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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和当前刑法立法活性化的现状,犯罪“供给侧”改革理念并不可能自我实现,更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探寻合适路径、激发工作活力、久久为功、善作善成。这里就实现路径体系中几个具有引擎地位的路径作些必要的阐述。
构建刑法立法的检疫机制和退出机制
面对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势,应当牢固树立罪刑法定和民权刑法观的刑法理念,充分彰显刑法前置法的功效,始终坚守刑法保障法的地位,把刑法正当性的概念引入刑法立法的检疫和退出机制,严格把好犯罪化、刑罚化和重刑化之门槛,积极推进立法中的非罪化、轻刑化和非刑罚化进程,进一步扭转刑法修正中的单轨运行现象。
刑法立法的检疫和退出机制实现犯罪“供给侧”改革理念的基础。刑法的过度化必然带来犯罪的高发,而刑法保持谦抑却并不意味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放任自流、置之不理,只不过是采取了前置法或非刑法方式予以应对和处置而已。正如很多的贪官都逃不脱入刑与否一直争论不休的“性贿赂”一样,交由党纪政纪或其他法律处置即可,如果不顾客观规律,坚持刑法挺在前面,就会造成刑法过度扩张、国家刑罚权任性发动、其他反腐方式萎缩或遁形。诚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早所告诫的那样,“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那些被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
彰显犯罪学对犯罪合理反应的支撑作用
结合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战略思想站位,把脉形势发展规律,重新审视和定位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刑事法学一体化中的学科地位,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技术保障等舉措,强化犯罪学学科的创新发展,积极搭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相互反哺模式。在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良性互动中,积极调整我国刑事法学的基本任务,通过不断前移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重心,“把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从对具体犯罪的认定与惩罚上转移到对整体犯罪的原因研究和对犯罪的预防上,是一个时代发展的重要任务”。
扭转长期以来过于注重犯罪规制和刑罚研究的局面,将对犯罪的有组织反应关口前移。加大对犯罪原因、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的实证研究,采取课题攻关、学术交流、试点评估等方式,着力对高发易发案件的犯罪原因进行分类别、分地区研究,针对性地提出系统的预警预防犯罪的策略和制度,尽最大可能地抓早、抓小,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减缓刑法的压力和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侵犯。
创新方式加强犯罪的源头预防和制度预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然而,在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往往起着主导作用,即使是社会的微观事务也都有政府的身影,但社会治理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一旦矛盾激化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呼声又转向寻求刑法的支持。实际上,即便出现了“市民的安全需求”或“市民的保护要求”,也并非立马就需要诉诸刑事立法或强化刑罚的手段,因为“表达社会谴责的手段不仅限于刑罚,还有地域社会中的控制,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影响等一般社会中的非正式评价,特别是最近,通过大众传媒表达社会评价的方式明显进步。”因此,要积极改变传统社会治理理念,积极培育和发挥社会力量,整合社会基层组织、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加强对社会治安面和不稳定因素的滚动排摸、分析研判、做足预警预案,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要充分发挥制度在预防犯罪中的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作用,更合理、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比如,近年来国家和社会探索构建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制度、国家的兜底性社会保障制度、党内的党纪党规制度体系、各单位出台的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制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等等,这些制度的全面充分实施以及在实践运行中不断进行的修改完善,都是缓解社会暴戾之气、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渠道和方式。当然,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要始终有发现、运用和完善制度预防的水平。
总而言之,犯罪“供给侧”改革理念的提出符合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实现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转型发展,更鲜明地指出了作为治国重器之刑法虽应当回应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但并不意味着要朝令夕改,更不意味着要身先士卒。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士彬: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构建刑法立法的检疫机制和退出机制
面对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势,应当牢固树立罪刑法定和民权刑法观的刑法理念,充分彰显刑法前置法的功效,始终坚守刑法保障法的地位,把刑法正当性的概念引入刑法立法的检疫和退出机制,严格把好犯罪化、刑罚化和重刑化之门槛,积极推进立法中的非罪化、轻刑化和非刑罚化进程,进一步扭转刑法修正中的单轨运行现象。
刑法立法的检疫和退出机制实现犯罪“供给侧”改革理念的基础。刑法的过度化必然带来犯罪的高发,而刑法保持谦抑却并不意味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放任自流、置之不理,只不过是采取了前置法或非刑法方式予以应对和处置而已。正如很多的贪官都逃不脱入刑与否一直争论不休的“性贿赂”一样,交由党纪政纪或其他法律处置即可,如果不顾客观规律,坚持刑法挺在前面,就会造成刑法过度扩张、国家刑罚权任性发动、其他反腐方式萎缩或遁形。诚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早所告诫的那样,“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那些被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
彰显犯罪学对犯罪合理反应的支撑作用
结合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战略思想站位,把脉形势发展规律,重新审视和定位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刑事法学一体化中的学科地位,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技术保障等舉措,强化犯罪学学科的创新发展,积极搭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相互反哺模式。在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良性互动中,积极调整我国刑事法学的基本任务,通过不断前移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重心,“把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从对具体犯罪的认定与惩罚上转移到对整体犯罪的原因研究和对犯罪的预防上,是一个时代发展的重要任务”。
扭转长期以来过于注重犯罪规制和刑罚研究的局面,将对犯罪的有组织反应关口前移。加大对犯罪原因、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的实证研究,采取课题攻关、学术交流、试点评估等方式,着力对高发易发案件的犯罪原因进行分类别、分地区研究,针对性地提出系统的预警预防犯罪的策略和制度,尽最大可能地抓早、抓小,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减缓刑法的压力和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侵犯。
创新方式加强犯罪的源头预防和制度预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然而,在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往往起着主导作用,即使是社会的微观事务也都有政府的身影,但社会治理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一旦矛盾激化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呼声又转向寻求刑法的支持。实际上,即便出现了“市民的安全需求”或“市民的保护要求”,也并非立马就需要诉诸刑事立法或强化刑罚的手段,因为“表达社会谴责的手段不仅限于刑罚,还有地域社会中的控制,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影响等一般社会中的非正式评价,特别是最近,通过大众传媒表达社会评价的方式明显进步。”因此,要积极改变传统社会治理理念,积极培育和发挥社会力量,整合社会基层组织、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加强对社会治安面和不稳定因素的滚动排摸、分析研判、做足预警预案,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要充分发挥制度在预防犯罪中的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作用,更合理、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比如,近年来国家和社会探索构建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制度、国家的兜底性社会保障制度、党内的党纪党规制度体系、各单位出台的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制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等等,这些制度的全面充分实施以及在实践运行中不断进行的修改完善,都是缓解社会暴戾之气、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渠道和方式。当然,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要始终有发现、运用和完善制度预防的水平。
总而言之,犯罪“供给侧”改革理念的提出符合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实现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转型发展,更鲜明地指出了作为治国重器之刑法虽应当回应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但并不意味着要朝令夕改,更不意味着要身先士卒。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士彬: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