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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自乾隆5年(公元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后,司法官员便以其作为断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专门规定在《刑律·斗殴下》中有关"妻妾殴夫"的行为是法律禁忌。在以夫权为中心、家族主义至上的封建社会,妻这种"自绝于天"的行为不论给丈夫造成死或残哪种后果,在家庭伦常中都是最严重的犯罪,故法律专门设"妻妾殴夫"条制裁此类犯罪。本文试从法条本身出发,挖掘法条中蕴含的刑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