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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财产法领域中,两大法系遵循各自特有的路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财产法概念和体系。相对于大陆法系财产法以所有权为起点展开的逻辑演绎,英美财产法中存在着一个特有的核心概念—产权(title),具有相对性,即在具体个案中比较各方权利的优先性并给予保护。
关键词:财产;产权;相对性
一、Title之概念
按照英美法律权威字典的解释,Title即“那些能构成控制或处分财产的法律权利的所有元素(如所有权、占有和保管)的集合,人们与为其所有的财产之间的法律联系”。①各学者对其的翻译也存在差异,如冉昊将其翻译为“产权”,而李进之等在《美国财产法》中则将其翻译为“所有权资格”。
Title是一个英美财产法特有的概念,“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时,对它们(estate)的使用其实较多的是在没有争议时,而一旦,不管为了什么原因,需要更精确时,法律人通常更倾向于使用另一个不同的术语:“title”。②如上文所述,本文将其翻译为产权,通常宽泛地指某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但是绝不仅限与此,它还可以表示一种权利资格(entitlement),是使权利人依据该权利资格而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能享有某种财产权益的身份。正如Goode教授在《Commercial Law》中解释说:“title衡量的是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与他人对抗过程时的强度(strength)。”③英国著名财产法学家F·H·劳森关于产权的定义为:用于界定一种事实,该事实能够使被告获得一种占有权,或者使原告回复对物的此种占有权。④也有西方学者认为,title是权利人保护其财产免受追索或非法侵害的权利,也是赋予其占有的法定权利和评估其权利优先性的法定证据。
因而要给title下定义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其一,title一般适用于权益或权利间发生冲突的情形;其二,title一般表示基于占有而产生的利益;其三,title衡量的是两个产权人之间权利的优先程度;最后,title表示所有人获得的只是一个在个案中对抗相对人的权益资格,而非对世的绝对所有权,这也是title概念最核心的特征,即title具有相对性。
二、Title之主要特征——相对性
大陆法系物权法预设了权利的优劣次序,并按照这种预设的顺序提供救济。例如,当同一物上的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因为法律预设了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保护物权。英美法中,这种情形则不存在,因为在某一物或者土地上,各权利人享有的均为title,预设权利优劣次序的做法就行不通了。
在英美法中,各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具体的个案中比较各权利的具体内容,各产权人只需证明自己所拥有的Title比诉讼中的相对方更优即可,而无需证明比世界上其他所有人的title都要优,这就是title的相对性。
Title相对性的核心在于,法庭只关心诉讼双方的权利何者更优,即只关乎诉讼双方的相对关系,而不论在诉讼之外是否还存在“真实的”权利人或“更优的”权利人。一旦法庭认定双方权利人中哪方产权更优,劣产权一方也不得以诉讼外还存在比对方更优的产权为理由进行抗辩。这是因为民法法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于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端,而不是为了探寻事实真相。
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更进一步的阐述,如果你在地上捡到一个手镯,基于占有而获得了一个title,而若此时甲(不是手镯的真实所有人)将此手镯抢走,那么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返还手镯或者向你赔偿该手镯的全部价值。因为在这个诉讼中,相较于你和甲来说,你所获得的title更加优先,虽然在除你和甲之外还存在一个手镯的真实所有人,但法庭在所不问,因为在这个诉讼中解决的是你和甲之间产权的优劣问题。
产权的相对性也存在着一项例外,即在一些标的为动产的案件中,若被告可以证明第三方拥有一个比原告更优的产权,且该第三方可以被找到并愿意参加到诉讼中去,那么被告直接赔偿该第三方的损失即可,而不被担负双重责任。
三、Title之证明方式(Proving Title)
规范交易市场秩序和保护交易财产安全是财产法的重要制度功能,但因title具有相对性,在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庭只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真实的权利人是谁在所不问。因此产权的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英美法提供了四种证明产权的方式。
(一)占有(Possession)
占有是产权证明体系的核心,是证明一人拥有title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凭借占有,一个人获得的不仅仅是对物因占有而产生的天然权利,还获得一个可对抗全世界的产权,这个产权可对抗所有人除了有人能证明自己有一个更优的产权——即在此占有之先的持续权利的产权的人。
我们回到上文捡手镯的例子中,你基于对手镯的占有,对此手镯取得了一个产权,而甲无法证明他具有一个在你之先的占有,因而他的产权就无法比你拥有的更优。而事实上,对任何后来的占有人,你的产权由于都发生在先,对他们就都构成更优的产权。根据“nemo dat quod non habet”,即“不能给付自己没有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处分其动产时,不能授予其他人比自己的产权更优的产权。因此,从后来人处获得手镯的人的产权均不可能大于该后来人,如甲将手镯从你这儿强行拿走后转手卖给了乙,乙获得的产权至多与甲是相同的,你的产权相对于乙也是更优的。
(二)登记(Registration)
登记(Registration)无疑是产权证明的有效方式,登记可以很直观明确地告诉我们谁是产权人,若你的名字被写在登记簿上,那么毫无疑问你就是产权人,若登记簿上不是你的名字,那么你自然就不是。
而问题就在于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在实践中却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状态。首先,登记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产类型。比如有些财产的存在时间比较短暂,甚至来不及完成登记就已经灭失了;或者在一些种类物中,因为登记的客体无法与其他物进行区分。其次,登记的时候必须要明确谁是应当被登记的权利人,即欲要登记的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权利人,这是一个循环论证的逻辑:登记是为了证明产权,而证明了产权才能够被登记。 因此,在英美的产权证明体系中,登记所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英美法还是相对比较依赖占有、回溯源头和诉讼时效来证明产权。
(三)回溯源头(Provenance)
在英美法的产权证明体系中,物的占有人仅仅凭借占有有时还不足以证明自己拥有的产权是相对其他人而言最优的,他还需要做一项工作,即Provenance,“回溯源头”,也就是这个物的占有人需要向买方澄清这个物的历史,包括物的起源、流转的历史以及自己权利的来源,以证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权利比自己更优先。
在实际交易中,人们对贵重财产的交易更为谨慎,而对一些普通物品则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回溯源头在土地产权的证明中扮演的角色也十分重要。虽然让土地的占有人将这块土地上的利益回溯到最先的那个权利人不太现实,但是卖方能够回溯的越远,出现更优产权人的风险就越小。因此几百年来,在英国,在登记之外,证明土地产权最好的方法就是占有且回溯一条确定年限内的不间断的产权链(unbroken chain of title).
