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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力的本质是社会公共性,呈现为公职、制度及社会公利等,其伦理本真源于公众的信任与托付。公权力在实践生活中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有赖于公职人员对公共性的价值恪守。占有、猜忌损害的不只是公职人员的自身形象,也僭越了公众利益,并由此诱发社会公共信任问题。自觉的权力敬畏是确保权力公共性展开的必要途径。其中,公职人员与公众的权力公共性认知是前提,政府主导的监督体系是保证,舆论传媒良心宣传是助推剂。实践生活中的权力伦理建设既要摒弃低级的权力畏惧,也要超越过度性质的权力敬畏,最终走向以主体间为特征的权力信仰。既要涵养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强化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教育,更要增强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权力伦理的建设也要立足于“权力—权利”的伦理价值生态,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领域中形成“权力—权利”的良性互动,打造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情境。
关键词:公共信任;权力伦理;畏惧;敬畏;信仰;权利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1)03-0104-017
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诸伦理场域,由于社会政策的谋划、决策及实施均源于政治领域,由此决定政治领域所拥有的独特优势——对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重要的催化、促进与制约功能。同时,这也是政治与其它诸场域生态互动的伦理呈现,即政治场域不仅受其它诸场域的决定或制约,同时也会反作用于其它相关场域。因而也就意味着政治领域的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不只是独善其身,也必然影响与制约其它各伦理场域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成效。在制约与影响政治领域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诸伦理要素中,核心在权力,但不只在于权力自身,而且在于围绕权力建构的诸多伦理的关系体系。立足权力伦理,不仅有利于对权力伦理普遍本质的深层理解,同时也对进一步把握政治领域公共信任建设的核心要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 权力伦理如何是社会公共信任问题
权力伦理不仅事关权力本身,因其与诸领域伦理关系的复杂关联而成为几乎任何时代社会公共信任建设都无法回避的重大伦理问题。基于义理层面探讨权力伦理与社会公共信任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关切到二者形而上的内在梳理与进一步理解,为一定历史与实践论域的社会公共信任建构提供理论的阐释模型,也是以社会公共信任为价值内核的政治文明建设的必须。
权力在一般意义上通常包括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和管理权。政治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也包括党派的权力和团体的权力。权力永远是统治阶级的权力,比如奴隶社会是奴隶主的权力,封建社会是官僚地主等统治阶级的权力,被压迫阶级没有权力。权力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 是人们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结果。只有在人类社会之中,通过对他人的正当性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才有可能存在权力观念和权力要求,才有可能存在现实的权力,权力也才有实现的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力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同时,权力与义务相对应, 权力的享有以义务的承担为前提。权力的运用都有强制力作为后盾,促使它的接受者的行为按照一定的方向发展。因而在国家覆盖的范围内,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服从行政机关通过的政策、法规和命令及依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司法措施,受其约束而不得违反,否则必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权力的强制性表明,权力双方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是指挥与被指挥、领导和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权力的上述特点决定各种权力的行使方式不同。一般来说,经济权力是国家靠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来运转;国家权力是靠宪法、法律、法令、命令和带强制性的各种决定、通告等形式加以颁布和确认,并由军队、警察、法庭等政权机关保证其实现;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权力行使是靠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导,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掌握的只是一种“间接权力”,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于整个社会,需要通过国家变成法律和法令来实施。权力的强制性包括三种不同的强制方式:暴力强制、法律强制以及道德强制。可见,在矛盾性质发生变化后,运用权力的强制手段和形式也应随之发生转化,如果道德强制方式、法律强制方式不能奏效,则并不排除运用权力的某些暴力强制的手段。[孟昭武:《浅议行政权力的亲和性与强制性》,《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1期。]
權力的本质在于公共性。在行政伦理的政治生态中,能冠之以“公共”称谓的主要是指客观的制度、带有公共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职人员等,形态多样,实质都是价值之公的投射。毋庸置疑,制度的伦理本性是客观性,是客观自在的伦理,自身并不带有人的主观意图,服从并服务于人的意志。客观而论,制度的价值出发点在于代表并维护公众的普遍利益。可见,制度的内在伦理本性就是公共性。“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因为在这些制度中特殊自由是实现了的和合乎理性的,所以它们本身就是自由和必然性的结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5页。]当然,公共性的如上价值期待主要取决于制定、执行及维护制度的社会主体——人,主要呈现为从事社会公共职务的人员。企事业单位作为伦理性的实体,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体机构。其内在的伦理旨趣在于社会公共性的维护,以服务并服从于群众的公共利益安排为价值旨归。诚然,企事业单位虽本身具有公共的价值指向,也必须以其价值主体——道德人的存在为前提。综上,从主观与客观的二维角度考察,公众所期待的“公共”最终都指向具有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合法性的公职人员。由此,公职人员所拥有的公共资源支配权也就具有了演化为权力的可能。可见,权力的生成及其存在是源于公众的赋予,价值旨趣在于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内在本质特征是公共性。“国家权力固然是简单的实体,也同样是普遍的(或共同的)作品——绝对的事情自身,事情自身使个体意识到他们的本质都在这里充分表达出来了,而且他们的个别性归根结底就只是对他们的普遍性的意识。”[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2页。]公共权力作为自由的“法”,外在呈现是制度化的安排。因而,制度既是公权力的外在呈现又是它的实施与保证,而权力则是制度的内核。可以同时明确的是,公职人员的价值不在于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在于“公”,即公职人员是公权力的化身,是执行权力的主体。可见,公职人员、权力、制度及人民群众在公共层面相通,是人民群众公共信任的价值之源。 权力伦理也是公共信任伦理。在关联权力的伦理要素中,核心要素是公职人员与公众。公众是人民群众中的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则是少数。虽然在数量上不对称,但公职人员与公众在价值诉求上却殊途同归,同一于“公”。隐含的伦理信息是:公众的利益托付給公职人员,而公职人员要在价值立场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正因为二者之间是彼此托付与相互代表的关系,所以注定公职人员与公众之间的伦理同一性。无论公职人员之公还是公众的共同利益,或是信任的托付,都与公权力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看,公职人员的存在得益于公众的赋予,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是以维护公众的普遍利益为价值目的。具体的产生方式就是层层选拔、优中选优,这种基于信任的托付就产生了公权力。可见,公权力的实质在于维护公众的利益,以公共价值作为最基本的伦理取向,公众是托付的主体,而公职人员则是受托付的客体,二者间的价值中介是信任。从某种意义上审视,公职人员—公权力—公众所展现的伦理生态实际上是以纯粹法哲学思维为前提,一切立足于应当,即公职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公众应当无条件信任,公权力行使应当洁白无瑕……。隐含的伦理信息是:公众的公权力托付是基于对公职人员的道德信任。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应该要表里如一,始终恪守“公”的伦理职责。“任命公务人员,不是为了要他履行个别的偶然的职务,象受托人那样,而是要他把他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主要兴趣放在这种关系中。……其实,公务人员所应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价值。”[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3页。]实践生活中的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层出不穷,公职人员的“应当”常常被“实然”僭越,滋生各领域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并在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表现,如经济领域对公共从业者的不信任,文化生活领域对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信任等。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政治伦理文化背景,导致政治领域对政府公务员的不信任影响尤为深远,辐射与制约着其它各领域的公共信任生长,尤其是中国社会政治领域公职人员的选拔常常以是中国共产党员为条件,公众对公务员的不信任又会辐射到对党组织的不信任,乃至对整个政府的不信任。可见,作为公共的伦理存在,权力是社会公共信任的托付,是事关国家战略安全的重大伦理问题。
综上,无论是基于发生或发展,权力的存在都不可能是伦理的“孤岛”,那种不依赖于任何它物的权力只是“天外来客”,虚幻而不切实际,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法性,在实践层面更会导致权力的自我或者对权力的迷恋,进而使权力失去内在的价值本真,从理论与实践上走向抽象与虚妄。自然而然,当权力由真实的实体性走向虚妄之时,也预示着权力困境或者社会公共信任问题的产生。权力存在的实体性意蕴,首先呈现为它并非孤立,而是与其它各种相关要素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且相互转换。权力是公众的赋予,代表公众的普遍利益,并由公职人员来代表贯彻与执行,权力的维系也需要相关的制度化体现或保护,公众可以通过各种伦理的规范建构,确保权力公共价值发挥影响力。当然,权力的实存,它具有内在的伦理精神,即社会公共性或伦理普遍性。可见,权力的存在是具有内在伦理精神统摄的各要素的契合,离开权力内在的公共性本质,抽象谈论、使用权力概念都不可取。这不仅在理论上可能走向形而上学,在实践上也会引发社会的公共信任危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二、 权力异化与社会公共信任危机
理论与现实在应当层面的伦理同一常常是“一厢情愿”的自洽,真实的呈现则是围绕“是”的维度展开,呈现出某种不一致性。在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权力所“肩负”的伦理普遍性使命,不仅有理论的“应然”之维,亦具有外在的“是”之维。“应然”应当是“是”,但却未必是“是”。以一己之私的主观意欲僭越权力伦理普遍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对权力本真“应当”之维的违背,也是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的直接诱因之一。
哲学层面的异化,普遍指向派生物反过来制约创造物的活动。顾名思义,权力异化,就是指权力作为伦理的实体,离开了自我的本真,走向了事物发展的反面。从权力的起源看,权力源于公众的普遍信任与托付,其伦理内涵在于:权力的价值与使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共性是权力的内生本性,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就是权力存在的终极意义所在。“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习近平出席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并讲话》,2010年9月1日,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1009/01/t20100901_21782159.shtml。]权力的理论合理性不能代替实践生活中的权力悖论。由于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失偏,导致很多公职人员在处理公私关系上,在公权力的运用上失真,走向了权力本真的反面。以权谋私的背后是对权力公共性的僭越,是对公众信任托付的违背,权力由此从人民大众公共利益的“保护神”堕落为部分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的“帮凶”,权力也由此从“天上”跌落到“人间”,跌落了也就意味着权力作为公共价值的维护者异化了。由此可见,公权异化并不在于权力本身,权力自始至终都是客观的存在,其内在的客观本性决定了权力并不天生具有主宰自我的能力,公权能否履行其职责,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能履行它的价值使命,决定因素在于权力使用者,更进一步说是取决于掌权者的道德水准。由此,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也就决定了其所“拥有”的、由人民群众基于信任与托付的权力性质,这也可看作是公共权力发生异化的源头诱发因素之一。
资源VS资本。资源与资本,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伦理学意蕴。在一般性意义论域,资源指向可以利用的东西,既可以指有形,也可以包括无形。无论有形与无形,资源都是可供使用的客观性物质,其内在的伦理本性是客观性,其自身并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如意图、目的之类的主观性质。比较来看,资本则不同,如果借用经济学概念,资本是指发生增值的资源。当某种物品在人们之间以等价的方式交换与流通,物品的客观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而该物品所呈现的伦理性质依然是资源,还是物品。不同的是,如果该物品在人们之间交换、流通过程中发生了增值,该物品的伦理属性则发生改变,是带来增值的客观性,已经渗入人的主观目的或意图。因而物品成了商品,资源进化成了资本。可见,资源与资本的区分,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区分。在伦理论域,公权力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不仅体现在人民群众所赋予的伦理普遍性,同时也是公职人员得以服务公众的手段与方式。正是基于如上理解,公权力源于人民又要服务于人民,是具有伦理实体性与客观性的资源。诚如上文所论,公权力作为一种伦理的资源,其客观性的效能并不取决于其自身,而是取决于掌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制约于该群体的业务水准,更有赖于该群体的道德素养。在伦理生活的实践中,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缺失,常为一己私利,利用公权力为自我谋取非法福利,以私代公,把公共权力看成自我的私人资源,公共权力由此发生性质异化,从客观性的资源变成了主观性的资本。由此可见,公共权力从资源到资本的异化,问题不在公权力自身,而在于掌握公权力的人的主观意图。 信任VS猜忌。从伦理性质考察,公权力的生成与扩展关切三大要素:公权力自身、公众、公职人员,三者彼此关联构成伦理价值生态。隐喻的信息是:公权力如果离开公众与公职人员就成为抽象,即一种形式化的东西。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共权力才是伦理性的。除了上文对公权力的资源性定义之外,如果在伦理的价值生态中考察,公共权力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价值信任。因为在法哲学论域中,公权力、公众、公职人员都存在内在的价值,三者同一于伦理普遍性。也正因为如此,由公众所赋予的公权力,实际上就是公众对公职人员“为公”的伦理信任。又因为三者同一于伦理普遍性,所以信任实际上是公权力内在的伦理特质。自然,这种伦理的信任不仅是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相信与信赖,也同时包含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受托人对公众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彼此的、相互的。也只有基于这种伦理性的信任,公权力才能在实践的伦理生活中呈现出自己应有的价值本色。理论合理性往往不同于实践合理性,二者的同一常常要经历多次的“正—反—合”历程。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实践中,由于主观性欲望的过度与僭越,不少公职人员把公共权力从客观性的资源蜕化为主观性的资本,为了一己私利,以公谋私,忽视乃至忽略公众的信任;也有不少人甚至打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旗帜,实际上却倒行逆施,利用群众的信任,把公权力变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与方法,以主观性的独断、怀疑、猜忌作为日常公共职责的主要内容,公权力由此发生异化。
托付VS占有。托付与信任直接相关,缺少信任的托付不叫做托付。由此,信任构成托付的前提。或者说,托付行为已经内在地包含了信任在内。托付也同时意味着,托付方与被托付方存在着内在的伦理同一性。彼此之间价值观的趋同,是托付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托付相反的,则是占有性。如果说托付内在地含蕴彼此之间的尊重、信任、关怀等等,则占有就意味着行为者的独断、自私、狭隘。与他者伦理同一性的缺失,占有的主体走向了唯我独尊的片面,最终也必然难以逃脱被扬弃的伦理后果。由此可见,托付与占有所呈现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伦理关系,也必然走向两种不同的结果。就公共权力而言,作为伦理性的客观实体,公共权力就是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托付,自然,这种托付是基于彼此信任为前提的,托付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伦理的同一性,同时托付行为的后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托付者与被托付者之间的伦理同一性。当然,公众与公职人员之间的这种伦理同一性是一种理论合理性的价值预设,也就是一种合理性的应然,应然与实然的一致,有赖于在实践过程中经历多维度的整合、反复与提升才能达到最终目的。在实然维度上,托付常被占有所替代。原因在于公職人员的道德水准并没有达到公权力所要求的配置。在行为者的一己任性中,公共权力不仅可能成为一些人的行政资本,也有可能成为他们进一步谋取私利的手段。
