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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传递者与承载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中,传承人的保护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开展相关保护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的问题和制度进行分析,才可以提出有效的保护策略,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建-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困境,其生存发展环境不乐观,而西方的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制度又难以嫁接到中国市场经济中。于是,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危机、城市历史文化的断裂。面对此类的问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制度建设是关键。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时,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三)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量进行规定。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时候,对于相关传承人的认定工作非常重视,并且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如果认定传承人的数量越多,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宣传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而言,其得到传承人的认定并且数量非常多,就可以全面开展并且完成相应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使得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一定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掌握最多的人群就是民间艺人,他们能否可以代代相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只有认定并且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可以通过群众的力量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并且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障制度与激励措施
针对传承人而言,政府一定要对特定的弱势群体进行充分的考虑,并且一定要给以相应的帮助与扶持,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他们基本上都不具备足够的社会保障,也只有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实际问题,才可以保证他们具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在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也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其中。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利益分享的原则,其具体表现为:在坚持公平、合理观念的基础上,对开发人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传承的获益执行,确保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大对传承人保护与扶持的力度及广度
首先,一定要加大落实支持的力度。在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时候,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并且明确相应的义务。具体指的就是,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应当单独列出一项专项资金,对传承人予以支持;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中应当为传承人的活动营造出一种较为宽松的发展氛围;一定要加大对弱势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如大部分传承人都是农民,基本上都缺乏一定的社会保障,一定要为他们的生计进行考虑,并且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样才可以保证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传承活动当中。其次,增加支持传承人的广度。在支持传承人工作的前提下,就是要对其工作予以认定。进而有选择的对一些传承人予以支持,并且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支持的广度,为相关传承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合理确定非遗传承认认定数量。鉴于传承人的数量同非遗项目的生死存亡存在极大地联系,我们有必要规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通过非遗传承人的稀缺性来提高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精湛技艺和社会地位。瑚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三、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參考文献:
[1]文永辉.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存在问题及制度完善—基于对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3(01).
[2]汤凌燕,柳建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期.
[3]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2(3):1-5.
作者简介:
杜娟,利川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建-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困境,其生存发展环境不乐观,而西方的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制度又难以嫁接到中国市场经济中。于是,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危机、城市历史文化的断裂。面对此类的问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制度建设是关键。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时,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三)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量进行规定。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时候,对于相关传承人的认定工作非常重视,并且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如果认定传承人的数量越多,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宣传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而言,其得到传承人的认定并且数量非常多,就可以全面开展并且完成相应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使得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一定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掌握最多的人群就是民间艺人,他们能否可以代代相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只有认定并且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可以通过群众的力量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并且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障制度与激励措施
针对传承人而言,政府一定要对特定的弱势群体进行充分的考虑,并且一定要给以相应的帮助与扶持,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他们基本上都不具备足够的社会保障,也只有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实际问题,才可以保证他们具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在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也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其中。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利益分享的原则,其具体表现为:在坚持公平、合理观念的基础上,对开发人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传承的获益执行,确保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大对传承人保护与扶持的力度及广度
首先,一定要加大落实支持的力度。在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时候,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并且明确相应的义务。具体指的就是,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应当单独列出一项专项资金,对传承人予以支持;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中应当为传承人的活动营造出一种较为宽松的发展氛围;一定要加大对弱势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如大部分传承人都是农民,基本上都缺乏一定的社会保障,一定要为他们的生计进行考虑,并且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样才可以保证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传承活动当中。其次,增加支持传承人的广度。在支持传承人工作的前提下,就是要对其工作予以认定。进而有选择的对一些传承人予以支持,并且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支持的广度,为相关传承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合理确定非遗传承认认定数量。鉴于传承人的数量同非遗项目的生死存亡存在极大地联系,我们有必要规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通过非遗传承人的稀缺性来提高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精湛技艺和社会地位。瑚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三、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參考文献:
[1]文永辉.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存在问题及制度完善—基于对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3(01).
[2]汤凌燕,柳建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期.
[3]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2(3):1-5.
作者简介:
杜娟,利川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