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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发〔2014〕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