公职人员以私代公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在伦理本性上,公职人员尤其是政治论域中的政府公职人员(简称公务员)是为公的。“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追求主观目的,并且因为个人做了这种牺牲,它才给予个人一种权利,让他在尽职履行公务的时候,而且仅仅在这种时候追求主观目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2页。]这也就意味着公职人员所做的工作不只是拥有所有工作所具有的普遍性质——体现自我兴趣、理想、价值并借以养家糊口的职业。与其它职业所具有的特性不同,公职人员的职业始终是以“公”作为内在的价值理念,隐喻的伦理信息是:当公职人员作为个体存在时,一旦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乃至非此即彼之时,公职人员只有唯一的选择——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如上伦理本性,不只是概念的设定,自然也不是抽象的定制,而是处在公众以及社会公共的监督体系中的存在。正因为如此,公职人员之公不是独立特行,而是立足价值生态之公。公职人员之公体现着公众的信任,含蕴着公众的托付,更表征着社会的价值期待。这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任何一种的私欲都是对自身性质与价值的僭越。在社会的公共运转过程中,公众的利益、伦理规范的有效性、社会伦理生活的高质量运转……无不以公职人员的合理性存在为前提。“于是也就从这方面建立了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构成国家的概念和内部巩固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2页。]在公职人员所涵盖的诸种特性中,群体道德素养的水准是如何直接关切到整个社会公共领域的存在样态及效果?那种以私代公、猜忌性、占有性的私人化倾向,废了自己害了公家,在现象层面也破坏了制度、僭越了法规等,实质上是对公众利益的最大戕害。反过来,公职人员的公德匮乏,对公众物质利益的侵占只是其次,最为核心的伦理忧患则是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失望与不信任,由此催生出公职人员与公众在伦理上的两级对立。在“公职人员—公共伦理规范—公众”的生态系统中,公职人员道德素养的缺失,必然诱发实然对应然的非法僭越,由此催生出社会整体中的公共信任问题。
公众权利意识淡化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在公职人员、公共的伦理规范、公众多维度的价值生态系统中,如果公职人员陷入私利泥沼,以私僭公,破坏的不只是公众的信任感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个别人掌控公权力,对他者就具有控制、制约的先发优势,在有效监督缺位的前提下,公众为生存也就不得不退避三舍。可见,公职人员的“唯我独尊”不仅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践踏,同时也是对公众公共信任、公共信心的心理摧毁。在这种伦理情境中,怕官、畏官、盼清官等各种在现代社会不应出现的名词或想法却纷纷粉墨登场。从应然层面审视,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源于公众的赋予,却由于权力的自身异化反而成为钳制公众的工具,社会对公权的畏惧心也因而产生。畏惧心常常以内心的恐惧与害怕呈现,催生出公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非伦理性的极端观念,“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人们逐渐从公权力的赋予者蜕化为公权力治理的对象与客体,对享有公权力支配权的公职人员只有害怕而缺乏敬畏。如果说畏惧、害怕是消极语词,敬畏则部分地含蕴价值认同的积极性。对公权力畏惧的后果莫过于人们从主观上丧失自我,由主人变成被权力支配的对象,滋生“不作为”的消极意识。此外,也有人一方面畏官、盼清官,同时为挤入“官”行列而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放弃自我而选择委身于权力异化之下的目的,无非是为利用异化了的权力为自我谋取私利。公众消极的权利意识尤其体现在相对偏远、落后的农村区域,关键时刻放弃权利随波逐流的现象屡见不鲜。可见,公众权利意识的匮乏与公权力异化密切相关,必然造成人们对社会公共信任体系的失信。 公务员身份二重化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在中国特殊化的伦理政治生态中,对公职人员的选拔不仅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同时,也非常看重个体道德品质的涵养程度,所谓“德才兼备”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有才无德或者有德无才都无法在复杂多变的伦理政治生活中持存,或者说,在政治生活的实践中可能会滋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加强自身修养。”[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如何去考量个体的道德品质是实践生活中的难题,因为德是属于隐形的概念。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借助人们所外显的行为来观察,但也无法规避伪善所带来的负效应。因而,人的道德品质衡量不仅要借助于外在行为,更多地也要依赖人们的直觉感知与理性分析判断,达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结合。在中国的伦理政治文化中,聘用与考察公职人员的德尤其体现在是否为党员的身份。隐含的伦理信息是:政府公职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潜能,更要有让人信服的道德品质,最直接的要求是要具备中国共产党员的身份标识。正因为如此,政府公职人员、党员、党组织就密切关联在一起。从价值论域看,党员是党组织的成员,服从并服务于党组织。从实质看,党员从属于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优秀代表,多数党员就构成党组织。因而,党员、党组织、人民群众是同一的,同于伦理普遍性。党员、党组织都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公职人员在伦理普遍性层面殊途同归。这也从侧面证实政府公职人员要求是党员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当然,公职人员身份二重性利弊兼半。公职人员以公肥私,僭越自身伦理普遍性,损害的不仅是人民大众的普遍利益,又因为其兼有的党员身份,同时又会僭越党员、党组织的公共性。在一定意义上,如果说公职人员不作为还只是职业态度的问题,而作為党员的公职人员在公私问题上的任性妄为就是不折不扣的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习近平: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更严重》,2015年01月16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116/c1024-26399745.html。]后果不仅是公职人员一个职业群体的信任危机,必然也顺带危及到党员、党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因而,公职人员身份二重化会催生社会公共信任的双重化。
综上,公权力源于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与托付,价值取向是伦理普遍性。这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恪守“公”的伦理道德,公权力在实践中才达到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同一。占有、猜忌式的妄为与任性,僭越的不只是公职人员自身形象,也损害了公众利益,催生了各种社会的公共信任问题。公职人员身份具有的多重性,诱发该群体对职业精神的僭越。由此可见,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意义重大,关联到自身职业情怀、社会政治信任乃至国家安全。
三、 权力敬畏与社会公共信任维护
权力异化,意味着权力自身的为公的价值本性发生质变。由公到私的质变不只是权力自身价值的弱化与僭越,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价值的亵渎。这不仅可能会引发社会公共信任危机,在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甚至可能演变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安全事件。权力异化的伦理生态中,政府部门、权力本身、公职人员、伦理规范及公众是诸多要素中的关键,而核心构件并不在于权力或规范本身,在内在本性上它们仅具有存在的客观性,而不具备主观性意识。“由于不履行或积极违反(两者都是违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不法,是对普遍内容本身的侵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3页。]因而也意味着终极方案在人,核心则是与公权力紧密关联的两级:公职人员与公众。唯有二者形成权力敬畏的伦理价值观,契机才会显现。
权力敬畏与权力畏惧。敬畏不等同于畏惧。畏惧意味着惧怕、恐惧及害怕,是标识主—客性质的伦理关系。在主—客关系中,主体与客体分属于两种在等级、地位等方面不同的实体。实质看,主—客关系就是一种单向度的伦理关系。畏惧与权力联袂,则表明在关切权力的两级(掌权的公职人员与赋权的公众)中,已由本来对等的伦理关系蜕化为一方独大、强势,另一方则附属、弱小。在这种伦理关系中,意味着权力公共性质的蜕变,由公有蜕化为私有,由公众的信任蜕化为猜忌,由群众的托付蜕化为占有。正是在这种占有性的私欲膨胀中,公众的信任、期待与诉求消失殆尽,最终必然由畏惧进一步蜕化为期盼乃至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怠世。也正是公权性质的异化、权利意识的萎缩导致中国社会公共信任伦理环境的蜕变。与单纯因为恐惧害怕而畏惧不同,敬畏的伦理前提是“敬”。如果说畏惧是单向的接受与臣服,是主体性的缺失,敬畏则是基于同情的理解,是立足于主观认识与理解,正是在立足主观层面的认知才会产生“敬”的伦理道德境界。因而,如果认为畏惧是“臣服”,则敬畏就是“诚服”。畏惧的关键在于外在力量的胁迫,而敬畏则是基于内在主观的认知。因而,敬畏更多地体现出彼此的伦理同一,而畏惧则是多面向呈现单向度的消极主体性。立足如上理解之维,权力敬畏就意味着人们立足公权力的理解、认知的遵从。在权力敬畏中,人们不仅不会以一己之私僭越权力的公共性,也不会出现对公权力掌握者的害怕、畏惧甚至蜕化为溜须拍马,而是把自己作为公共人看待,作为社会中的伦理分子看待,诚服公共,服务公共,做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在权力敬畏的伦理关系中,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与赋予权力的公众是平等、信任、托付的主体间关系。也正是在敬畏的伦理关系中,权力的公共性得以彰显,公职人员的职业精神得到凸显,公众的权利意识也随之高涨,在多层面伦理互动中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共信任关系。
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权力敬畏的理论合理性。作为伦理的实体,权力事关两级:掌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权力赋予的公众。公众是公权力的赋予者,诉求于伦理普遍性,政府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代表者,体现为伦理的普遍性。诉求的伦理本质在于希求、期待,在伦理“法”的意义论域,公众的诉求呈现为应当。公职人员的伦理之公则呈现为必须,尤其体现为公职人员内外价值诉求的一致,也就是该群体职业诉求与人格诉求的伦理同一。由此,公众的应当与公职人员的必须在伦理普遍性层面获得应然的同一性,公职人员秉公办差、合理行使职权与公众合理享有、维护自身权利达到同一,即同一于价值之公。在众多矛盾中,焦点在于公职人员的内在人格与伦理同一性是否趋同。如果公职人员表里不一、内外分裂、外公内私,由此必然使合理化的两级蜕化为单方面的一级,公职人员集权、极权、霸权,公众畏惧、害怕、逢迎等等不良现象必然产生,由此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公职人员的职业形象、政府的公正廉明等等必然受到影响。问题化解必须诉求于两级中的一级——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认同、理解权力的公共性,就会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03年2月18日,新进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研讨班结业,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结业式上发表讲话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力求做到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的一致。同时,公职人员的道德示范,不只是行业的示范,因为公职人员所具有的特殊伦理地位,群体的示范必然演化为社会整体的效应,在提升行业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树立了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推动着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就公众而言,敬畏权力就不会害怕权力,也不会去使劲钻营、谋取权力,更不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积极利用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应有利益,行使自己的监督职权,这不仅推动了公权力的合理运行,也促进了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 权力敬畏的实践合理性。理论合理性只是应然,应然不等同于实然,二者间总趋向于“符合—超越”的动态平衡。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公权力存在的应然总有别于公众期待的实然,公权力的内在价值异化不断催生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就公职人员而言,在应然维度上应当是公共价值的代表,维护公众的普遍利益,而在实践生活中,部分公职人员常因一己之私构成对公权力的僭越乃至践踏。以公谋私的后果必然使公权力成为台面上的“木偶”与摆设,甚至是为虎作伥的工具与手段。此外,也有人为谋取更大利益对上级谄媚而对下级冷漠,完全成为权力异化的奴隶,不一而足。公职人员唯权是瞻的做法,实质是权力异化的牺牲品,是对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占有,因而是单向度的,这不仅违背了公权力自身的价值预设,也对群体的职业形象及其所代表的公共价值形成致命戕害。在应然维度上,公众才是公共权力的赋予者,享有公共利益的合理性,拥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职责与义务。然而,在现实中,不少人意识不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明确自我才是公权力的赋予者与主人翁。受权力异化的消极影响,不少人对权力及其掌握者畏惧,滋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规避心态。相反,也有不少人反其道而行,为掌握公共资源进而升级为公共资源的配享者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从公众的伦理本性考察,依然是消极的主体性呈现,是对权力异化的畏惧。无论是基于占有式对公权力的粗暴践踏,还是对公权力的阿谀奉承,或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避世,都可以视为对权力的畏惧而非对权力的敬畏。畏是源于敬,敬在于认知与认同。权力畏惧是消极的,而权力敬畏则立足理解。畏惧是对敬畏的僭越,催生实践生活中的公共信任问题。
强化权力公共性的理性认知。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行为主体是否具备自觉权力敬畏感决定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成败。而主体权力敬畏感的缺失既是现实生活中公权腐败的现实呈现,同时又是造成现象的成因之一。主体权力敬畏感的生成不在于单向畏惧,而在于“敬”的伦理前提。“敬”的内在价值隐喻是认同,唯有对权力公共性形成自觉认同,才能对公权力构成畏惧,才能从内心约束自我行为。在伦理的论域中,价值认同的前提是伦理认知,认知是认同的前提,认同是认知的结果。在主体的权力敬畏培育中,首要之举在于对权力公共性要形成价值认知。对政府公职人员而言,要明确权力源于人民,要服务于人民,权力是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托付,是一种公共资源,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于伦理普遍性。其次,公职人员要对自我定位进行理性认知,公职人员不能唯权是瞻,更不能唯上级是瞻,唯私利是瞻,这都是抽象人的体现,都是形而上学。公职人员的身份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府所授予,其内在价值在于公共性,维护公众利益是其内在职责与义务所在。以权谋私是对权力公共性的僭越,更是对自身职业精神的僭越,违背了价值。同时,公众要认知到自我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明确自我的职责与义务,严格禁止做随波逐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和事佬”。“群众部分也应成为有组织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成为力量,成为权力,否则它只是一大堆或一大群分散的原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1页。]在一定意义上,公职人员的权力敬畏意识与公众的主人翁精神存在密切的伦理关联。公众随意舍弃自我的权利与义务,也必然是公职人员能够随意践踏公权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至关重要的是,公职人员与公众要对公权力失真的伦理后果形成认知。权力公共性的缺失,不仅是对权力内在价值预设的否定,更是对公共利益的僭越,是对公职人员职业形象的损害。同时,公权力失真必然会引发公众失信,最终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伦理安全事件。总之,唯有对权力的内在本质,从自我与他者双重视角中认知到权力公共性的价值意涵,相关责任主体才能形成权力公共性维护的自觉,公共信任建设才有可能。
强化公权力使用的伦理监管。显而易见,权力敬畏不只是停留于认知水平,更多的是理解基礎上的道德自觉。如果权力敬畏只停留于认知程度,缺乏内在的道德意志力约束,则极有可能堕落为伪善,因为权力公共性在认知的责任主体那里只是一个外在的客观存在。“它确实很好地保全了纯洁性,因为它并不行动;它是这样一种伪善,这种伪善只想把判断当作实际行动,只以表达卓越心意的言辞而不以行动来证明其正直性。”[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3页。]从道德自觉的责任主体而言,维护权力公共性是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促成责任主体从认识到自觉的演化除了自我的积极学习之外,更要借助于外在的伦理环境为条件,协助引导人们的认知水平上升到更自觉的境界。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作为必不可少。作为社会发展大局的策划者与实施者,政府有义务对公权力的使用予以监督,要本着公共性原则,策划制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内容不仅要与时代发展相契合,在法律法规的使用层面更要追求效果最大化,维护权力公共性与广大民众的福祉。对僭越权力公共性的任何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做到惩奖有度,而不能姑息养奸。正是通过严厉的伦理规约,促使公权力的掌管者能在认知权力公共性的同时,更能够做到“应当”,从“了解”进展到“理解”,从与公权力分化的局外人演化为局内人,与公权力合为一体,真正回归权力、公职人员、公众的伦理同一性,做有义务感的实践担当者。
筑牢社会舆论传媒监管高地。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社会舆论传媒作为一种中间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公共职能。社会舆论传媒既不同于政府,又有别于公众,而是沟通二者的桥梁与纽带。就其本质而言,社会舆论传媒的内在价值本性也是伦理普遍性,其存在以及其意义都以公共价值为宗旨,服从并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31页。]社会舆论传媒应本着公共良心,对公权力掌控者的一言一行予以监督与褒奖,对充分发挥、维护公权力的行为或事件要予以积极弘扬,对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要予以奖励。相反,则要用社会舆论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对不检点的恶行予以鞭笞,达到引领社会风尚的目的。特别是,社会舆论传媒应当以公共事件为契机,通过系列舆论平台合理引导公众,使其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义务,明晰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启蒙公众的道德主体性,使其成为关心自我发展、维护社会进步的自觉性道德主体。当然,在权力敬畏感的维护过程中,社会舆论传媒要克服为一己之私的急功近利的做法,严格以公共存在作为自我活动的价值标杆,唯有如此,才能发挥舆论的社会风向标功能。 综上,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核心要素是公权力,围绕权力形成问题的两级: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与赋予权力的社会公众。自觉的权力敬畏是确保权力公共性的必要途径,这是权力伦理价值生态良性运作的前提。其中,公职人员与公众的权力公共性认知是权力敬畏生成的前提,政府主导的监督体系是权力敬畏生成的保证,舆论传媒则是权力敬畏生成的助推剂。唯有在多维度的伦理建构中,权力才能恢复公共的本真,真正发挥其在社会公共信任建构中的影响力。
