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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和规范全省美丽乡村创建工作,依据《吉林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示范活动的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一、美丽乡村定义
美丽乡村是指生态、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协调发展,规划科学、村容整洁、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按民主议事程序开展建设。
(二)具备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以下情况:
1.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
2.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3.较大(III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破坏古村落和古民居等历史文化遗产现象,毁林开荒、侵蚀林地等现象。
三、村庄规划
(一)因地制宜
1.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维护乡村风貌,突出地域特色。
2.规模较大的村庄,宜编制经济可行的村庄整治等专项规划。
3.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合理布局
1.村庄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镇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功能布局合理,配套完善。
2.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精心布局村落,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
(三)节约用地
1.村庄规划应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慎用山坡地。
2.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划与布局应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现有建筑及设施等。
四、村庄建设
(一)建筑风貌
1.宜选择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
2.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和原始性。
3.新建住房与建筑整治应符合规划要求,注重与环境协调;倡导建设绿色农房。
(二)生活设施
1.道路。
(1)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路面硬化率达100%。
(2)有条件的村,主干道应设置交通指示标牌,村口应设村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设置指示牌。
(3)村内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
2.桥梁。
(1)安全美觀实用,体现地域风格,提倡使用当地天然材料,重视古桥保护。
(2)桥梁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确保安全。
3.饮水。
(1)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
(2)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饮水安全覆盖率达到100%。
4.供电。
(1)结合农村电网改造,提高供电保证率,满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2)电线杆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3)科学合理设置照明路灯,提倡使用节能灯具。
5.通信。电视、电话、网络、邮政等通信服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线路架设规范、安全有序;有条件的乡村可采用管道下地敷设。
(三)生产设施
1.适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2.基本农田建设,应注重防洪、抗旱、防风等防灾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配备。
3.结合产业发展,配备先进、适用的现代化农业生产设施。
五、生态环境
(一)环境质量
1. 村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应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2. 大气、声、土壤环境质量应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污染防治
1. 工业污染防治。村域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应达100%。
2. 农业污染防治。
(1)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科学合理。农药瓶、废弃塑料薄膜、育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时处理。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物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3.生活污染防治。
(1)生活垃圾处理。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80%以上。应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等,并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2)污水处理。有条件的村,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维护。
4. 清洁能源使用。有条件的村,推广使用秸秆燃气、沼气、太阳能、地源热能等清洁能源。
(三)生态治理
1.坑塘河道保护。
(1)宜结合自然水体设置,应满足防洪、排涝、灌溉、生态景观功能要求;安全警示标牌应醒目、整洁、美观。
(2)对村庄内坑塘河道进行整治,保持水流通畅。
(3)保护原生植被,岸边宜种植水生植物,绿化配置合理、养护到位。 2.生态修复。
(1)以人工治理与生态自然修复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2)改善土壤环境,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提升农田质量。
(3)开展荒漠化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4)规范取砂、取水、取土、取石行为。
六、村容整治
(一)村容维护
1.村域内不应有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现象。
2.道路路面不应有大面积的积水;道路及路边、河道岸坡、绿化带、花坛、公共活动场地等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水体清洁,无异味。
3.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无明显垃圾;农户庭院不应有随地流淌污水。建材、柴火等杂物在指定场所或农户院中存放,整齐有序。秸秆按指定地点集中堆肥或堆放。
4.应按规划划定公共通道两侧一定范围的公用空间红线,治理违章占道和占用红线。
5.村庄内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整洁有序;村庄内无乱贴乱画。
6.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保持圈舍卫生。
(二)环境绿化
1.村庄绿化应生态优先,兼顾经济和景观效果;适度彩化,与当地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相协调;村屯周边、村内企业、学校、村委会等单位都要达到春有花、夏有绿、秋有果、冬有景,没有绿化死角;农村道路两侧全部实现绿化;林草覆盖率应达到20%以上。
2.提倡农户庭院、屋顶和围墙实现立体绿化和美化。
3.通过设置护栏、护绿(林)标志牌、砌石等方法保护古树名木。
(三)厕所改造
1. 村内不应有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2. 应合理设置卫生公厕,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座/600户,并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公厕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公厕内外环境整洁。
3.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6%以上。
(四)病媒生物综合防治
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七、经济发展
(一)基本要求
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合理,有明显特色的主导产业。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有稳定的来源,能够满足开展村务活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产业发展
