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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以及西方国家方兴未艾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我国政府预算管理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税体制改革又分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其中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必须先行。预算法是财政法的的最主要的部门法,是财政法的核心,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我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同年11月22日发布施行《实施条例》,自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先后进行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管理效能。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满足了预算管理的实践需要,新《条例》的颁发与实施处于关键的历史时期,符合“十四五”规划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此次《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深入学习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对新《条例》的修订历史、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本文主要从预算绩效管理的角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学习体会:
一、由预算绩效管理概念促进绩效理念的形成
(一)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概念
新《条例》在第三章第二十条中对绩效评价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解释,《条例》指出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績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内涵。
(二)树立绩效理念,回应公众需求
预算是政府活动和宏观政策的集中反映,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就是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通过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成果应用,实现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化完善、政府职能有效履行和优化调整、公共财政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高。让绩效理念深入人心,着重关注财政资金使用的成效与公共服务的质量,切实加强预算的公众回应性。
二、由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一)厘清预算绩效管理主体
在新《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中指出,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第五十三条中指出,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主体,预算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则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除此之外,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专家学者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提供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社会各界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主体,则提供多方位的监督与指导。
(二)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型升级,各级政府部门预决算的公开,这些都使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心,在建立公开透明、清正廉洁的有效政府的过程中,如何加强预算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如何监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如何更好发挥政府的公共职能,这些问题让建立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势在必行。
三、由绩效结果应用到落实绩效“预算”功能
(一)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在《预算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预算。新《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进一步强调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在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提出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由此可以看出,全面实行“无绩效不预算”的管理方式。可以使预算真正做到有据可依,实现从依靠经验到依靠科学指标的转变。
(二)建立全面应用制度,创造公共价值
在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公共需求刚性增长的情况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开展绩效评价,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各支出部门需要长期研究并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其中绩效结果的应用又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制度,提高结果应用能力,让绩效评价结果真正和预算编制相挂钩。在实践中探索出符合各地实际的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突出责任和效率,关注产出和结果,回归预算的公共价值本质,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逻辑起点和核心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创新财政预算制度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各级政府为深化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都做了很多探索与努力。新《条例》推动财政制度公开透明,把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放在预算改革的首要位置,在预算管理各环节细化完善了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深度融合,主要从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财政职责方面做出了规定。在此背景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推进绩效信息的公开,不仅对政府履职更加有力,而且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督促政府部门工作尽职尽责,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政府效能。推动绩效评价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过度,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征服预算管理与改革的重要环节。
(四川大学)
我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同年11月22日发布施行《实施条例》,自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先后进行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管理效能。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满足了预算管理的实践需要,新《条例》的颁发与实施处于关键的历史时期,符合“十四五”规划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此次《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深入学习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对新《条例》的修订历史、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本文主要从预算绩效管理的角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学习体会:
一、由预算绩效管理概念促进绩效理念的形成
(一)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概念
新《条例》在第三章第二十条中对绩效评价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解释,《条例》指出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績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内涵。
(二)树立绩效理念,回应公众需求
预算是政府活动和宏观政策的集中反映,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就是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通过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成果应用,实现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化完善、政府职能有效履行和优化调整、公共财政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高。让绩效理念深入人心,着重关注财政资金使用的成效与公共服务的质量,切实加强预算的公众回应性。
二、由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一)厘清预算绩效管理主体
在新《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中指出,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第五十三条中指出,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主体,预算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则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除此之外,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专家学者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提供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社会各界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主体,则提供多方位的监督与指导。
(二)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型升级,各级政府部门预决算的公开,这些都使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心,在建立公开透明、清正廉洁的有效政府的过程中,如何加强预算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如何监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如何更好发挥政府的公共职能,这些问题让建立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势在必行。
三、由绩效结果应用到落实绩效“预算”功能
(一)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在《预算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预算。新《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进一步强调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在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提出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由此可以看出,全面实行“无绩效不预算”的管理方式。可以使预算真正做到有据可依,实现从依靠经验到依靠科学指标的转变。
(二)建立全面应用制度,创造公共价值
在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公共需求刚性增长的情况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开展绩效评价,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各支出部门需要长期研究并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其中绩效结果的应用又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制度,提高结果应用能力,让绩效评价结果真正和预算编制相挂钩。在实践中探索出符合各地实际的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突出责任和效率,关注产出和结果,回归预算的公共价值本质,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逻辑起点和核心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创新财政预算制度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各级政府为深化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都做了很多探索与努力。新《条例》推动财政制度公开透明,把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放在预算改革的首要位置,在预算管理各环节细化完善了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深度融合,主要从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财政职责方面做出了规定。在此背景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推进绩效信息的公开,不仅对政府履职更加有力,而且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督促政府部门工作尽职尽责,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政府效能。推动绩效评价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过度,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征服预算管理与改革的重要环节。
(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