四、 权力信仰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
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实践中,公职人员对公权力的价值态度分为依次递进的三维:不敢、不能、不愿,三者分别指向不同的伦理道德维度。其中,不敢是基于畏惧,是对外在客观法则的恐惧;不能是介于不敢与不愿之间的主体态势,既有外在客观势力的胁迫,又夹杂着主体的部分认知情感;相比前两者,不愿则更多的是对二者的超越,是主体的内在自觉,是基于道德信仰的自发行为。在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如何看待、对待公权力,事关整个社会信任建设的成败,是关键要素之一。自然,任性的践踏权力是行为的抽象,虽然受外在伦理规范的规约,在行为的趋向上却只能做到不敢;敬畏权力虽然有了内在的道德情绪夹杂,然而也只能是基于外在因素制约而生成的主体复杂性情感,其出发点依然受制于外在客观性因素;相比而言,对公权力的信仰则是对权力敬畏的再次超越,是真正恢复、维护“公权力—制度规范—公众利益—公职人员”伦理价值生态的最关键要素,也是个体发展中的道德主体性呈现。
权力信仰的实质是公共信仰。就本质而言,权力的伦理道德本性是公共性,即体现为权力源于公众的信任与托付,代表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呈现。维护、体现大多数人的最优权益始终是权力的内在出发点与最后落脚点,凡是与此不同的各种看法、态度及观点都是对权力本性的价值偏离乃至于价值迷失。正是基于权力的伦理普遍性本质,由此决定着权力的执行者与维护者必须具有应然维度的公共性品质,这种应然与实然的同一正是源于权力的公共性本质。由此,信仰权力与迷信权力就有本质区分。首先,迷信权力是把权力看作异己的存在,看作体现自我欲望的呈现,把权力看作主客体关系的分离,不能在权力中反观自我。由此,权力沦落为与自我不同的手段,也因而丧失其作为公共存在的价值本性。相反,信仰权力是把权力看作公共本质的存在,是与自我融为一体的伦理本质,主体在权力中看到了自我,自我也可以发现权力的伦理普遍性。由此,对权力信仰者而言,权力成为确证自我公共本质的手段与方式,与自我融为一体。其次,权力信仰是伦理同一性与道德主体性的同一。信仰的本质不只是在于认知,而是主观性的伦理认同,也是立足于理解的道德主体性。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权力信仰就是立足知行合一的道德主体性体现。作为权力信仰的主体不再把权力看作是认知的知识,而是充分理解的伦理精神,是立足深刻认同的认知与行为的同一。在实践层面,不仅认知到权力是源于公众的普遍性,代表公众的公共利益,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也把维护权力公共性作为自我的责任与义务。因而,权力信仰不只是主观性的公共价值,也是客观性的公共呈现,是主观与客观的同一,也是认知与行为的同一,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可见,权力信仰是对低层次权力畏惧的摒弃,也是对权力敬畏的超越,是权力客观性与人的主体性的有机同一。
权力信仰的理论合理性。道德认知影响与制约着人的行为。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社会公众人员对待公共权力的道德态度往往制约着社会公共信任生长与生成的水准。权力信仰的理论合理性首先存在于其生长与生成的理论合理性。在与权力信仰生成的伦理价值生态中,权力畏惧、权力敬畏、权力信仰构成公眾对待权力的三重辩证,呈现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统一。其中,权力畏惧是主体—客体的关系,人们出于对权力的害怕、恐惧,进而形成巴结逢迎的客体性权力认知与不良心态。在这种社会生态中,掌权者把权力看作工具,看作满足一己之私的手段,或者讨好上级,或者打压下属,而普通大众或敬而远之,或如飞蛾扑火般迎逢权力,极尽所能挤进权力圈子。在权力畏惧的社会中,整个社会成为主体—客体的两极分化,权力与权利也分道扬镳。权力敬畏的中心词依然是“畏”,而与原始主奴式“畏惧”不同的是,敬畏的“畏”前提在“敬”,是立足于某方面的伦理道德认同而有所“畏”。“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清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神圣的、高山仰止的。对手中的权力要有畏惧之心,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这样才能对得起人民赋予你的权力。”[《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月14日第1版。]因而,权力敬畏中包含有对公共权力的伦理认同成分。但是,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比畏惧多了主观性的伦理同一性,权力敬畏却依然展示为公共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畏”的分离,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权力畏惧与权力敬畏具有性质的趋同性,也同时与权力信仰有所区分。与畏惧、敬畏不同,权力信仰展现为公共权力与公众之间的主体间关系,是人们对公共权力的高度自觉认同,充分展示出权力、公共性、公众利益之间的三者合一,人们在公共权力中能发现自我,自我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明确的权力与权利意识,公众与公共权力之间达到了伦理道德层面的和解。在这种社会生态中,公职人员能够秉公执法,不会僭越权力公共性,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使权力代表的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展现。对普遍公众而言,人们具有明确的权利意识,能够发挥自我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维护权力的公共性,保护自我的应得利益,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社会整体的公共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呈现。“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由此,从权力畏惧、权力敬畏到权力信仰,三者构成权力伦理的三级发展形态,呈现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重变奏。其中,权力信仰是最终旨归,三者也构成“不敢、不能、不愿”的辩证统一,“不敢”是主体—客体关系,呈现为权力畏惧;“不能”是主体—客体向主体间过渡阶段,呈现为权力敬畏;“不愿”是主体间关系,呈现为权力信仰。可见,权力信仰是权力伦理发生与发展的必然结果。 权力信仰是文明社会的伦理特征。在伟大的民族复兴征途中,向文明社会迈进是我们需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而且也是可以通过努力能达到的宏伟目标。从权力的伦理视域审视,文明社会的必然表征之一就是公众对权力的自觉信仰。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文明社会不只是物质丰裕的社会,也是社会风尚、公民精神得到实现的社会。在文明社会的伦理环境中,公共性是其内在的固有本性。公民一方面是自由的个体,也同时是自觉的个体,公共意识、公共精神是公民内在的价值意涵,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是立足于公共利益,个体是公共中的个体,公共是个体中的公共。人们在享有自我权力的同时,也自觉地履行自我的义务。就权力而言,公职人员始终把维护民众的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旨归,克己奉公;而普通民众在享受权力的同时,也能够自觉履行自己作为公共人的义务。他们不仅把自己看作是权力的赋予者,同时也把自己看作是权力的维护者,还原维护权力的公共性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与自觉行动。因而,对权力的信仰就是还原权力的公共本质,不仅折射出文明社会中公民的自由与自觉,同时也是文明社会的价值原色。可见,文明社会是带有权力信仰的社会,权力信仰是主体的自觉,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当然,唯有实现公众对权力的信仰,才能真正达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相反,权力畏惧、权力敬畏是与文明社会的伦理本质背道而驰的。权力畏惧与权力敬畏始终处于主体—客体关系中。权力作为公共性的本质被异化,只是作为与人的异己的形态存在,权力始终只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手段,人不是通过自身确证自我的本质力量,而是通过外在权力去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权力公共性的式微与弱化,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社会私欲与行为任性的泛滥,不仅损害公众的公共利益,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存在构成危害。因而,摒弃权力畏惧、超越权力敬畏,不仅是当前文明社会建设中的迫切任务,也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必要举措,这关切到个体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
涵养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操守。职业道德操守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具有的道德品性,反映出一种职业所具有的道德要求。职业操守的理想形态是从事职业的个人或集体具备与所从事职业要求相符的道德水准,不仅能够在技艺的维度上完成职业的工作要求,而且也能在伦理道德层面契合该职业的价值本质。在一般意义上,仅仅在技艺的层面完成了工作只是反映出职业者的技能,如果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操守匮乏,不仅不能造福社会,反而可能会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危害。任何一种职业,既要有个体善,也要体现为社会善,是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同一。因而,职业道德操守所体现的正是职业所具有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一致性。“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而且也破坏这种道德,如果它们能这样做而不受惩罚的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33页。]在社会权力信仰涵养的进程中,社会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公务员所具有的职业操守如何,直接影响与制约着权力信仰与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权力的伦理道德本质是社会公共性,也是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呈现形态与维护形态,体现为公众的赋予与托付,体现与维护着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社会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公务员道德水准与权力是否相匹配以及能否相匹配,直接决定着权力的社会公共功能的发挥,二者呈现为正向相关性。缺乏价值理性支撑的权力伦理,不仅是对权力公共性的亵渎,也会在日积月累中使权力发生性质的异化,成为人们谋取私利的手段。权力社会公共功能的坍塌,损害的不仅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使公众对公职人员与权力产生不信任感,公共权力伦理由此演化为不健全的伦理,成为社会发展之伤。要把职业道德操守的考量作为显著要素列入公职人员的实际选拔与录用程序,严禁通过打招呼、走后门、拉关系的方式把道德不合格者引进公职人员队伍。同时,也要把职业道德操守作为公职人员年终考核或者职务晋升的重要考量砝码,尤其要禁止对职业道德水平考核不切实际的纸上谈兵的做法,对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要进一步量化,力求可操作性达到最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党性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混为一谈,党性教育不仅是对党员的道德品质要求,其中也部分地涵盖了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然而,职业的道德要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要求的细枝末节与表现形态方面也与党性教育有所不同,具有其独特的发生与发展规律。在具体工作中,要把党性修养的要求融入到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方面面,使二者相得益彰。在公职人员的道德考核中,要摈弃日常生活中的“老好人”现象,“老好人”的特征是“四面通吃”,谁都不得罪,遇事不担当、不作为,也不表态,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公职人员职业精神的违背,是以私盖公的典型表现。“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事事老好人主义。老好人主义从本质上说,就是没有为官之义。没有为官之义,使法度变得模糊不清,纪纲变得松懈无力。”[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唯有不断涵养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才能还原权力的公共性本质,促成公众对社会公共权力的信仰,维护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也才能最终推动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
强化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教育。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征程中,关键在于公职人员的道德觉悟并体现于道德行动,还权于民,充分发挥公权力的社会治理效能。而社会公职人员的公共道德觉悟涵养,不仅有赖于自我的“克己复礼”(《论语·颜渊》),也有赖于外在客观因素的强制。其中,公众的监督必不可少。公权力的异化往往是以个体之私僭越公共利益。因而,从公共利益考量,唯有公众的监督才是最有必要、也是最根本的举措。“不断增强全党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版,第450页。]因而,强化公民教育、提升公众的公共觉悟对权力信仰及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教育存在两种方式:理论的教育与实践的教育。理论的教育强调对公民的权责与义务通过教育乃至灌输的方式进行理论学习,往往因为内容枯燥而事倍功半,受众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相比而言,立足生活实践的公共事件教育因为贴近生活、日常熟知而被人们所易于理解与接收,因为情感的共通使公民教育事半功倍。在一定意义上,在公共领域发生的事件都可以称之为公共性质的事件,此处的公共事件尤指从广度、深度考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共事件的持续发酵,公众基于不同的立场阐发各种各样的观点,正是在公共事件牵涉的各部门之间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流与对话,使公众受到无形的公民教育,人们在认知、了解公共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获悉自我在公共领域中的位置,明确自我的责权利所在,体悟自我具有的公民性。也正是公众在公共事件中公民觉悟的提升,强化了公权力的理论认知,使人们自觉地发挥对公权力使用的规范性监督,从客观性层面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对权力规范运行、公职人员职业操守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在公共事件的处理上,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時公布信息,还原事件真相,接受公众监督。社会公共舆论传媒要恪守公心,客观报道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尤其要规避因一己之利的目光短浅做法,制造噱头、误导大众。公众尤其要恪守理智,不能随波逐流,对政府、公职人员保持理智的信任,用合理的方式推动公共事件向好的方向推进,涵养当代公民的道德素养与公共品质。 增强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道德楷模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能秉持与践行社会公共价值的个体或集体,因能积极践行社会的公共善,体现社会整体的伦理普遍性,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因而成为一定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道德标杆与道德榜样。道德楷模与权力信仰交叉于公共。权力信仰的本质在于公众对社会公共性的价值期待,权力内蕴于社会公共性,是人民群众的公权力赋予、信任以及托付,权力的价值在于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执行者与操作者是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公务员。因而,公职人员、公权力、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伦理交叉点就在于社会公共性。道德楷模的伦理道德意义在于践行社会的公共善,维护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是伦理普遍性的价值呈现,是个体善与社会善的有机统一。涵养社会整体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是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弘扬与体现,其辐射力在于提升公民践行社会伦理普遍性的自觉,在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发展。“道德模范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旗帜,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58页。]对于公职人员或者政府公务员而言,道德楷模的影响力就在于引领该群体的权力信仰,科学认知、理解权力的伦理道德本质,合理使用、维护权力的社会公共性。对于社会普通大众而言,道德楷模的功效在于持续启发公民的公共感,强化自我的责权利意识,能够自觉维护权力的社会公共性,充分发挥权力的社会促进功能。在权力信仰的建设过程中,尤其要从公职人员中发现、挖掘能够秉公做事的道德楷模,予以持久的荣誉或者物质褒奖,凸显道德楷模的社会公共辐射效应。要反对把道德楷模纸质化、文件化、墙壁化的形式主义做法,要与社会公共生活融通,使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日常化、生活化。除了发挥舆论传媒的褒奖之外,要在物质奖赏、信誉建设等多层面予以关联,形成信仰道德楷模,信赖社会公共权力的良好社会舆论风尚。此外,应当强化对道德楷模的后续监督与培养,确保该群体的道德社会影响力的持续性与长久性。相反,政府对那些有意失职渎职,以一己之私侵占社会公共资源的反面典型予以严惩。其中,对政府公务员的监管与教育尤为重要。“要教育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并讲话》,2018年12月14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12/14/content_5348908.htm。
]政府公务员群体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不仅关切到权力信仰的生成,对社会整体的公共信任建设,乃至国家安全战略的建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权力伦理是中国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题中之义。权力的伦理本质是社会公众对权力掌管者及使用者的信任与托付,其实质是社会伦理普遍性呈现。实践生活中的权力伦理建设既要摒弃低级的权力畏惧,也要超越过渡阶段中的权力敬畏,最终走向权力信仰的理想形态。权力信仰不再是主体—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间的伦理关系。权力信仰不仅是权力自我超越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走向民族复兴的实践要求。实践生活中的权力信仰建构,不仅要涵养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教育,更要增强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只有在多维度的建设中,权力公共性才能最大限度得到彰显,社会公共信任建设才有可能。