(四)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
上文所论述的占有、登记、回溯源头都是直接从正面证明产权的方式,而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制度在产权证明中的价值则在于减少旧产权和旧产权人再出现的风险。
诉讼时效证明产权的方式为:若有关财产的诉求在事件发生后的若干年内未向法庭提出,则此诉求将被消灭而得不到赔偿。这个期限的长短土地与土地之外的物有所区分,若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为土地12年,土地之外的财产6年。而当此诉求消灭时,附着于此财产上的产权也随之消灭。
综上,虽然基于title的相对性,法庭只比较诉讼当事人产权的大小而不论真实权利人,而通过以上四种证明方式,财产的归属是可以被最终确定的,而不用担心英美法的这种处理方式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3]Alison Clarke/Paul Kohler:《财产法评注》,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F.H.劳森:《英国财产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注 释:
①Black’s Law Dictionary,Bryan A. Garner as editor in chief,7th ed.,West Group,1999.
②W. T .Murphy and Simon Roberts,Understanding Property Law, Sweet&Maxwel, 3rd ed,,1998,p.53.
③《Property Law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Alison Clarke and Paul Kohl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383.
④F·H·劳森:《英国财产法导论》,冉得、曹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关键词:财产;产权;相对性
一、Title之概念
按照英美法律权威字典的解释,Title即“那些能构成控制或处分财产的法律权利的所有元素(如所有权、占有和保管)的集合,人们与为其所有的财产之间的法律联系”。①各学者对其的翻译也存在差异,如冉昊将其翻译为“产权”,而李进之等在《美国财产法》中则将其翻译为“所有权资格”。
Title是一个英美财产法特有的概念,“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时,对它们(estate)的使用其实较多的是在没有争议时,而一旦,不管为了什么原因,需要更精确时,法律人通常更倾向于使用另一个不同的术语:“title”。②如上文所述,本文将其翻译为产权,通常宽泛地指某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但是绝不仅限与此,它还可以表示一种权利资格(entitlement),是使权利人依据该权利资格而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能享有某种财产权益的身份。正如Goode教授在《Commercial Law》中解释说:“title衡量的是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与他人对抗过程时的强度(strength)。”③英国著名财产法学家F·H·劳森关于产权的定义为:用于界定一种事实,该事实能够使被告获得一种占有权,或者使原告回复对物的此种占有权。④也有西方学者认为,title是权利人保护其财产免受追索或非法侵害的权利,也是赋予其占有的法定权利和评估其权利优先性的法定证据。
因而要给title下定义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其一,title一般适用于权益或权利间发生冲突的情形;其二,title一般表示基于占有而产生的利益;其三,title衡量的是两个产权人之间权利的优先程度;最后,title表示所有人获得的只是一个在个案中对抗相对人的权益资格,而非对世的绝对所有权,这也是title概念最核心的特征,即title具有相对性。
二、Title之主要特征——相对性
大陆法系物权法预设了权利的优劣次序,并按照这种预设的顺序提供救济。例如,当同一物上的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因为法律预设了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保护物权。英美法中,这种情形则不存在,因为在某一物或者土地上,各权利人享有的均为title,预设权利优劣次序的做法就行不通了。
在英美法中,各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具体的个案中比较各权利的具体内容,各产权人只需证明自己所拥有的Title比诉讼中的相对方更优即可,而无需证明比世界上其他所有人的title都要优,这就是title的相对性。
Title相对性的核心在于,法庭只关心诉讼双方的权利何者更优,即只关乎诉讼双方的相对关系,而不论在诉讼之外是否还存在“真实的”权利人或“更优的”权利人。一旦法庭认定双方权利人中哪方产权更优,劣产权一方也不得以诉讼外还存在比对方更优的产权为理由进行抗辩。这是因为民法法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于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端,而不是为了探寻事实真相。
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更进一步的阐述,如果你在地上捡到一个手镯,基于占有而获得了一个title,而若此时甲(不是手镯的真实所有人)将此手镯抢走,那么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返还手镯或者向你赔偿该手镯的全部价值。因为在这个诉讼中,相较于你和甲来说,你所获得的title更加优先,虽然在除你和甲之外还存在一个手镯的真实所有人,但法庭在所不问,因为在这个诉讼中解决的是你和甲之间产权的优劣问题。
