三、提供信息
即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社会和政治情报等。另外,对会员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出版管理方面的书籍刊物,传播最新的管理科学知识;举办专题研讨会、培训班等,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以降低诸多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信息搜集成本。
四、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即负责与其他国家有关机构联络,进行可行性研究,帮助企业开辟国际市场,为企业产品进出口提供服务,促进企业产品出口和国内所需商品进口,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并向企业成立、登记、变更,以及为企业提供技术、职业培训等多方面服务。甚至一些国家的行会组织,负责筹资、融资,投资建设一些私人不愿意单独建设的大型公益项目,尽可能地消除外在不经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低了企业的内生交易成本。
正是由于行会规制具有如此丰厚的机会收益,才使得在WTO体制下,行会对保障国内产业安全方面和贸易促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未来的产业治理和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是政府、市场、企业、企业间非正式组织、行业协会等各种治理机制相互合作、替代和补充的一种综合治理结构。所以,中国加入WTO后,如何最大限度发挥“行会规制”的机制作用和调节功能,对于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体制改革尚未完善,对行业协会在国际经济中的调节功能和作用机制还没有充分认识,比较注重行会组织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纠纷中缓冲功能和协作功能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运用,即注重行会规制对国内企业加以保障维护的机制作用。事实上,如果从行会产生的历史、组织行为方式和行会规制的运行机制来看,行会组织本质作用就是“激励促进贸易发展”。对这观点的最好注释,就是当今美国85%的竞争性进出口企业都有自己的保护神——行业协会。
行会是商品生产专业化分工和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为维护共同经济利益,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非盈利性、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对组织内的成员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利益平衡和协调、沟通信息、维护良性秩序,实行自律管理的中介机构。它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社团法人,它是协调政府、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制度机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缓冲器,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来看,行会作为一种有约束性的“制度安排”,其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和“自律性的规范”,规范和协调各主体的自发性市场行为,以实现行业内经济摩擦最小化,并使产业内成员及那些其战略和行为能危害行业利益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序化,整体共同利益最大化。这种具有“强制性制度安排”一旦成为各市场主体自发遵循的通行法则时,就表现为“行业规制”。
所谓“行业规制”就是行业协会通过自律性质的“法制和法规”来影响和限制行业个体行为和选择的准则,即通常意义所说的“行规”。规制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或法制性质”的管制手段(诺斯,1984),主要是通过它的行为方式和制度运行机制和自律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行会规制的作用机制,是建立在一种为消除相互摩擦、增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信息交流、调解和制衡的组织调节功能,即形成了集体一致性行动的作用机制,而这种作用机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企业自律
即行业协会通过法律保护企业经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平等、自由竞争,通过制定相关的共同遵守的行业准则,对本行业各个企业进行自我监督、约束和管理,运用“法律”约束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多方协调
代表企业向政府提出法律议案或对政府法律议案提出意见,并在一定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并提供政府性的事务帮助,如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协助政府开展国际性交流活动等,促进政府与企业的结合,发挥政府与企业间联系纽带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交易成本。
三、提供信息
即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社会和政治情报等。另外,对会员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出版管理方面的书籍刊物,传播最新的管理科学知识;举办专题研讨会、培训班等,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以降低诸多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信息搜集成本。
四、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即负责与其他国家有关机构联络,进行可行性研究,帮助企业开辟国际市场,为企业产品进出口提供服务,促进企业产品出口和国内所需商品进口,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并向企业成立、登记、变更,以及为企业提供技术、职业培训等多方面服务。甚至一些国家的行会组织,负责筹资、融资,投资建设一些私人不愿意单独建设的大型公益项目,尽可能地消除外在不经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低了企业的内生交易成本。
正是由于行会规制具有如此丰厚的机会收益,才使得在WTO体制下,行会对保障国内产业安全方面和贸易促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