五、 “权力—权利”互动的伦理价值生态
权力与权利内在地一致,都是社会公共性的集中体现。权力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的确立以及实践生活中的伦理监督。反过来,公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也有赖于社会公权力的健康运行。公民依法有享受权利的自由,更有履行监督权力的义务。只享受权力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力都是不科学的。权力与权利的分离,必然使二者都偏离伦理普遍性的价值本质,走向权力或者权利的异化。“权力—权利”的伦理异化又必然诱发社会认知失常,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
权力与权利在伦理上有区分也有联系。权力倾向于政治学,权利则倾向于法律学。作为特殊的“力”,权力更多地具有“支配”意义,如政治上的强制力或一定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等,常与“服从”相对。权利则一般指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和利益,更多强调在一定意义上的“享有”,与“义务”相对。权利主体一般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而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赋予权力的国家机关或特定的工作主体。从行为属性来分,权利一般指民事行为或社会政治行为,权力则与立法、司法、行政等行为相关。从发生效果看,权力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权利则要依赖权力为中介,只具有间接强制性。权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一定条件下,权利可以转让,而权力主体对其所被赋予的权力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也不能不用或乱用,否则就是失职渎职。比较而言,权力是单向的,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不平等关系,突出管理与服从。当然,权力与权利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权力以权利为基础,同时又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为目标。反过来,权利又在一定意义上制约着权力的生成与发展。当然,权利的实现也有赖于权力的合理化推动与行使,二者统一于社会的客观公共利益。
权利的伦理本质牵涉到内在价值的双关性。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确证。作为一种具有效用性的“力”,权力的客观存在源于社会公众的托付乃至信任,在形而上层面,权力价值内蕴与公众的主观期待是同一的,即同一于伦理普遍性。可见,公众权益的维护与获得,要有赖于权力的有效实施与推动。反之,公权力的效果与效能,也要通过社会公众的权益维护程度体现出来。也正因为如此,才可以说权力與权利在社会公共性层面达到了伦理的同一。由于权力的赋予者、使用者以及受益者获得了伦理的一致性,才能断言权力的运行是健康的,权力与权利的伦理关系是健全的。权力与权利达到同一建构的社会也是社会公共信任得以生成的社会,它既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达到的手段。另一方面,权利不仅是权力公共价值的客观性确证,同时又本身关切到公民自觉履行的义务。作为一种应然,义务象征着主体自由自觉的认知与行动取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本身也就同时蕴含有义务的价值内涵,权益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既没有只享受权益不履行义务,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的偏执分裂都只可能走向抽象的形而上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无法获得解释。“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1页。]如在公民所能享有的各种权利中,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等,这既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是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的义务。既是权益的享有,也是对权力的合理监督。可见,只有达到权益享有与义务履行自觉的合理性同一,权力的运行才能不偏离方向,公民权益的现实保障才不至于落空。权力、权利与义务的这种潜在的伦理同一性是一种合理性的伦理价值生态设置,所呈现的是主观与客观的同一,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同一,三者同样统一于伦理的普遍性,同一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前提与基石。 “权力—权利”的生态合理性具有实践基础。不同的群体在权力与权利关系处理时会呈现不同的伦理表征。从权力的实施与执行群体看,普遍存在只有权力而不履行义务或者使权利边缘化的问题。部分权力的掌控者与执行者把权力看作囊中之物,任意挥霍;也有人公权私用,当作自己升官发财的工具,透支权力,僭越权力公共性,这种情况既与掌权者的道德觉悟低下有关,同时又与社会整体监督体系失调或者乏力有关。不仅违背了权力的公共性初衷,损害了权力赋予者的公共利益,权力透支的后果也一定会增大权力掌控者的职业风险乃至于生命风险。当然,公权力掌控者的权力使用异化、权利与义务意识弱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断被蚕食,最终会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也会进一步造成一定程度的政治安全问题。“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并讲话》,2018年12月14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12/14/content_5348908.htm。]从公众视角看,部分人对自己的权益缺乏认知力,与该群体所处环境、地位、文化水平密切相关。还有部分人认知到“权力—权利”的关系,由于屈服于权力的统治力,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做到据理力争,而是选择随波逐流。更有甚者,对自我所应享有的权利随意转让,乃至于弃权,这种情况存在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居多。在农村地区的伦理关系比较单一、固化,部分人出于人情、面子,在关切到权益保护的时候,不能从义务感、责任感、使命感出发,缺乏社会的公平、正义高度,呈现出权利维护、义务行使的意志软弱性,宁可自己吃亏,也不能得罪人。如上种种,使“权力—权利—义务”的形而上学合理性的理念设计在实践生活中得不到体现。权利、义务的缺位会使权力异化的空间与机会大大增加,进一步又会损害公众的权利,进而形成“权力—权利—义务”的恶性循环,公共利益被损害的同时,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良好政治生态也无法生成,社会公共信任问题频发。
政治领域公民义务感的培育就是要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政治领域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义务感的增强,要着力强化制度的客观性,夯实制度的公信力。从政治领域看,公民义务感的培育不仅在于其权利认知水平的提升,同时更在于公众对政府、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共制度的信任程度。政治领域制度的客观效能及其公信力与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义务感的增强成正相关。具体而言,制度的制定要力求最大限度反映一定历史时代的社会客观性,要立足时代发展的需求,使制度伦理既具有当下的现实性更具有未来社会发展的前瞻性,反映程度越高,客观性呈现越是科学。“这些法规构成特殊领域中的国家制度,即发展了的和实现了的合理性,因此它们就构成特殊领域的国家基础及个人对国家的信任和忠诚的基础;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因为在这些制度中特殊自由是实现了的和合理性的,所以它们本身就是自由和必然性的结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5页。]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力求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尤其要涵养政府公务员的职业精神,践行公共精神,真正成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切切实实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自己的宗旨。而对现实中僭越制度公共性、损公肥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惩,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唯有使公众信赖制度,凸显权力、制度的公共效能,人们才会具有维护权力的认知、行动自觉,由此生成自觉的权利意识与自发的义务感。
经济领域义务感的培育即是要做到财富分配的正义性。经济领域的核心问题是财富分配,财富分配的方式与分配结果不仅影响到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因为经济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支配性地位,又会间接地制约着诸如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发展态势。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与呈现方式,社会经济领域不同于社会政治领域,而更多地涉及到“义与利”的关系。“义与利”究竟何者为先则会导致社会经济领域甚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不同的伦理道德镜像。自古至今,“以义制利”[《墨经》:“利,义也。”墨家认为:利为天下国家之利,是爱人、利人、有益于天下人的行为,不是个人的私利。
荀子阐述得最为深刻,他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承认人的物质利益,主张义利两有,二者都不能否定,但是,他更主张“以义制利”,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自始至终都是社会的价值期待与社会发展的方向与主流,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意思是君子懂得的是道义,小人懂得的是利益。其中,“君子喻于义”就关切到义务感与权利意识的确立问题。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如果只有利益而缺乏社会发展的权利意识与义务感,则所谓的“利”终究只能是昙花一现,“原子式”的发展,最终必然是社会在相互挤压中的灰飞烟灭。这就意味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不能只为贪图小利而把自我蜕化为原子化的个体,而失去人之为人的公共意义。而是要在适度追求利益的同时,自觉认知到自我是公共人的价值定位,是社会存在的一分子,公共性始终是个体存在的真正价值所在。这就要求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要抛弃那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始终秉持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存在意识,以社会发展的义务感约束自己,充分利用自己的公民权益,监督权力的运行,从自我做起,坚决反对官商勾结,克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彼此倾轧的短视行为。可见,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配正义,既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外在强制,也不能依赖于制度的自发运行,而更多地要立足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自觉,这既是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需要,也是社会“权力—权利”伦理生态正常化的前提条件。
文化领域公民义务感、权利意识的涵养就是要积极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的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是社会发展价值指引与行动纲领。从所包含的内容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24个字,关涉到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阐述。国家层面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大层面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形成完整的价值体系。从哲学层面审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主旨是自由,当然是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立足生活实践基础上的自由,所倡导的是公民与国家、个体与社会的伦理性同一,因而也是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同一。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征程中,权力伦理的健康发展自然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践行。其中,公民层面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以公民的义务感、权利意识为前提。公民拥有义务感、权利意识,则表明公民是社会的主体,主体的伦理本性是自觉、自为,是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发性行动,是一种应然的行动意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在价值旨趣上殊途同归。当然,倡导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不只是促使人们在主观意识上形成伦理的同一,还要在实践生活中形成主观与客观的同一。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说不是概念的而是理念的。“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概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无论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还是人与人之间都要形成义务感、权利意识的自由与自觉,既要享受应得的自我权益,又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关切到自身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要本着主体的自觉性原则,从公共利益的维护出发,充分发挥自我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个体与公共的良性互动,权力与权利和谐共生的伦理价值生态才能得以生成,社会公共信任的建设也才有可能获得契机。 社会公共领域公民权利意识、义务感的培育要借力于公共事件中的伦理教育以及公共人物的示范引导。公共事件作为一种偶然性,是社会伦理普遍性的一种呈现方式。作为普遍性的偶然呈现,政府对公共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处理结果、社会舆论传媒对公共事件的传播性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与制约着公众的价值与看法。公共事件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公众在其中发现自我,明确自我的权利所在、所要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对于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权利与义务意识的增强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对于公共事件处理有方、得到公众认可的公職人员,政府要在各层面予以物质与精神的褒奖,反之,则依法处理、严惩不怠。社会公共舆论传媒应该本着职业精神与职业良知,发扬公共精神,对公共事件要持续关注,为公众认识自我打造良好的舆论平台。既要反对无聊的看客心态,更要杜绝为了一己之利挖秘密、曝丑闻、捏造事实等有失良知的利己恶行,要摆正态度,充分发挥舆论传媒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的桥梁与纽带功能。公民权利意识、义务感培育除了要充分借助公共事件的伦理平台,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共领域道德模范的引领力。作为社会发展的力量,道德楷模是主体,具有自为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无论在何种行业,道德楷模都是权力执行、权利维护、义务自觉的代表。学习道德楷模就是要学习他们一心为公的道德品质,既享受权利,又能自觉践行义务。“从英雄人物和时代楷模的身上感受道德风范。”[《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版,第337页。]对道德楷模的先进感人事迹、崇高的道德品行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以喜闻乐见的方式予以传播,切忌那种把道德楷模媚俗化、利益化的做法,要让道德楷模活在人们身边,而不是挂在墙壁上、刻印在书本上、流传于网络中,成为推进社会风尚建设的主力军,推动权力健康发展。
综上,脱离权利监督的权力就会偏离权力的价值本真而走向抽象或任性,损害的不仅是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会扭曲权力执行者、政府形象乃至社会的伦理风尚。由此,“权力—权利”的生态建构不只是权力或者权利的单向度问题,而且是事关政治安全的重大社会公共性问题。在伦理的实践场域,忽视乃至忽略权利、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等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危及到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以及社会的健康发展。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以及义务感迫在眉睫。政治领域要着力于制度客观性建构、经济领域要关注分配的正义性、文化领域要积极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共领域既要在公共事件中实施有效的公民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又要发挥道德楷模的引领力。唯此,健康的“权力—权利”伦理才能有效互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才有可能。
六、 结 语
在政治伦理的文化情境中,政治领域的权力伦理具有重要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要求权力的执行者要恪守职业精神、秉公执法,充分践行与实施权力的社会公共性本质,这既是公众权益维护的需要,也是社会政治安全建设的必须,更关切到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和谐统一。而作为伦理的价值体系,政治领域的权力建设不只是处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孤岛”,而且辐射到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意味着社会公共信任中的权力建设不只是政治领域的论题,又是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中的论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4页。]特别是“政治—经济”的密切关联,决定了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对政治领域权力伦理生态维护、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意义,不仅能左右政治领域权力伦理建设,也会波及其它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维护经济分配正义既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必须,是当前与今后必须重视的重大议题。