产权的相对性也存在着一项例外,即在一些标的为动产的案件中,若被告可以证明第三方拥有一个比原告更优的产权,且该第三方可以被找到并愿意参加到诉讼中去,那么被告直接赔偿该第三方的损失即可,而不被担负双重责任。
三、Title之证明方式(Proving Title)
规范交易市场秩序和保护交易财产安全是财产法的重要制度功能,但因title具有相对性,在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庭只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真实的权利人是谁在所不问。因此产权的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英美法提供了四种证明产权的方式。
(一)占有(Possession)
占有是产权证明体系的核心,是证明一人拥有title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凭借占有,一个人获得的不仅仅是对物因占有而产生的天然权利,还获得一个可对抗全世界的产权,这个产权可对抗所有人除了有人能证明自己有一个更优的产权——即在此占有之先的持续权利的产权的人。
我们回到上文捡手镯的例子中,你基于对手镯的占有,对此手镯取得了一个产权,而甲无法证明他具有一个在你之先的占有,因而他的产权就无法比你拥有的更优。而事实上,对任何后来的占有人,你的产权由于都发生在先,对他们就都构成更优的产权。根据“nemo dat quod non habet”,即“不能给付自己没有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处分其动产时,不能授予其他人比自己的产权更优的产权。因此,从后来人处获得手镯的人的产权均不可能大于该后来人,如甲将手镯从你这儿强行拿走后转手卖给了乙,乙获得的产权至多与甲是相同的,你的产权相对于乙也是更优的。
(二)登记(Registration)
登记(Registration)无疑是产权证明的有效方式,登记可以很直观明确地告诉我们谁是产权人,若你的名字被写在登记簿上,那么毫无疑问你就是产权人,若登记簿上不是你的名字,那么你自然就不是。
而问题就在于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在实践中却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状态。首先,登记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产类型。比如有些财产的存在时间比较短暂,甚至来不及完成登记就已经灭失了;或者在一些种类物中,因为登记的客体无法与其他物进行区分。其次,登记的时候必须要明确谁是应当被登记的权利人,即欲要登记的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权利人,这是一个循环论证的逻辑:登记是为了证明产权,而证明了产权才能够被登记。 因此,在英美的产权证明体系中,登记所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英美法还是相对比较依赖占有、回溯源头和诉讼时效来证明产权。
(三)回溯源头(Provenance)
在英美法的产权证明体系中,物的占有人仅仅凭借占有有时还不足以证明自己拥有的产权是相对其他人而言最优的,他还需要做一项工作,即Provenance,“回溯源头”,也就是这个物的占有人需要向买方澄清这个物的历史,包括物的起源、流转的历史以及自己权利的来源,以证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权利比自己更优先。
在实际交易中,人们对贵重财产的交易更为谨慎,而对一些普通物品则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回溯源头在土地产权的证明中扮演的角色也十分重要。虽然让土地的占有人将这块土地上的利益回溯到最先的那个权利人不太现实,但是卖方能够回溯的越远,出现更优产权人的风险就越小。因此几百年来,在英国,在登记之外,证明土地产权最好的方法就是占有且回溯一条确定年限内的不间断的产权链(unbroken chain of title).
(四)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
上文所论述的占有、登记、回溯源头都是直接从正面证明产权的方式,而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制度在产权证明中的价值则在于减少旧产权和旧产权人再出现的风险。
诉讼时效证明产权的方式为:若有关财产的诉求在事件发生后的若干年内未向法庭提出,则此诉求将被消灭而得不到赔偿。这个期限的长短土地与土地之外的物有所区分,若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为土地12年,土地之外的财产6年。而当此诉求消灭时,附着于此财产上的产权也随之消灭。
综上,虽然基于title的相对性,法庭只比较诉讼当事人产权的大小而不论真实权利人,而通过以上四种证明方式,财产的归属是可以被最终确定的,而不用担心英美法的这种处理方式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3]Alison Clarke/Paul Kohler:《财产法评注》,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F.H.劳森:《英国财产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注 释:
①Black’s Law Dictionary,Bryan A. Garner as editor in chief,7th ed.,West Group,1999.
②W. T .Murphy and Simon Roberts,Understanding Property Law, Sweet&Maxwel, 3rd ed,,1998,p.53.
③《Property Law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Alison Clarke and Paul Kohl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383.
④F·H·劳森:《英国财产法导论》,冉得、曹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