1.农业。
(1)鼓励土地流转,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2)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及新种养模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精细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业特色品牌。
(3)有条件的村,发展生态畜牧业,推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4)有条件的村,发展林业经济,推广先进的林下经济模式,促进集约化、生态化生产。
2.工业。
(1)结合产业发展规划,适度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2)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防止化工、印染、电镀等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向农村转移。
3. 服务业。
(1)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及产业特色,适度发展多样化服务业。
(2)以满足旅游服务功能为原则,配备适当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鼓励发展高质量的农家乐。
(3)鼓励发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化、农产品流通、农业金融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业。
(4)发展住宿和餐饮业、家政服务、商贸服务、美容美发、维修服務等生活性服务业。
4. 地方特色产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培育与利用,结合农耕、生态、民俗、民居等乡土风情,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手工制作、特色餐饮等传统特色产业。
八、公共服务
(一)医疗卫生
1.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8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建制村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建制村可不再设。
2. 村卫生室应配有适当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医疗过程符合卫生操作规范,药品来源符合药品管理规范。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及时登记、报告。
3. 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期随访。
(二)公共教育
1. 村庄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村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与安全标准。
2.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3. 通过宣传栏、广播等渠道加强农民普法、科普宣传教育。
(三)文化体育
1. 基础设施。
(1)建设农村文化大院、农村文化小广场、农家书屋(图书室)、读报栏、村广播室等文化活动场所。
(2)建设篮球场、乒乓球台、室外健身路径等体育活动设施。
2.文体活动。
(1)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普法教育、文明卫生教育宣传和移风易俗活动,引导村民摒弃婚丧嫁娶中的陋习,培育文明乡风。
(2)定期组织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文艺演出、讲座展览、电影放映、体育比赛等全村范围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3.文化保护与传承。
(1)发掘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古文物等乡村物质文化,进行整修和保护。 (2)搜集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戏剧和曲艺、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农业文化、口头语言等乡村非物质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传承所等设施,进行传承和保护。
(3)挖掘具有历史文化遗存村庄的古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名人文化、村规民约、祖训家规等乡村特色文化,修建展示长廊、展示馆(博物馆)或文化墙,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宣传。
(4)合理开发和利用乡村传统文化,建立管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清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长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
(四)社会保障
1.农村居民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鼓励建设农村敬老院机构或老人日托中心,实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应达50%以上。
2.农村居民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应稳定在90%以上。
3.被征地农民应按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4.农村五保供养目标人群覆盖率100%,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
(五)劳动就业
1. 加強农民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农民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2. 协助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维权等权益保护活动。
3. 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六)公共安全
1. 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类型建立相应防灾设施和避灾场所,并按有关要求管理。
2. 农村消防工作应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3. 农村用电安全事项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4. 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齐村级综治管理人员,应急响应迅速有效,有条件的可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七)便民服务
1.建有具备综治调解、农业服务、社会事业服务、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法律服务等功能的村便民服务机构,提供代缴水电费、办证领证、行政审批、计划生育、信访接待等服务。推行标准化管理。
2.利用空余场地、道路周边,适当规划公共停车场(位)。
3.有通村的客运班车。
4.按照生产生活需求,建设商贸服务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商务。
九、基层组织
(一)依法建立村级基层组织,应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兵连及其它民间组织。
(二)制定和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各项活动的档案管理。村务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及重大事项决策应符合法律规定。
十、长效管理
(一)公众参与
1.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实际,组织标准实施,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络、会议、标语、科普宣传栏等形式向村民宣传标准。
2.依托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美丽乡村建设动态、乡村旅游资源、商务、农事、防控、民生、村务管理等信息。
3.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对外公开。
(二)管护机制
1.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制度和标准,记录归档各项活动。
2.配备与村级人口相适应的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人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明确责任,并加强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3.建立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