(责任编辑:林赛燕)
收稿日期:2021-01-27
作者简介:卞桂平,哲学博士,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基础研究”(编号:19BZX119)。
关键词:公共信任;权力伦理;畏惧;敬畏;信仰;权利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1)03-0104-017
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诸伦理场域,由于社会政策的谋划、决策及实施均源于政治领域,由此决定政治领域所拥有的独特优势——对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重要的催化、促进与制约功能。同时,这也是政治与其它诸场域生态互动的伦理呈现,即政治场域不仅受其它诸场域的决定或制约,同时也会反作用于其它相关场域。因而也就意味着政治领域的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不只是独善其身,也必然影响与制约其它各伦理场域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成效。在制约与影响政治领域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诸伦理要素中,核心在权力,但不只在于权力自身,而且在于围绕权力建构的诸多伦理的关系体系。立足权力伦理,不仅有利于对权力伦理普遍本质的深层理解,同时也对进一步把握政治领域公共信任建设的核心要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 权力伦理如何是社会公共信任问题
权力伦理不仅事关权力本身,因其与诸领域伦理关系的复杂关联而成为几乎任何时代社会公共信任建设都无法回避的重大伦理问题。基于义理层面探讨权力伦理与社会公共信任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关切到二者形而上的内在梳理与进一步理解,为一定历史与实践论域的社会公共信任建构提供理论的阐释模型,也是以社会公共信任为价值内核的政治文明建设的必须。
权力在一般意义上通常包括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和管理权。政治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也包括党派的权力和团体的权力。权力永远是统治阶级的权力,比如奴隶社会是奴隶主的权力,封建社会是官僚地主等统治阶级的权力,被压迫阶级没有权力。权力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 是人们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结果。只有在人类社会之中,通过对他人的正当性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才有可能存在权力观念和权力要求,才有可能存在现实的权力,权力也才有实现的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力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同时,权力与义务相对应, 权力的享有以义务的承担为前提。权力的运用都有强制力作为后盾,促使它的接受者的行为按照一定的方向发展。因而在国家覆盖的范围内,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服从行政机关通过的政策、法规和命令及依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司法措施,受其约束而不得违反,否则必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权力的强制性表明,权力双方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是指挥与被指挥、领导和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权力的上述特点决定各种权力的行使方式不同。一般来说,经济权力是国家靠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来运转;国家权力是靠宪法、法律、法令、命令和带强制性的各种决定、通告等形式加以颁布和确认,并由军队、警察、法庭等政权机关保证其实现;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权力行使是靠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导,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掌握的只是一种“间接权力”,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于整个社会,需要通过国家变成法律和法令来实施。权力的强制性包括三种不同的强制方式:暴力强制、法律强制以及道德强制。可见,在矛盾性质发生变化后,运用权力的强制手段和形式也应随之发生转化,如果道德强制方式、法律强制方式不能奏效,则并不排除运用权力的某些暴力强制的手段。[孟昭武:《浅议行政权力的亲和性与强制性》,《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1期。]
權力的本质在于公共性。在行政伦理的政治生态中,能冠之以“公共”称谓的主要是指客观的制度、带有公共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职人员等,形态多样,实质都是价值之公的投射。毋庸置疑,制度的伦理本性是客观性,是客观自在的伦理,自身并不带有人的主观意图,服从并服务于人的意志。客观而论,制度的价值出发点在于代表并维护公众的普遍利益。可见,制度的内在伦理本性就是公共性。“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因为在这些制度中特殊自由是实现了的和合乎理性的,所以它们本身就是自由和必然性的结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5页。]当然,公共性的如上价值期待主要取决于制定、执行及维护制度的社会主体——人,主要呈现为从事社会公共职务的人员。企事业单位作为伦理性的实体,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体机构。其内在的伦理旨趣在于社会公共性的维护,以服务并服从于群众的公共利益安排为价值旨归。诚然,企事业单位虽本身具有公共的价值指向,也必须以其价值主体——道德人的存在为前提。综上,从主观与客观的二维角度考察,公众所期待的“公共”最终都指向具有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合法性的公职人员。由此,公职人员所拥有的公共资源支配权也就具有了演化为权力的可能。可见,权力的生成及其存在是源于公众的赋予,价值旨趣在于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内在本质特征是公共性。“国家权力固然是简单的实体,也同样是普遍的(或共同的)作品——绝对的事情自身,事情自身使个体意识到他们的本质都在这里充分表达出来了,而且他们的个别性归根结底就只是对他们的普遍性的意识。”[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2页。]公共权力作为自由的“法”,外在呈现是制度化的安排。因而,制度既是公权力的外在呈现又是它的实施与保证,而权力则是制度的内核。可以同时明确的是,公职人员的价值不在于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在于“公”,即公职人员是公权力的化身,是执行权力的主体。可见,公职人员、权力、制度及人民群众在公共层面相通,是人民群众公共信任的价值之源。 权力伦理也是公共信任伦理。在关联权力的伦理要素中,核心要素是公职人员与公众。公众是人民群众中的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则是少数。虽然在数量上不对称,但公职人员与公众在价值诉求上却殊途同归,同一于“公”。隐含的伦理信息是:公众的利益托付給公职人员,而公职人员要在价值立场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正因为二者之间是彼此托付与相互代表的关系,所以注定公职人员与公众之间的伦理同一性。无论公职人员之公还是公众的共同利益,或是信任的托付,都与公权力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看,公职人员的存在得益于公众的赋予,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是以维护公众的普遍利益为价值目的。具体的产生方式就是层层选拔、优中选优,这种基于信任的托付就产生了公权力。可见,公权力的实质在于维护公众的利益,以公共价值作为最基本的伦理取向,公众是托付的主体,而公职人员则是受托付的客体,二者间的价值中介是信任。从某种意义上审视,公职人员—公权力—公众所展现的伦理生态实际上是以纯粹法哲学思维为前提,一切立足于应当,即公职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公众应当无条件信任,公权力行使应当洁白无瑕……。隐含的伦理信息是:公众的公权力托付是基于对公职人员的道德信任。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应该要表里如一,始终恪守“公”的伦理职责。“任命公务人员,不是为了要他履行个别的偶然的职务,象受托人那样,而是要他把他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主要兴趣放在这种关系中。……其实,公务人员所应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价值。”[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3页。]实践生活中的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层出不穷,公职人员的“应当”常常被“实然”僭越,滋生各领域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并在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表现,如经济领域对公共从业者的不信任,文化生活领域对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信任等。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政治伦理文化背景,导致政治领域对政府公务员的不信任影响尤为深远,辐射与制约着其它各领域的公共信任生长,尤其是中国社会政治领域公职人员的选拔常常以是中国共产党员为条件,公众对公务员的不信任又会辐射到对党组织的不信任,乃至对整个政府的不信任。可见,作为公共的伦理存在,权力是社会公共信任的托付,是事关国家战略安全的重大伦理问题。
综上,无论是基于发生或发展,权力的存在都不可能是伦理的“孤岛”,那种不依赖于任何它物的权力只是“天外来客”,虚幻而不切实际,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法性,在实践层面更会导致权力的自我或者对权力的迷恋,进而使权力失去内在的价值本真,从理论与实践上走向抽象与虚妄。自然而然,当权力由真实的实体性走向虚妄之时,也预示着权力困境或者社会公共信任问题的产生。权力存在的实体性意蕴,首先呈现为它并非孤立,而是与其它各种相关要素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且相互转换。权力是公众的赋予,代表公众的普遍利益,并由公职人员来代表贯彻与执行,权力的维系也需要相关的制度化体现或保护,公众可以通过各种伦理的规范建构,确保权力公共价值发挥影响力。当然,权力的实存,它具有内在的伦理精神,即社会公共性或伦理普遍性。可见,权力的存在是具有内在伦理精神统摄的各要素的契合,离开权力内在的公共性本质,抽象谈论、使用权力概念都不可取。这不仅在理论上可能走向形而上学,在实践上也会引发社会的公共信任危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二、 权力异化与社会公共信任危机
理论与现实在应当层面的伦理同一常常是“一厢情愿”的自洽,真实的呈现则是围绕“是”的维度展开,呈现出某种不一致性。在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权力所“肩负”的伦理普遍性使命,不仅有理论的“应然”之维,亦具有外在的“是”之维。“应然”应当是“是”,但却未必是“是”。以一己之私的主观意欲僭越权力伦理普遍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对权力本真“应当”之维的违背,也是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的直接诱因之一。
哲学层面的异化,普遍指向派生物反过来制约创造物的活动。顾名思义,权力异化,就是指权力作为伦理的实体,离开了自我的本真,走向了事物发展的反面。从权力的起源看,权力源于公众的普遍信任与托付,其伦理内涵在于:权力的价值与使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共性是权力的内生本性,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就是权力存在的终极意义所在。“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习近平出席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并讲话》,2010年9月1日,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1009/01/t20100901_21782159.shtml。]权力的理论合理性不能代替实践生活中的权力悖论。由于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失偏,导致很多公职人员在处理公私关系上,在公权力的运用上失真,走向了权力本真的反面。以权谋私的背后是对权力公共性的僭越,是对公众信任托付的违背,权力由此从人民大众公共利益的“保护神”堕落为部分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的“帮凶”,权力也由此从“天上”跌落到“人间”,跌落了也就意味着权力作为公共价值的维护者异化了。由此可见,公权异化并不在于权力本身,权力自始至终都是客观的存在,其内在的客观本性决定了权力并不天生具有主宰自我的能力,公权能否履行其职责,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能履行它的价值使命,决定因素在于权力使用者,更进一步说是取决于掌权者的道德水准。由此,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也就决定了其所“拥有”的、由人民群众基于信任与托付的权力性质,这也可看作是公共权力发生异化的源头诱发因素之一。
资源VS资本。资源与资本,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伦理学意蕴。在一般性意义论域,资源指向可以利用的东西,既可以指有形,也可以包括无形。无论有形与无形,资源都是可供使用的客观性物质,其内在的伦理本性是客观性,其自身并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如意图、目的之类的主观性质。比较来看,资本则不同,如果借用经济学概念,资本是指发生增值的资源。当某种物品在人们之间以等价的方式交换与流通,物品的客观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而该物品所呈现的伦理性质依然是资源,还是物品。不同的是,如果该物品在人们之间交换、流通过程中发生了增值,该物品的伦理属性则发生改变,是带来增值的客观性,已经渗入人的主观目的或意图。因而物品成了商品,资源进化成了资本。可见,资源与资本的区分,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区分。在伦理论域,公权力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不仅体现在人民群众所赋予的伦理普遍性,同时也是公职人员得以服务公众的手段与方式。正是基于如上理解,公权力源于人民又要服务于人民,是具有伦理实体性与客观性的资源。诚如上文所论,公权力作为一种伦理的资源,其客观性的效能并不取决于其自身,而是取决于掌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制约于该群体的业务水准,更有赖于该群体的道德素养。在伦理生活的实践中,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缺失,常为一己私利,利用公权力为自我谋取非法福利,以私代公,把公共权力看成自我的私人资源,公共权力由此发生性质异化,从客观性的资源变成了主观性的资本。由此可见,公共权力从资源到资本的异化,问题不在公权力自身,而在于掌握公权力的人的主观意图。 信任VS猜忌。从伦理性质考察,公权力的生成与扩展关切三大要素:公权力自身、公众、公职人员,三者彼此关联构成伦理价值生态。隐喻的信息是:公权力如果离开公众与公职人员就成为抽象,即一种形式化的东西。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共权力才是伦理性的。除了上文对公权力的资源性定义之外,如果在伦理的价值生态中考察,公共权力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价值信任。因为在法哲学论域中,公权力、公众、公职人员都存在内在的价值,三者同一于伦理普遍性。也正因为如此,由公众所赋予的公权力,实际上就是公众对公职人员“为公”的伦理信任。又因为三者同一于伦理普遍性,所以信任实际上是公权力内在的伦理特质。自然,这种伦理的信任不仅是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相信与信赖,也同时包含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受托人对公众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彼此的、相互的。也只有基于这种伦理性的信任,公权力才能在实践的伦理生活中呈现出自己应有的价值本色。理论合理性往往不同于实践合理性,二者的同一常常要经历多次的“正—反—合”历程。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实践中,由于主观性欲望的过度与僭越,不少公职人员把公共权力从客观性的资源蜕化为主观性的资本,为了一己私利,以公谋私,忽视乃至忽略公众的信任;也有不少人甚至打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旗帜,实际上却倒行逆施,利用群众的信任,把公权力变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与方法,以主观性的独断、怀疑、猜忌作为日常公共职责的主要内容,公权力由此发生异化。
托付VS占有。托付与信任直接相关,缺少信任的托付不叫做托付。由此,信任构成托付的前提。或者说,托付行为已经内在地包含了信任在内。托付也同时意味着,托付方与被托付方存在着内在的伦理同一性。彼此之间价值观的趋同,是托付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托付相反的,则是占有性。如果说托付内在地含蕴彼此之间的尊重、信任、关怀等等,则占有就意味着行为者的独断、自私、狭隘。与他者伦理同一性的缺失,占有的主体走向了唯我独尊的片面,最终也必然难以逃脱被扬弃的伦理后果。由此可见,托付与占有所呈现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伦理关系,也必然走向两种不同的结果。就公共权力而言,作为伦理性的客观实体,公共权力就是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托付,自然,这种托付是基于彼此信任为前提的,托付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伦理的同一性,同时托付行为的后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托付者与被托付者之间的伦理同一性。当然,公众与公职人员之间的这种伦理同一性是一种理论合理性的价值预设,也就是一种合理性的应然,应然与实然的一致,有赖于在实践过程中经历多维度的整合、反复与提升才能达到最终目的。在实然维度上,托付常被占有所替代。原因在于公職人员的道德水准并没有达到公权力所要求的配置。在行为者的一己任性中,公共权力不仅可能成为一些人的行政资本,也有可能成为他们进一步谋取私利的手段。
