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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繁荣。第三方网上支付作为我国信用体系缺位下的补位产物受到各方的关注。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中金融风险的分析,针对目前金融监管缺位的现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现状
2005年被业界称为中国的“网上支付元年”,经过四年的发展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已经成为投资的热点并得到迅速的成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报告》研究显示,08年第二季度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稳定增长至575亿元,环比增幅超过20%,同比增幅超170%。从企业发展来看,支付市场集中度持续加剧,TOP3企业交易额规模占比达82.5%。从艾瑞连续性季度数据变化趋势来,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季度交易额增长速度逐渐趋于稳定,市场进入深入拓展期。总的来讲,我国的第三方网上支付还处在起步阶段,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前途还很模糊,经营模式也处在不断探索中,新模式带来的金融风险已逐渐成为研究的焦点。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的金融风险分析
1 资金沉淀风险。早在2005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再起发布的VISA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于中国经济》报告中曾警示第三方网上支付已经出现资金沉淀的风險。这种风险主要出现在担保账户式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中。目前,大多数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其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的暂存资金。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除支付宝等少数几家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对暂留货款进行管理外,其余大多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并没有公开这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很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将在途资金的价值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在途资金可能促使某些参与者采取“行动”成为“在途资金游戏”中的净得利者,这会降低支付系统的有效性,并引发支付和道德风险。如果不明确禁止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直接支配交易款项,就可能出现超越监管任意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甚至第三方可能利用客户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特别是在2008年股市一片向好的形式下,大额沉淀资金可能会因其“逐利”的特性进入资本市场。一旦出现一些类似“卷包走路”等事件,将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2 套现风险。200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第三方网上支付以其特点和形式,很可能成为某些人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的工具。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只能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的安全,却无法保证交易的真实性,而信用卡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鼓励消费来满足消费支付的需要,并非为了方便提取现金,所以信用卡一般都被设定一个提取现金的额度并且通过取现的交易成本来限制它的使用。而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可以避开这些控制手段,以几乎为零的成本,套取现金。
3 流动性风险。第三方网上支付用户所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更多是由于在途资金导致的。因为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付款的过程中,货款会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停留一段时间,这使得卖方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收到货款。如果在等待收款的时间内企业刚好出现生产的经营成本迅速提高,市场又出现萎缩等情况。就可能会给卖方带来流动性风险。度调节货币流通量,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不进行监管,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一样带来的问题,如通货膨胀。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大趋势,电子货币的合法性亟待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的明确。
三、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金融风险的措施
1 明晰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结算业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属于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种定位得到大多数研究人员的认可。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是否属于银行的标准并不是取决其掌握或控制现金流,沉淀资金的性质才是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法律身份的依据。沉淀资金是支付企业的负债,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只是提供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因此,应将其界定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 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制定资金账户监管细则。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包括票据等纸质支付指令、电子支付指令、卡类支付指令及网络平台支付指令进行交换和计算。应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账户进行如下监管:第一,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分设基本账户与中转账户。基本账户管理企业自有资金的收支,中转账户管理代收代付的客户资金,且在资金收付过程中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不能截留客户资金,不能将客户资金用于自身的运营和发放贷款,更不能利用中转账户中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的资金应由银行代为监管,以确保在途资金的安全;对于支付平台中资金的转移通过银行进行审核,消除洗钱等安全隐患。第二,明确中转账户的资金收入的归属。中转账户资金归客户所有,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滞留资金时限外的利息收入应归为消费者拥有;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合法收入应是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第三,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保证金制度。借鉴银行客户资金的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纳保证金或保险。人民银行可以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其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实行差别比例制度,确定合理的提取比。一旦有问题出现,银行可立即冻结保证金以抵御风险,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
3 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首先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要取得从事网络服务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双重许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商必须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并有长期的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设备以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还应受金融法的规制,要符合金融业的基本准入条件,如:设置最低资本金限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建立保险与保证金制度。对于准入门槛的设定问题,争议颇多。中科院计算与通信工程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教授的建议:应降低门槛,把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先引进来,因为如果20多家企业没有获得牌照而退出市场,则商户的利益肯定会受到影响。电子支付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管理:进入阶段,保证大部分企业都能进入市场;营运阶段,逐渐加强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率,并根据业务量提交准备金;关闭阶段,让一部分疲软企业退出市场,用退出企业的风险准备金补偿客户。其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审计不合格、实力较弱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进行摘牌、收购或兼并,使其退出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
4 增加防范套现的规定。信用卡套现的现象不仅存在于线上更存在于线下,在线下信用卡套现甚至出现了规模化、产业化的特点。对其进行防范并不只是一个企业的事情,要社会各方通力合作建立明确的信用卡监管、使用体系,打击信用卡套现违法行为。
5 规范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使用。首先,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方,不能统一地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归于银行。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仅局限于银行,那么现有的对银行的法规可以延伸到电子货币上,因此央行就可以提供与传统银行存款同等程度的保护与监管。但这样无疑会对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竞争和创新造成很大的制约。相反,如果各类机构都可以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竞争的扩大反而会带来很多益处。但同时会出现无法规制的问题。因此,电子货币发行者是否应当局限于银行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应当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发行者必须有一个全面的接受央行监督的风险管理程序。可以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开展业务必须缴纳一定的发行准备金,用户按面值购买电子货币。还可以对实体货币和电子货币进行隔离。限制电子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兑换;规定电子货币只能在发行该电子货币的系统内使用,不得进行电子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兑换。其次,随着网上支付中电子票据业务的逐渐展开,央行接下来需要就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与纸质票据转换、电子票据伪造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最后,应密切关注国际上的研究动向,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现状