(三)监督考核
综合运用检查、考核、奖励等方式,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与运行的监督和管理。(省新农村办 供稿)
一、美丽乡村定义
美丽乡村是指生态、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协调发展,规划科学、村容整洁、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按民主议事程序开展建设。
(二)具备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以下情况:
1.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
2.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3.较大(III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破坏古村落和古民居等历史文化遗产现象,毁林开荒、侵蚀林地等现象。
三、村庄规划
(一)因地制宜
1.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维护乡村风貌,突出地域特色。
2.规模较大的村庄,宜编制经济可行的村庄整治等专项规划。
3.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合理布局
1.村庄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镇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功能布局合理,配套完善。
2.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精心布局村落,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
(三)节约用地
1.村庄规划应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慎用山坡地。
2.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划与布局应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现有建筑及设施等。
四、村庄建设
(一)建筑风貌
1.宜选择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
2.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和原始性。
3.新建住房与建筑整治应符合规划要求,注重与环境协调;倡导建设绿色农房。
(二)生活设施
1.道路。
(1)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路面硬化率达100%。
(2)有条件的村,主干道应设置交通指示标牌,村口应设村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设置指示牌。
(3)村内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
2.桥梁。
(1)安全美觀实用,体现地域风格,提倡使用当地天然材料,重视古桥保护。
(2)桥梁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确保安全。
3.饮水。
(1)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
(2)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饮水安全覆盖率达到100%。
4.供电。
(1)结合农村电网改造,提高供电保证率,满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2)电线杆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3)科学合理设置照明路灯,提倡使用节能灯具。
5.通信。电视、电话、网络、邮政等通信服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线路架设规范、安全有序;有条件的乡村可采用管道下地敷设。
(三)生产设施
1.适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2.基本农田建设,应注重防洪、抗旱、防风等防灾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配备。
3.结合产业发展,配备先进、适用的现代化农业生产设施。
五、生态环境
(一)环境质量
1. 村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应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2. 大气、声、土壤环境质量应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污染防治
1. 工业污染防治。村域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应达100%。
2. 农业污染防治。
(1)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科学合理。农药瓶、废弃塑料薄膜、育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时处理。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物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3.生活污染防治。
(1)生活垃圾处理。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80%以上。应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等,并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2)污水处理。有条件的村,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维护。
4. 清洁能源使用。有条件的村,推广使用秸秆燃气、沼气、太阳能、地源热能等清洁能源。
(三)生态治理
1.坑塘河道保护。
(1)宜结合自然水体设置,应满足防洪、排涝、灌溉、生态景观功能要求;安全警示标牌应醒目、整洁、美观。
(2)对村庄内坑塘河道进行整治,保持水流通畅。
(3)保护原生植被,岸边宜种植水生植物,绿化配置合理、养护到位。 2.生态修复。
(1)以人工治理与生态自然修复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2)改善土壤环境,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提升农田质量。
(3)开展荒漠化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4)规范取砂、取水、取土、取石行为。
六、村容整治
(一)村容维护
1.村域内不应有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现象。
2.道路路面不应有大面积的积水;道路及路边、河道岸坡、绿化带、花坛、公共活动场地等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水体清洁,无异味。
3.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无明显垃圾;农户庭院不应有随地流淌污水。建材、柴火等杂物在指定场所或农户院中存放,整齐有序。秸秆按指定地点集中堆肥或堆放。
4.应按规划划定公共通道两侧一定范围的公用空间红线,治理违章占道和占用红线。
5.村庄内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整洁有序;村庄内无乱贴乱画。
6.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保持圈舍卫生。
(二)环境绿化
1.村庄绿化应生态优先,兼顾经济和景观效果;适度彩化,与当地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相协调;村屯周边、村内企业、学校、村委会等单位都要达到春有花、夏有绿、秋有果、冬有景,没有绿化死角;农村道路两侧全部实现绿化;林草覆盖率应达到20%以上。
2.提倡农户庭院、屋顶和围墙实现立体绿化和美化。
3.通过设置护栏、护绿(林)标志牌、砌石等方法保护古树名木。
(三)厕所改造
1. 村内不应有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2. 应合理设置卫生公厕,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座/600户,并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公厕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公厕内外环境整洁。
3.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6%以上。
(四)病媒生物综合防治
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七、经济发展
(一)基本要求
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合理,有明显特色的主导产业。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有稳定的来源,能够满足开展村务活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产业发展
1.农业。