公职人员以私代公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在伦理本性上,公职人员尤其是政治论域中的政府公职人员(简称公务员)是为公的。“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追求主观目的,并且因为个人做了这种牺牲,它才给予个人一种权利,让他在尽职履行公务的时候,而且仅仅在这种时候追求主观目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2页。]这也就意味着公职人员所做的工作不只是拥有所有工作所具有的普遍性质——体现自我兴趣、理想、价值并借以养家糊口的职业。与其它职业所具有的特性不同,公职人员的职业始终是以“公”作为内在的价值理念,隐喻的伦理信息是:当公职人员作为个体存在时,一旦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乃至非此即彼之时,公职人员只有唯一的选择——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如上伦理本性,不只是概念的设定,自然也不是抽象的定制,而是处在公众以及社会公共的监督体系中的存在。正因为如此,公职人员之公不是独立特行,而是立足价值生态之公。公职人员之公体现着公众的信任,含蕴着公众的托付,更表征着社会的价值期待。这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任何一种的私欲都是对自身性质与价值的僭越。在社会的公共运转过程中,公众的利益、伦理规范的有效性、社会伦理生活的高质量运转……无不以公职人员的合理性存在为前提。“于是也就从这方面建立了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构成国家的概念和内部巩固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2页。]在公职人员所涵盖的诸种特性中,群体道德素养的水准是如何直接关切到整个社会公共领域的存在样态及效果?那种以私代公、猜忌性、占有性的私人化倾向,废了自己害了公家,在现象层面也破坏了制度、僭越了法规等,实质上是对公众利益的最大戕害。反过来,公职人员的公德匮乏,对公众物质利益的侵占只是其次,最为核心的伦理忧患则是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失望与不信任,由此催生出公职人员与公众在伦理上的两级对立。在“公职人员—公共伦理规范—公众”的生态系统中,公职人员道德素养的缺失,必然诱发实然对应然的非法僭越,由此催生出社会整体中的公共信任问题。
公众权利意识淡化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在公职人员、公共的伦理规范、公众多维度的价值生态系统中,如果公职人员陷入私利泥沼,以私僭公,破坏的不只是公众的信任感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个别人掌控公权力,对他者就具有控制、制约的先发优势,在有效监督缺位的前提下,公众为生存也就不得不退避三舍。可见,公职人员的“唯我独尊”不仅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践踏,同时也是对公众公共信任、公共信心的心理摧毁。在这种伦理情境中,怕官、畏官、盼清官等各种在现代社会不应出现的名词或想法却纷纷粉墨登场。从应然层面审视,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源于公众的赋予,却由于权力的自身异化反而成为钳制公众的工具,社会对公权的畏惧心也因而产生。畏惧心常常以内心的恐惧与害怕呈现,催生出公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非伦理性的极端观念,“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人们逐渐从公权力的赋予者蜕化为公权力治理的对象与客体,对享有公权力支配权的公职人员只有害怕而缺乏敬畏。如果说畏惧、害怕是消极语词,敬畏则部分地含蕴价值认同的积极性。对公权力畏惧的后果莫过于人们从主观上丧失自我,由主人变成被权力支配的对象,滋生“不作为”的消极意识。此外,也有人一方面畏官、盼清官,同时为挤入“官”行列而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放弃自我而选择委身于权力异化之下的目的,无非是为利用异化了的权力为自我谋取私利。公众消极的权利意识尤其体现在相对偏远、落后的农村区域,关键时刻放弃权利随波逐流的现象屡见不鲜。可见,公众权利意识的匮乏与公权力异化密切相关,必然造成人们对社会公共信任体系的失信。 公务员身份二重化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在中国特殊化的伦理政治生态中,对公职人员的选拔不仅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同时,也非常看重个体道德品质的涵养程度,所谓“德才兼备”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有才无德或者有德无才都无法在复杂多变的伦理政治生活中持存,或者说,在政治生活的实践中可能会滋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加强自身修养。”[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如何去考量个体的道德品质是实践生活中的难题,因为德是属于隐形的概念。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借助人们所外显的行为来观察,但也无法规避伪善所带来的负效应。因而,人的道德品质衡量不仅要借助于外在行为,更多地也要依赖人们的直觉感知与理性分析判断,达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结合。在中国的伦理政治文化中,聘用与考察公职人员的德尤其体现在是否为党员的身份。隐含的伦理信息是:政府公职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潜能,更要有让人信服的道德品质,最直接的要求是要具备中国共产党员的身份标识。正因为如此,政府公职人员、党员、党组织就密切关联在一起。从价值论域看,党员是党组织的成员,服从并服务于党组织。从实质看,党员从属于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优秀代表,多数党员就构成党组织。因而,党员、党组织、人民群众是同一的,同于伦理普遍性。党员、党组织都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公职人员在伦理普遍性层面殊途同归。这也从侧面证实政府公职人员要求是党员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当然,公职人员身份二重性利弊兼半。公职人员以公肥私,僭越自身伦理普遍性,损害的不仅是人民大众的普遍利益,又因为其兼有的党员身份,同时又会僭越党员、党组织的公共性。在一定意义上,如果说公职人员不作为还只是职业态度的问题,而作為党员的公职人员在公私问题上的任性妄为就是不折不扣的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习近平: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更严重》,2015年01月16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116/c1024-26399745.html。]后果不仅是公职人员一个职业群体的信任危机,必然也顺带危及到党员、党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因而,公职人员身份二重化会催生社会公共信任的双重化。
综上,公权力源于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与托付,价值取向是伦理普遍性。这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恪守“公”的伦理道德,公权力在实践中才达到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同一。占有、猜忌式的妄为与任性,僭越的不只是公职人员自身形象,也损害了公众利益,催生了各种社会的公共信任问题。公职人员身份具有的多重性,诱发该群体对职业精神的僭越。由此可见,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意义重大,关联到自身职业情怀、社会政治信任乃至国家安全。
三、 权力敬畏与社会公共信任维护
权力异化,意味着权力自身的为公的价值本性发生质变。由公到私的质变不只是权力自身价值的弱化与僭越,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价值的亵渎。这不仅可能会引发社会公共信任危机,在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甚至可能演变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安全事件。权力异化的伦理生态中,政府部门、权力本身、公职人员、伦理规范及公众是诸多要素中的关键,而核心构件并不在于权力或规范本身,在内在本性上它们仅具有存在的客观性,而不具备主观性意识。“由于不履行或积极违反(两者都是违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不法,是对普遍内容本身的侵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3页。]因而也意味着终极方案在人,核心则是与公权力紧密关联的两级:公职人员与公众。唯有二者形成权力敬畏的伦理价值观,契机才会显现。
权力敬畏与权力畏惧。敬畏不等同于畏惧。畏惧意味着惧怕、恐惧及害怕,是标识主—客性质的伦理关系。在主—客关系中,主体与客体分属于两种在等级、地位等方面不同的实体。实质看,主—客关系就是一种单向度的伦理关系。畏惧与权力联袂,则表明在关切权力的两级(掌权的公职人员与赋权的公众)中,已由本来对等的伦理关系蜕化为一方独大、强势,另一方则附属、弱小。在这种伦理关系中,意味着权力公共性质的蜕变,由公有蜕化为私有,由公众的信任蜕化为猜忌,由群众的托付蜕化为占有。正是在这种占有性的私欲膨胀中,公众的信任、期待与诉求消失殆尽,最终必然由畏惧进一步蜕化为期盼乃至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怠世。也正是公权性质的异化、权利意识的萎缩导致中国社会公共信任伦理环境的蜕变。与单纯因为恐惧害怕而畏惧不同,敬畏的伦理前提是“敬”。如果说畏惧是单向的接受与臣服,是主体性的缺失,敬畏则是基于同情的理解,是立足于主观认识与理解,正是在立足主观层面的认知才会产生“敬”的伦理道德境界。因而,如果认为畏惧是“臣服”,则敬畏就是“诚服”。畏惧的关键在于外在力量的胁迫,而敬畏则是基于内在主观的认知。因而,敬畏更多地体现出彼此的伦理同一,而畏惧则是多面向呈现单向度的消极主体性。立足如上理解之维,权力敬畏就意味着人们立足公权力的理解、认知的遵从。在权力敬畏中,人们不仅不会以一己之私僭越权力的公共性,也不会出现对公权力掌握者的害怕、畏惧甚至蜕化为溜须拍马,而是把自己作为公共人看待,作为社会中的伦理分子看待,诚服公共,服务公共,做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在权力敬畏的伦理关系中,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与赋予权力的公众是平等、信任、托付的主体间关系。也正是在敬畏的伦理关系中,权力的公共性得以彰显,公职人员的职业精神得到凸显,公众的权利意识也随之高涨,在多层面伦理互动中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共信任关系。
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权力敬畏的理论合理性。作为伦理的实体,权力事关两级:掌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权力赋予的公众。公众是公权力的赋予者,诉求于伦理普遍性,政府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代表者,体现为伦理的普遍性。诉求的伦理本质在于希求、期待,在伦理“法”的意义论域,公众的诉求呈现为应当。公职人员的伦理之公则呈现为必须,尤其体现为公职人员内外价值诉求的一致,也就是该群体职业诉求与人格诉求的伦理同一。由此,公众的应当与公职人员的必须在伦理普遍性层面获得应然的同一性,公职人员秉公办差、合理行使职权与公众合理享有、维护自身权利达到同一,即同一于价值之公。在众多矛盾中,焦点在于公职人员的内在人格与伦理同一性是否趋同。如果公职人员表里不一、内外分裂、外公内私,由此必然使合理化的两级蜕化为单方面的一级,公职人员集权、极权、霸权,公众畏惧、害怕、逢迎等等不良现象必然产生,由此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公职人员的职业形象、政府的公正廉明等等必然受到影响。问题化解必须诉求于两级中的一级——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认同、理解权力的公共性,就会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03年2月18日,新进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研讨班结业,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结业式上发表讲话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力求做到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的一致。同时,公职人员的道德示范,不只是行业的示范,因为公职人员所具有的特殊伦理地位,群体的示范必然演化为社会整体的效应,在提升行业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树立了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推动着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就公众而言,敬畏权力就不会害怕权力,也不会去使劲钻营、谋取权力,更不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积极利用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应有利益,行使自己的监督职权,这不仅推动了公权力的合理运行,也促进了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 权力敬畏的实践合理性。理论合理性只是应然,应然不等同于实然,二者间总趋向于“符合—超越”的动态平衡。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公权力存在的应然总有别于公众期待的实然,公权力的内在价值异化不断催生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就公职人员而言,在应然维度上应当是公共价值的代表,维护公众的普遍利益,而在实践生活中,部分公职人员常因一己之私构成对公权力的僭越乃至践踏。以公谋私的后果必然使公权力成为台面上的“木偶”与摆设,甚至是为虎作伥的工具与手段。此外,也有人为谋取更大利益对上级谄媚而对下级冷漠,完全成为权力异化的奴隶,不一而足。公职人员唯权是瞻的做法,实质是权力异化的牺牲品,是对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占有,因而是单向度的,这不仅违背了公权力自身的价值预设,也对群体的职业形象及其所代表的公共价值形成致命戕害。在应然维度上,公众才是公共权力的赋予者,享有公共利益的合理性,拥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职责与义务。然而,在现实中,不少人意识不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明确自我才是公权力的赋予者与主人翁。受权力异化的消极影响,不少人对权力及其掌握者畏惧,滋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规避心态。相反,也有不少人反其道而行,为掌握公共资源进而升级为公共资源的配享者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从公众的伦理本性考察,依然是消极的主体性呈现,是对权力异化的畏惧。无论是基于占有式对公权力的粗暴践踏,还是对公权力的阿谀奉承,或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避世,都可以视为对权力的畏惧而非对权力的敬畏。畏是源于敬,敬在于认知与认同。权力畏惧是消极的,而权力敬畏则立足理解。畏惧是对敬畏的僭越,催生实践生活中的公共信任问题。
强化权力公共性的理性认知。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行为主体是否具备自觉权力敬畏感决定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成败。而主体权力敬畏感的缺失既是现实生活中公权腐败的现实呈现,同时又是造成现象的成因之一。主体权力敬畏感的生成不在于单向畏惧,而在于“敬”的伦理前提。“敬”的内在价值隐喻是认同,唯有对权力公共性形成自觉认同,才能对公权力构成畏惧,才能从内心约束自我行为。在伦理的论域中,价值认同的前提是伦理认知,认知是认同的前提,认同是认知的结果。在主体的权力敬畏培育中,首要之举在于对权力公共性要形成价值认知。对政府公职人员而言,要明确权力源于人民,要服务于人民,权力是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托付,是一种公共资源,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于伦理普遍性。其次,公职人员要对自我定位进行理性认知,公职人员不能唯权是瞻,更不能唯上级是瞻,唯私利是瞻,这都是抽象人的体现,都是形而上学。公职人员的身份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府所授予,其内在价值在于公共性,维护公众利益是其内在职责与义务所在。以权谋私是对权力公共性的僭越,更是对自身职业精神的僭越,违背了价值。同时,公众要认知到自我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明确自我的职责与义务,严格禁止做随波逐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和事佬”。“群众部分也应成为有组织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成为力量,成为权力,否则它只是一大堆或一大群分散的原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1页。]在一定意义上,公职人员的权力敬畏意识与公众的主人翁精神存在密切的伦理关联。公众随意舍弃自我的权利与义务,也必然是公职人员能够随意践踏公权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至关重要的是,公职人员与公众要对公权力失真的伦理后果形成认知。权力公共性的缺失,不仅是对权力内在价值预设的否定,更是对公共利益的僭越,是对公职人员职业形象的损害。同时,公权力失真必然会引发公众失信,最终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伦理安全事件。总之,唯有对权力的内在本质,从自我与他者双重视角中认知到权力公共性的价值意涵,相关责任主体才能形成权力公共性维护的自觉,公共信任建设才有可能。
强化公权力使用的伦理监管。显而易见,权力敬畏不只是停留于认知水平,更多的是理解基礎上的道德自觉。如果权力敬畏只停留于认知程度,缺乏内在的道德意志力约束,则极有可能堕落为伪善,因为权力公共性在认知的责任主体那里只是一个外在的客观存在。“它确实很好地保全了纯洁性,因为它并不行动;它是这样一种伪善,这种伪善只想把判断当作实际行动,只以表达卓越心意的言辞而不以行动来证明其正直性。”[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3页。]从道德自觉的责任主体而言,维护权力公共性是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促成责任主体从认识到自觉的演化除了自我的积极学习之外,更要借助于外在的伦理环境为条件,协助引导人们的认知水平上升到更自觉的境界。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作为必不可少。作为社会发展大局的策划者与实施者,政府有义务对公权力的使用予以监督,要本着公共性原则,策划制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内容不仅要与时代发展相契合,在法律法规的使用层面更要追求效果最大化,维护权力公共性与广大民众的福祉。对僭越权力公共性的任何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做到惩奖有度,而不能姑息养奸。正是通过严厉的伦理规约,促使公权力的掌管者能在认知权力公共性的同时,更能够做到“应当”,从“了解”进展到“理解”,从与公权力分化的局外人演化为局内人,与公权力合为一体,真正回归权力、公职人员、公众的伦理同一性,做有义务感的实践担当者。
筑牢社会舆论传媒监管高地。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社会舆论传媒作为一种中间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公共职能。社会舆论传媒既不同于政府,又有别于公众,而是沟通二者的桥梁与纽带。就其本质而言,社会舆论传媒的内在价值本性也是伦理普遍性,其存在以及其意义都以公共价值为宗旨,服从并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31页。]社会舆论传媒应本着公共良心,对公权力掌控者的一言一行予以监督与褒奖,对充分发挥、维护公权力的行为或事件要予以积极弘扬,对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要予以奖励。相反,则要用社会舆论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对不检点的恶行予以鞭笞,达到引领社会风尚的目的。特别是,社会舆论传媒应当以公共事件为契机,通过系列舆论平台合理引导公众,使其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义务,明晰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启蒙公众的道德主体性,使其成为关心自我发展、维护社会进步的自觉性道德主体。当然,在权力敬畏感的维护过程中,社会舆论传媒要克服为一己之私的急功近利的做法,严格以公共存在作为自我活动的价值标杆,唯有如此,才能发挥舆论的社会风向标功能。 综上,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核心要素是公权力,围绕权力形成问题的两级: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与赋予权力的社会公众。自觉的权力敬畏是确保权力公共性的必要途径,这是权力伦理价值生态良性运作的前提。其中,公职人员与公众的权力公共性认知是权力敬畏生成的前提,政府主导的监督体系是权力敬畏生成的保证,舆论传媒则是权力敬畏生成的助推剂。唯有在多维度的伦理建构中,权力才能恢复公共的本真,真正发挥其在社会公共信任建构中的影响力。