2005年被业界称为中国的“网上支付元年”,经过四年的发展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已经成为投资的热点并得到迅速的成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报告》研究显示,08年第二季度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稳定增长至575亿元,环比增幅超过20%,同比增幅超170%。从企业发展来看,支付市场集中度持续加剧,TOP3企业交易额规模占比达82.5%。从艾瑞连续性季度数据变化趋势来,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季度交易额增长速度逐渐趋于稳定,市场进入深入拓展期。总的来讲,我国的第三方网上支付还处在起步阶段,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前途还很模糊,经营模式也处在不断探索中,新模式带来的金融风险已逐渐成为研究的焦点。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的金融风险分析
1 资金沉淀风险。早在2005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再起发布的VISA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于中国经济》报告中曾警示第三方网上支付已经出现资金沉淀的风險。这种风险主要出现在担保账户式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中。目前,大多数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其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的暂存资金。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除支付宝等少数几家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对暂留货款进行管理外,其余大多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并没有公开这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很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将在途资金的价值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在途资金可能促使某些参与者采取“行动”成为“在途资金游戏”中的净得利者,这会降低支付系统的有效性,并引发支付和道德风险。如果不明确禁止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直接支配交易款项,就可能出现超越监管任意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甚至第三方可能利用客户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特别是在2008年股市一片向好的形式下,大额沉淀资金可能会因其“逐利”的特性进入资本市场。一旦出现一些类似“卷包走路”等事件,将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2 套现风险。200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第三方网上支付以其特点和形式,很可能成为某些人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的工具。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只能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的安全,却无法保证交易的真实性,而信用卡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鼓励消费来满足消费支付的需要,并非为了方便提取现金,所以信用卡一般都被设定一个提取现金的额度并且通过取现的交易成本来限制它的使用。而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可以避开这些控制手段,以几乎为零的成本,套取现金。
3 流动性风险。第三方网上支付用户所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更多是由于在途资金导致的。因为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付款的过程中,货款会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停留一段时间,这使得卖方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收到货款。如果在等待收款的时间内企业刚好出现生产的经营成本迅速提高,市场又出现萎缩等情况。就可能会给卖方带来流动性风险。度调节货币流通量,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不进行监管,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一样带来的问题,如通货膨胀。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大趋势,电子货币的合法性亟待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的明确。
三、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金融风险的措施
1 明晰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结算业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属于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种定位得到大多数研究人员的认可。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是否属于银行的标准并不是取决其掌握或控制现金流,沉淀资金的性质才是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法律身份的依据。沉淀资金是支付企业的负债,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只是提供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因此,应将其界定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 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制定资金账户监管细则。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包括票据等纸质支付指令、电子支付指令、卡类支付指令及网络平台支付指令进行交换和计算。应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账户进行如下监管:第一,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分设基本账户与中转账户。基本账户管理企业自有资金的收支,中转账户管理代收代付的客户资金,且在资金收付过程中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不能截留客户资金,不能将客户资金用于自身的运营和发放贷款,更不能利用中转账户中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的资金应由银行代为监管,以确保在途资金的安全;对于支付平台中资金的转移通过银行进行审核,消除洗钱等安全隐患。第二,明确中转账户的资金收入的归属。中转账户资金归客户所有,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滞留资金时限外的利息收入应归为消费者拥有;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合法收入应是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第三,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保证金制度。借鉴银行客户资金的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纳保证金或保险。人民银行可以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其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实行差别比例制度,确定合理的提取比。一旦有问题出现,银行可立即冻结保证金以抵御风险,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
3 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首先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要取得从事网络服务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双重许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商必须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并有长期的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设备以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还应受金融法的规制,要符合金融业的基本准入条件,如:设置最低资本金限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建立保险与保证金制度。对于准入门槛的设定问题,争议颇多。中科院计算与通信工程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教授的建议:应降低门槛,把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先引进来,因为如果20多家企业没有获得牌照而退出市场,则商户的利益肯定会受到影响。电子支付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管理:进入阶段,保证大部分企业都能进入市场;营运阶段,逐渐加强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率,并根据业务量提交准备金;关闭阶段,让一部分疲软企业退出市场,用退出企业的风险准备金补偿客户。其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审计不合格、实力较弱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进行摘牌、收购或兼并,使其退出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
4 增加防范套现的规定。信用卡套现的现象不仅存在于线上更存在于线下,在线下信用卡套现甚至出现了规模化、产业化的特点。对其进行防范并不只是一个企业的事情,要社会各方通力合作建立明确的信用卡监管、使用体系,打击信用卡套现违法行为。
5 规范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使用。首先,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方,不能统一地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归于银行。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仅局限于银行,那么现有的对银行的法规可以延伸到电子货币上,因此央行就可以提供与传统银行存款同等程度的保护与监管。但这样无疑会对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竞争和创新造成很大的制约。相反,如果各类机构都可以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竞争的扩大反而会带来很多益处。但同时会出现无法规制的问题。因此,电子货币发行者是否应当局限于银行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应当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发行者必须有一个全面的接受央行监督的风险管理程序。可以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开展业务必须缴纳一定的发行准备金,用户按面值购买电子货币。还可以对实体货币和电子货币进行隔离。限制电子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兑换;规定电子货币只能在发行该电子货币的系统内使用,不得进行电子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兑换。其次,随着网上支付中电子票据业务的逐渐展开,央行接下来需要就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与纸质票据转换、电子票据伪造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最后,应密切关注国际上的研究动向,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