(1)鼓励土地流转,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2)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及新种养模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精细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业特色品牌。
(3)有条件的村,发展生态畜牧业,推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4)有条件的村,发展林业经济,推广先进的林下经济模式,促进集约化、生态化生产。
2.工业。
(1)结合产业发展规划,适度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2)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防止化工、印染、电镀等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向农村转移。
3. 服务业。
(1)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及产业特色,适度发展多样化服务业。
(2)以满足旅游服务功能为原则,配备适当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鼓励发展高质量的农家乐。
(3)鼓励发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化、农产品流通、农业金融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业。
(4)发展住宿和餐饮业、家政服务、商贸服务、美容美发、维修服務等生活性服务业。
4. 地方特色产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培育与利用,结合农耕、生态、民俗、民居等乡土风情,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手工制作、特色餐饮等传统特色产业。
八、公共服务
(一)医疗卫生
1.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8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建制村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建制村可不再设。
2. 村卫生室应配有适当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医疗过程符合卫生操作规范,药品来源符合药品管理规范。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及时登记、报告。
3. 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期随访。
(二)公共教育
1. 村庄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村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与安全标准。
2.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3. 通过宣传栏、广播等渠道加强农民普法、科普宣传教育。
(三)文化体育
1. 基础设施。
(1)建设农村文化大院、农村文化小广场、农家书屋(图书室)、读报栏、村广播室等文化活动场所。
(2)建设篮球场、乒乓球台、室外健身路径等体育活动设施。
2.文体活动。
(1)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普法教育、文明卫生教育宣传和移风易俗活动,引导村民摒弃婚丧嫁娶中的陋习,培育文明乡风。
(2)定期组织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文艺演出、讲座展览、电影放映、体育比赛等全村范围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3.文化保护与传承。
(1)发掘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古文物等乡村物质文化,进行整修和保护。 (2)搜集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戏剧和曲艺、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农业文化、口头语言等乡村非物质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传承所等设施,进行传承和保护。
(3)挖掘具有历史文化遗存村庄的古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名人文化、村规民约、祖训家规等乡村特色文化,修建展示长廊、展示馆(博物馆)或文化墙,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宣传。
(4)合理开发和利用乡村传统文化,建立管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清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长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
(四)社会保障
1.农村居民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鼓励建设农村敬老院机构或老人日托中心,实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应达50%以上。
2.农村居民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应稳定在90%以上。
3.被征地农民应按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4.农村五保供养目标人群覆盖率100%,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
(五)劳动就业
1. 加強农民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农民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2. 协助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维权等权益保护活动。
3. 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六)公共安全
1. 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类型建立相应防灾设施和避灾场所,并按有关要求管理。
2. 农村消防工作应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3. 农村用电安全事项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4. 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齐村级综治管理人员,应急响应迅速有效,有条件的可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七)便民服务
1.建有具备综治调解、农业服务、社会事业服务、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法律服务等功能的村便民服务机构,提供代缴水电费、办证领证、行政审批、计划生育、信访接待等服务。推行标准化管理。
2.利用空余场地、道路周边,适当规划公共停车场(位)。
3.有通村的客运班车。
4.按照生产生活需求,建设商贸服务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商务。
九、基层组织
(一)依法建立村级基层组织,应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兵连及其它民间组织。
(二)制定和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各项活动的档案管理。村务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及重大事项决策应符合法律规定。
十、长效管理
(一)公众参与
1.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实际,组织标准实施,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络、会议、标语、科普宣传栏等形式向村民宣传标准。
2.依托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美丽乡村建设动态、乡村旅游资源、商务、农事、防控、民生、村务管理等信息。
3.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对外公开。
(二)管护机制
1.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制度和标准,记录归档各项活动。
2.配备与村级人口相适应的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人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明确责任,并加强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3.建立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
(三)监督考核
综合运用检查、考核、奖励等方式,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与运行的监督和管理。(省新农村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