四、 权力信仰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
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实践中,公职人员对公权力的价值态度分为依次递进的三维:不敢、不能、不愿,三者分别指向不同的伦理道德维度。其中,不敢是基于畏惧,是对外在客观法则的恐惧;不能是介于不敢与不愿之间的主体态势,既有外在客观势力的胁迫,又夹杂着主体的部分认知情感;相比前两者,不愿则更多的是对二者的超越,是主体的内在自觉,是基于道德信仰的自发行为。在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如何看待、对待公权力,事关整个社会信任建设的成败,是关键要素之一。自然,任性的践踏权力是行为的抽象,虽然受外在伦理规范的规约,在行为的趋向上却只能做到不敢;敬畏权力虽然有了内在的道德情绪夹杂,然而也只能是基于外在因素制约而生成的主体复杂性情感,其出发点依然受制于外在客观性因素;相比而言,对公权力的信仰则是对权力敬畏的再次超越,是真正恢复、维护“公权力—制度规范—公众利益—公职人员”伦理价值生态的最关键要素,也是个体发展中的道德主体性呈现。
权力信仰的实质是公共信仰。就本质而言,权力的伦理道德本性是公共性,即体现为权力源于公众的信任与托付,代表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呈现。维护、体现大多数人的最优权益始终是权力的内在出发点与最后落脚点,凡是与此不同的各种看法、态度及观点都是对权力本性的价值偏离乃至于价值迷失。正是基于权力的伦理普遍性本质,由此决定着权力的执行者与维护者必须具有应然维度的公共性品质,这种应然与实然的同一正是源于权力的公共性本质。由此,信仰权力与迷信权力就有本质区分。首先,迷信权力是把权力看作异己的存在,看作体现自我欲望的呈现,把权力看作主客体关系的分离,不能在权力中反观自我。由此,权力沦落为与自我不同的手段,也因而丧失其作为公共存在的价值本性。相反,信仰权力是把权力看作公共本质的存在,是与自我融为一体的伦理本质,主体在权力中看到了自我,自我也可以发现权力的伦理普遍性。由此,对权力信仰者而言,权力成为确证自我公共本质的手段与方式,与自我融为一体。其次,权力信仰是伦理同一性与道德主体性的同一。信仰的本质不只是在于认知,而是主观性的伦理认同,也是立足于理解的道德主体性。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权力信仰就是立足知行合一的道德主体性体现。作为权力信仰的主体不再把权力看作是认知的知识,而是充分理解的伦理精神,是立足深刻认同的认知与行为的同一。在实践层面,不仅认知到权力是源于公众的普遍性,代表公众的公共利益,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也把维护权力公共性作为自我的责任与义务。因而,权力信仰不只是主观性的公共价值,也是客观性的公共呈现,是主观与客观的同一,也是认知与行为的同一,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可见,权力信仰是对低层次权力畏惧的摒弃,也是对权力敬畏的超越,是权力客观性与人的主体性的有机同一。
权力信仰的理论合理性。道德认知影响与制约着人的行为。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社会公众人员对待公共权力的道德态度往往制约着社会公共信任生长与生成的水准。权力信仰的理论合理性首先存在于其生长与生成的理论合理性。在与权力信仰生成的伦理价值生态中,权力畏惧、权力敬畏、权力信仰构成公眾对待权力的三重辩证,呈现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统一。其中,权力畏惧是主体—客体的关系,人们出于对权力的害怕、恐惧,进而形成巴结逢迎的客体性权力认知与不良心态。在这种社会生态中,掌权者把权力看作工具,看作满足一己之私的手段,或者讨好上级,或者打压下属,而普通大众或敬而远之,或如飞蛾扑火般迎逢权力,极尽所能挤进权力圈子。在权力畏惧的社会中,整个社会成为主体—客体的两极分化,权力与权利也分道扬镳。权力敬畏的中心词依然是“畏”,而与原始主奴式“畏惧”不同的是,敬畏的“畏”前提在“敬”,是立足于某方面的伦理道德认同而有所“畏”。“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清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神圣的、高山仰止的。对手中的权力要有畏惧之心,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这样才能对得起人民赋予你的权力。”[《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月14日第1版。]因而,权力敬畏中包含有对公共权力的伦理认同成分。但是,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比畏惧多了主观性的伦理同一性,权力敬畏却依然展示为公共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畏”的分离,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权力畏惧与权力敬畏具有性质的趋同性,也同时与权力信仰有所区分。与畏惧、敬畏不同,权力信仰展现为公共权力与公众之间的主体间关系,是人们对公共权力的高度自觉认同,充分展示出权力、公共性、公众利益之间的三者合一,人们在公共权力中能发现自我,自我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明确的权力与权利意识,公众与公共权力之间达到了伦理道德层面的和解。在这种社会生态中,公职人员能够秉公执法,不会僭越权力公共性,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使权力代表的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展现。对普遍公众而言,人们具有明确的权利意识,能够发挥自我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维护权力的公共性,保护自我的应得利益,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社会整体的公共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呈现。“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由此,从权力畏惧、权力敬畏到权力信仰,三者构成权力伦理的三级发展形态,呈现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重变奏。其中,权力信仰是最终旨归,三者也构成“不敢、不能、不愿”的辩证统一,“不敢”是主体—客体关系,呈现为权力畏惧;“不能”是主体—客体向主体间过渡阶段,呈现为权力敬畏;“不愿”是主体间关系,呈现为权力信仰。可见,权力信仰是权力伦理发生与发展的必然结果。 权力信仰是文明社会的伦理特征。在伟大的民族复兴征途中,向文明社会迈进是我们需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而且也是可以通过努力能达到的宏伟目标。从权力的伦理视域审视,文明社会的必然表征之一就是公众对权力的自觉信仰。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文明社会不只是物质丰裕的社会,也是社会风尚、公民精神得到实现的社会。在文明社会的伦理环境中,公共性是其内在的固有本性。公民一方面是自由的个体,也同时是自觉的个体,公共意识、公共精神是公民内在的价值意涵,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是立足于公共利益,个体是公共中的个体,公共是个体中的公共。人们在享有自我权力的同时,也自觉地履行自我的义务。就权力而言,公职人员始终把维护民众的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旨归,克己奉公;而普通民众在享受权力的同时,也能够自觉履行自己作为公共人的义务。他们不仅把自己看作是权力的赋予者,同时也把自己看作是权力的维护者,还原维护权力的公共性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与自觉行动。因而,对权力的信仰就是还原权力的公共本质,不仅折射出文明社会中公民的自由与自觉,同时也是文明社会的价值原色。可见,文明社会是带有权力信仰的社会,权力信仰是主体的自觉,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当然,唯有实现公众对权力的信仰,才能真正达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相反,权力畏惧、权力敬畏是与文明社会的伦理本质背道而驰的。权力畏惧与权力敬畏始终处于主体—客体关系中。权力作为公共性的本质被异化,只是作为与人的异己的形态存在,权力始终只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手段,人不是通过自身确证自我的本质力量,而是通过外在权力去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权力公共性的式微与弱化,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社会私欲与行为任性的泛滥,不仅损害公众的公共利益,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存在构成危害。因而,摒弃权力畏惧、超越权力敬畏,不仅是当前文明社会建设中的迫切任务,也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必要举措,这关切到个体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
涵养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操守。职业道德操守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具有的道德品性,反映出一种职业所具有的道德要求。职业操守的理想形态是从事职业的个人或集体具备与所从事职业要求相符的道德水准,不仅能够在技艺的维度上完成职业的工作要求,而且也能在伦理道德层面契合该职业的价值本质。在一般意义上,仅仅在技艺的层面完成了工作只是反映出职业者的技能,如果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操守匮乏,不仅不能造福社会,反而可能会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危害。任何一种职业,既要有个体善,也要体现为社会善,是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同一。因而,职业道德操守所体现的正是职业所具有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一致性。“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而且也破坏这种道德,如果它们能这样做而不受惩罚的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33页。]在社会权力信仰涵养的进程中,社会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公务员所具有的职业操守如何,直接影响与制约着权力信仰与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权力的伦理道德本质是社会公共性,也是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呈现形态与维护形态,体现为公众的赋予与托付,体现与维护着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社会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公务员道德水准与权力是否相匹配以及能否相匹配,直接决定着权力的社会公共功能的发挥,二者呈现为正向相关性。缺乏价值理性支撑的权力伦理,不仅是对权力公共性的亵渎,也会在日积月累中使权力发生性质的异化,成为人们谋取私利的手段。权力社会公共功能的坍塌,损害的不仅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使公众对公职人员与权力产生不信任感,公共权力伦理由此演化为不健全的伦理,成为社会发展之伤。要把职业道德操守的考量作为显著要素列入公职人员的实际选拔与录用程序,严禁通过打招呼、走后门、拉关系的方式把道德不合格者引进公职人员队伍。同时,也要把职业道德操守作为公职人员年终考核或者职务晋升的重要考量砝码,尤其要禁止对职业道德水平考核不切实际的纸上谈兵的做法,对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要进一步量化,力求可操作性达到最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党性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混为一谈,党性教育不仅是对党员的道德品质要求,其中也部分地涵盖了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然而,职业的道德要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要求的细枝末节与表现形态方面也与党性教育有所不同,具有其独特的发生与发展规律。在具体工作中,要把党性修养的要求融入到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方面面,使二者相得益彰。在公职人员的道德考核中,要摈弃日常生活中的“老好人”现象,“老好人”的特征是“四面通吃”,谁都不得罪,遇事不担当、不作为,也不表态,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公职人员职业精神的违背,是以私盖公的典型表现。“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事事老好人主义。老好人主义从本质上说,就是没有为官之义。没有为官之义,使法度变得模糊不清,纪纲变得松懈无力。”[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唯有不断涵养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才能还原权力的公共性本质,促成公众对社会公共权力的信仰,维护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也才能最终推动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
强化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教育。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征程中,关键在于公职人员的道德觉悟并体现于道德行动,还权于民,充分发挥公权力的社会治理效能。而社会公职人员的公共道德觉悟涵养,不仅有赖于自我的“克己复礼”(《论语·颜渊》),也有赖于外在客观因素的强制。其中,公众的监督必不可少。公权力的异化往往是以个体之私僭越公共利益。因而,从公共利益考量,唯有公众的监督才是最有必要、也是最根本的举措。“不断增强全党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版,第450页。]因而,强化公民教育、提升公众的公共觉悟对权力信仰及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教育存在两种方式:理论的教育与实践的教育。理论的教育强调对公民的权责与义务通过教育乃至灌输的方式进行理论学习,往往因为内容枯燥而事倍功半,受众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相比而言,立足生活实践的公共事件教育因为贴近生活、日常熟知而被人们所易于理解与接收,因为情感的共通使公民教育事半功倍。在一定意义上,在公共领域发生的事件都可以称之为公共性质的事件,此处的公共事件尤指从广度、深度考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共事件的持续发酵,公众基于不同的立场阐发各种各样的观点,正是在公共事件牵涉的各部门之间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流与对话,使公众受到无形的公民教育,人们在认知、了解公共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获悉自我在公共领域中的位置,明确自我的责权利所在,体悟自我具有的公民性。也正是公众在公共事件中公民觉悟的提升,强化了公权力的理论认知,使人们自觉地发挥对公权力使用的规范性监督,从客观性层面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对权力规范运行、公职人员职业操守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在公共事件的处理上,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時公布信息,还原事件真相,接受公众监督。社会公共舆论传媒要恪守公心,客观报道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尤其要规避因一己之利的目光短浅做法,制造噱头、误导大众。公众尤其要恪守理智,不能随波逐流,对政府、公职人员保持理智的信任,用合理的方式推动公共事件向好的方向推进,涵养当代公民的道德素养与公共品质。 增强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道德楷模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能秉持与践行社会公共价值的个体或集体,因能积极践行社会的公共善,体现社会整体的伦理普遍性,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因而成为一定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道德标杆与道德榜样。道德楷模与权力信仰交叉于公共。权力信仰的本质在于公众对社会公共性的价值期待,权力内蕴于社会公共性,是人民群众的公权力赋予、信任以及托付,权力的价值在于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执行者与操作者是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公务员。因而,公职人员、公权力、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伦理交叉点就在于社会公共性。道德楷模的伦理道德意义在于践行社会的公共善,维护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是伦理普遍性的价值呈现,是个体善与社会善的有机统一。涵养社会整体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是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弘扬与体现,其辐射力在于提升公民践行社会伦理普遍性的自觉,在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发展。“道德模范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旗帜,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58页。]对于公职人员或者政府公务员而言,道德楷模的影响力就在于引领该群体的权力信仰,科学认知、理解权力的伦理道德本质,合理使用、维护权力的社会公共性。对于社会普通大众而言,道德楷模的功效在于持续启发公民的公共感,强化自我的责权利意识,能够自觉维护权力的社会公共性,充分发挥权力的社会促进功能。在权力信仰的建设过程中,尤其要从公职人员中发现、挖掘能够秉公做事的道德楷模,予以持久的荣誉或者物质褒奖,凸显道德楷模的社会公共辐射效应。要反对把道德楷模纸质化、文件化、墙壁化的形式主义做法,要与社会公共生活融通,使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日常化、生活化。除了发挥舆论传媒的褒奖之外,要在物质奖赏、信誉建设等多层面予以关联,形成信仰道德楷模,信赖社会公共权力的良好社会舆论风尚。此外,应当强化对道德楷模的后续监督与培养,确保该群体的道德社会影响力的持续性与长久性。相反,政府对那些有意失职渎职,以一己之私侵占社会公共资源的反面典型予以严惩。其中,对政府公务员的监管与教育尤为重要。“要教育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并讲话》,2018年12月14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12/14/content_5348908.htm。
]政府公务员群体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不仅关切到权力信仰的生成,对社会整体的公共信任建设,乃至国家安全战略的建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权力伦理是中国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题中之义。权力的伦理本质是社会公众对权力掌管者及使用者的信任与托付,其实质是社会伦理普遍性呈现。实践生活中的权力伦理建设既要摒弃低级的权力畏惧,也要超越过渡阶段中的权力敬畏,最终走向权力信仰的理想形态。权力信仰不再是主体—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间的伦理关系。权力信仰不仅是权力自我超越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走向民族复兴的实践要求。实践生活中的权力信仰建构,不仅要涵养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教育,更要增强道德楷模的社会影响力。只有在多维度的建设中,权力公共性才能最大限度得到彰显,社会公共信任建设才有可能。
五、 “权力—权利”互动的伦理价值生态
