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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余喜章同志《票款分离后应缴财政专户的会计处理》一文(载《农村财政与财务》1998年第11期)(下称余文)很受启发,但对余文增设“或有现金”和“或有事业收入”的观点,笔者以为尚需商榷。下面谈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或有事业收入”这一会计科目不符合预算外资金“三权归位”的要求。 所谓预算外资金“三权归位”,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既然已明确所有权归国家,对执法单位来说“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就不再是单位的一种收入,而是行使国家职能,收取费用或罚款应上缴财政的一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