权力与权利内在地一致,都是社会公共性的集中体现。权力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的确立以及实践生活中的伦理监督。反过来,公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也有赖于社会公权力的健康运行。公民依法有享受权利的自由,更有履行监督权力的义务。只享受权力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力都是不科学的。权力与权利的分离,必然使二者都偏离伦理普遍性的价值本质,走向权力或者权利的异化。“权力—权利”的伦理异化又必然诱发社会认知失常,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
权力与权利在伦理上有区分也有联系。权力倾向于政治学,权利则倾向于法律学。作为特殊的“力”,权力更多地具有“支配”意义,如政治上的强制力或一定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等,常与“服从”相对。权利则一般指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和利益,更多强调在一定意义上的“享有”,与“义务”相对。权利主体一般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而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赋予权力的国家机关或特定的工作主体。从行为属性来分,权利一般指民事行为或社会政治行为,权力则与立法、司法、行政等行为相关。从发生效果看,权力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权利则要依赖权力为中介,只具有间接强制性。权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一定条件下,权利可以转让,而权力主体对其所被赋予的权力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也不能不用或乱用,否则就是失职渎职。比较而言,权力是单向的,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不平等关系,突出管理与服从。当然,权力与权利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权力以权利为基础,同时又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为目标。反过来,权利又在一定意义上制约着权力的生成与发展。当然,权利的实现也有赖于权力的合理化推动与行使,二者统一于社会的客观公共利益。
权利的伦理本质牵涉到内在价值的双关性。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确证。作为一种具有效用性的“力”,权力的客观存在源于社会公众的托付乃至信任,在形而上层面,权力价值内蕴与公众的主观期待是同一的,即同一于伦理普遍性。可见,公众权益的维护与获得,要有赖于权力的有效实施与推动。反之,公权力的效果与效能,也要通过社会公众的权益维护程度体现出来。也正因为如此,才可以说权力與权利在社会公共性层面达到了伦理的同一。由于权力的赋予者、使用者以及受益者获得了伦理的一致性,才能断言权力的运行是健康的,权力与权利的伦理关系是健全的。权力与权利达到同一建构的社会也是社会公共信任得以生成的社会,它既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达到的手段。另一方面,权利不仅是权力公共价值的客观性确证,同时又本身关切到公民自觉履行的义务。作为一种应然,义务象征着主体自由自觉的认知与行动取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本身也就同时蕴含有义务的价值内涵,权益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既没有只享受权益不履行义务,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的偏执分裂都只可能走向抽象的形而上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无法获得解释。“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1页。]如在公民所能享有的各种权利中,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等,这既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是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的义务。既是权益的享有,也是对权力的合理监督。可见,只有达到权益享有与义务履行自觉的合理性同一,权力的运行才能不偏离方向,公民权益的现实保障才不至于落空。权力、权利与义务的这种潜在的伦理同一性是一种合理性的伦理价值生态设置,所呈现的是主观与客观的同一,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同一,三者同样统一于伦理的普遍性,同一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前提与基石。 “权力—权利”的生态合理性具有实践基础。不同的群体在权力与权利关系处理时会呈现不同的伦理表征。从权力的实施与执行群体看,普遍存在只有权力而不履行义务或者使权利边缘化的问题。部分权力的掌控者与执行者把权力看作囊中之物,任意挥霍;也有人公权私用,当作自己升官发财的工具,透支权力,僭越权力公共性,这种情况既与掌权者的道德觉悟低下有关,同时又与社会整体监督体系失调或者乏力有关。不仅违背了权力的公共性初衷,损害了权力赋予者的公共利益,权力透支的后果也一定会增大权力掌控者的职业风险乃至于生命风险。当然,公权力掌控者的权力使用异化、权利与义务意识弱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断被蚕食,最终会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也会进一步造成一定程度的政治安全问题。“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并讲话》,2018年12月14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12/14/content_5348908.htm。]从公众视角看,部分人对自己的权益缺乏认知力,与该群体所处环境、地位、文化水平密切相关。还有部分人认知到“权力—权利”的关系,由于屈服于权力的统治力,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做到据理力争,而是选择随波逐流。更有甚者,对自我所应享有的权利随意转让,乃至于弃权,这种情况存在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居多。在农村地区的伦理关系比较单一、固化,部分人出于人情、面子,在关切到权益保护的时候,不能从义务感、责任感、使命感出发,缺乏社会的公平、正义高度,呈现出权利维护、义务行使的意志软弱性,宁可自己吃亏,也不能得罪人。如上种种,使“权力—权利—义务”的形而上学合理性的理念设计在实践生活中得不到体现。权利、义务的缺位会使权力异化的空间与机会大大增加,进一步又会损害公众的权利,进而形成“权力—权利—义务”的恶性循环,公共利益被损害的同时,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良好政治生态也无法生成,社会公共信任问题频发。
政治领域公民义务感的培育就是要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政治领域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义务感的增强,要着力强化制度的客观性,夯实制度的公信力。从政治领域看,公民义务感的培育不仅在于其权利认知水平的提升,同时更在于公众对政府、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共制度的信任程度。政治领域制度的客观效能及其公信力与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义务感的增强成正相关。具体而言,制度的制定要力求最大限度反映一定历史时代的社会客观性,要立足时代发展的需求,使制度伦理既具有当下的现实性更具有未来社会发展的前瞻性,反映程度越高,客观性呈现越是科学。“这些法规构成特殊领域中的国家制度,即发展了的和实现了的合理性,因此它们就构成特殊领域的国家基础及个人对国家的信任和忠诚的基础;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因为在这些制度中特殊自由是实现了的和合理性的,所以它们本身就是自由和必然性的结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5页。]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力求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尤其要涵养政府公务员的职业精神,践行公共精神,真正成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切切实实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自己的宗旨。而对现实中僭越制度公共性、损公肥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惩,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唯有使公众信赖制度,凸显权力、制度的公共效能,人们才会具有维护权力的认知、行动自觉,由此生成自觉的权利意识与自发的义务感。
经济领域义务感的培育即是要做到财富分配的正义性。经济领域的核心问题是财富分配,财富分配的方式与分配结果不仅影响到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因为经济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支配性地位,又会间接地制约着诸如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发展态势。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与呈现方式,社会经济领域不同于社会政治领域,而更多地涉及到“义与利”的关系。“义与利”究竟何者为先则会导致社会经济领域甚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不同的伦理道德镜像。自古至今,“以义制利”[《墨经》:“利,义也。”墨家认为:利为天下国家之利,是爱人、利人、有益于天下人的行为,不是个人的私利。
荀子阐述得最为深刻,他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承认人的物质利益,主张义利两有,二者都不能否定,但是,他更主张“以义制利”,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自始至终都是社会的价值期待与社会发展的方向与主流,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意思是君子懂得的是道义,小人懂得的是利益。其中,“君子喻于义”就关切到义务感与权利意识的确立问题。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如果只有利益而缺乏社会发展的权利意识与义务感,则所谓的“利”终究只能是昙花一现,“原子式”的发展,最终必然是社会在相互挤压中的灰飞烟灭。这就意味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不能只为贪图小利而把自我蜕化为原子化的个体,而失去人之为人的公共意义。而是要在适度追求利益的同时,自觉认知到自我是公共人的价值定位,是社会存在的一分子,公共性始终是个体存在的真正价值所在。这就要求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要抛弃那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始终秉持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存在意识,以社会发展的义务感约束自己,充分利用自己的公民权益,监督权力的运行,从自我做起,坚决反对官商勾结,克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彼此倾轧的短视行为。可见,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配正义,既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外在强制,也不能依赖于制度的自发运行,而更多地要立足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自觉,这既是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需要,也是社会“权力—权利”伦理生态正常化的前提条件。
文化领域公民义务感、权利意识的涵养就是要积极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的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是社会发展价值指引与行动纲领。从所包含的内容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24个字,关涉到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阐述。国家层面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大层面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形成完整的价值体系。从哲学层面审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主旨是自由,当然是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立足生活实践基础上的自由,所倡导的是公民与国家、个体与社会的伦理性同一,因而也是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同一。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征程中,权力伦理的健康发展自然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践行。其中,公民层面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以公民的义务感、权利意识为前提。公民拥有义务感、权利意识,则表明公民是社会的主体,主体的伦理本性是自觉、自为,是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发性行动,是一种应然的行动意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在价值旨趣上殊途同归。当然,倡导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不只是促使人们在主观意识上形成伦理的同一,还要在实践生活中形成主观与客观的同一。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说不是概念的而是理念的。“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概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无论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还是人与人之间都要形成义务感、权利意识的自由与自觉,既要享受应得的自我权益,又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关切到自身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要本着主体的自觉性原则,从公共利益的维护出发,充分发挥自我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个体与公共的良性互动,权力与权利和谐共生的伦理价值生态才能得以生成,社会公共信任的建设也才有可能获得契机。 社会公共领域公民权利意识、义务感的培育要借力于公共事件中的伦理教育以及公共人物的示范引导。公共事件作为一种偶然性,是社会伦理普遍性的一种呈现方式。作为普遍性的偶然呈现,政府对公共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处理结果、社会舆论传媒对公共事件的传播性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与制约着公众的价值与看法。公共事件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公众在其中发现自我,明确自我的权利所在、所要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对于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权利与义务意识的增强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对于公共事件处理有方、得到公众认可的公職人员,政府要在各层面予以物质与精神的褒奖,反之,则依法处理、严惩不怠。社会公共舆论传媒应该本着职业精神与职业良知,发扬公共精神,对公共事件要持续关注,为公众认识自我打造良好的舆论平台。既要反对无聊的看客心态,更要杜绝为了一己之利挖秘密、曝丑闻、捏造事实等有失良知的利己恶行,要摆正态度,充分发挥舆论传媒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的桥梁与纽带功能。公民权利意识、义务感培育除了要充分借助公共事件的伦理平台,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共领域道德模范的引领力。作为社会发展的力量,道德楷模是主体,具有自为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无论在何种行业,道德楷模都是权力执行、权利维护、义务自觉的代表。学习道德楷模就是要学习他们一心为公的道德品质,既享受权利,又能自觉践行义务。“从英雄人物和时代楷模的身上感受道德风范。”[《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版,第337页。]对道德楷模的先进感人事迹、崇高的道德品行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以喜闻乐见的方式予以传播,切忌那种把道德楷模媚俗化、利益化的做法,要让道德楷模活在人们身边,而不是挂在墙壁上、刻印在书本上、流传于网络中,成为推进社会风尚建设的主力军,推动权力健康发展。
综上,脱离权利监督的权力就会偏离权力的价值本真而走向抽象或任性,损害的不仅是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会扭曲权力执行者、政府形象乃至社会的伦理风尚。由此,“权力—权利”的生态建构不只是权力或者权利的单向度问题,而且是事关政治安全的重大社会公共性问题。在伦理的实践场域,忽视乃至忽略权利、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等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危及到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以及社会的健康发展。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以及义务感迫在眉睫。政治领域要着力于制度客观性建构、经济领域要关注分配的正义性、文化领域要积极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共领域既要在公共事件中实施有效的公民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又要发挥道德楷模的引领力。唯此,健康的“权力—权利”伦理才能有效互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才有可能。
六、 结 语
在政治伦理的文化情境中,政治领域的权力伦理具有重要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要求权力的执行者要恪守职业精神、秉公执法,充分践行与实施权力的社会公共性本质,这既是公众权益维护的需要,也是社会政治安全建设的必须,更关切到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和谐统一。而作为伦理的价值体系,政治领域的权力建设不只是处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孤岛”,而且辐射到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意味着社会公共信任中的权力建设不只是政治领域的论题,又是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中的论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4页。]特别是“政治—经济”的密切关联,决定了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对政治领域权力伦理生态维护、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意义,不仅能左右政治领域权力伦理建设,也会波及其它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维护经济分配正义既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必须,是当前与今后必须重视的重大议题。
(责任编辑:林赛燕)
收稿日期:2021-01-27
作者简介:卞桂平,哲学博士,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基础研究”(编号:19BZX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