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问题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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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在国外它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做法。但在我国还是遭遇了不少阻碍,由于出庭说明情况人员的人数依旧偏少,人力财力无法保障,我国这项制度迟迟不能有较好的发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在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用还比较少,也不能有效地保障特定侦查人员的利益。
  关键词: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30-02
  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现象依旧很少
  庭审过程中依赖文书材料的情况非常常见,对文书材料的高度依赖使得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变得更加困难,法庭有时也会因为麻烦而不通知侦查人员到场,再加上侦查人员自身的原因,觉得路途遥远费用的补贴不足以让其奔波到法庭去说明情况,更多的是选择提交书面材料。因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就越来越不理想。
  (二)不能有效保护特定侦查人员的利益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就会以身犯险到各种犯罪集团,当犯罪人员被控制后,如果要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的自身就会受到威胁,严重的话也会波及到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还有一些侦查人员到庭审开始时仍处于身份不能暴露的阶段,如果进行出庭说明情况那么就会暴露身份,也就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接下来本身的任务,对有效的打击犯罪产生阻碍。
  (三)重惩治犯罪 轻人权保障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有时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忘记了要保障其人权,使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当场翻供,对司法审判进度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延缓审判浪费司法资源。侦查人员应该重视程序的正当性,不应该违反程序而收集证据。
  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案卷材料在庭审中地位过高
  在审判开始前,检察机关会将案卷全都交给人民法院,这使得法官在庭审开始前有充分的时间阅读案卷,使得法官有先入为主的观念。法官也就养成了通过案卷来了解整个案情。在诉讼中,侦查人员是否出庭说明情况也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已经不会对案件产生其他实质的影响。“刑事诉讼以侦查活动为中心的诉讼环节、以庭外阅卷为中心的审理方式、以书面言词为中心证据出示,导致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这势必会影响控辩双方当庭对抗诉讼模式的效果”。
  (二)强制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力度不大
  自从《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法庭上证人出庭率不足10%,更别说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了,侦查人员可以通过递交书面材料来逃避出庭说明情况。因此,可以说侦查人员是有主动权的,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就是强制其出庭说明情况的力度不够,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应当出庭说明情况的人不应该无故不出庭,这时法律可以强制其出庭。
  (三)保障特殊侦查人员利益机制不完善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侦查机关可酌情使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特殊手段,法庭可以采纳通过这些手段收集的证据。我国法律承认了有特殊侦查人员的存在,他们并不是属于国家正式编制内的成员,而是属于国家领导下的,运用自己的非专业的侦查力量和知识,利用自己的身份背景及时的向上级传达得到的情报线索,完成特定任务以使得正常的侦查人员破案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工作是秘密的并且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的,然而现在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的保障这些特殊侦查人员的权益,也许正相反出庭说明情况还会使其自身或者近亲属遭遇威胁。
  三、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的完善
  (一)远离并抛弃案卷中心主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都是以“案卷中心主义”为主的制度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庭审形式化,我们要改变现有的观念,要向“庭审中心”转移,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司法实践。提高偵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效率。
  (二)合理使用强制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时应承担法律后果,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侦查人员拒绝出庭说明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比较侦查人员和普通证人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是不一样的,因此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在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应当提前告知侦查人员,使其有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说明情况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进行出庭说明情况。
  (三)特殊侦查人员应当有适当的拒绝出庭说明情况的权利
  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大体上是要求所有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侦查人员还是需要给予充分的拒绝出庭说明情况的权利。因为他们承载的是国家的使命,是社会的保障。他们的工作是具有高度隐秘性的,一旦出庭说明情况势必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暴露他们的身份,使任务无法继续完成下去。对于这类的侦查人员,在考虑到确实不适合当面出庭说明情况时,可以给予拒绝出庭的权利。但如果是非要出庭说明情况,可以对特殊侦查人员采取保护个人隐私、不暴露其正面、以及进行变声处理等从而更好的保障特殊侦查人员。
  (四)建立专门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保障机制
  侦查人员因为身份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证人,其所要面临的风险也就比普通证人大得多。所以,保护侦查人员也就比保护普通证人更加有难度,一旦侦查人员在出庭说明情况后遭到打击报复,就应该启动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来保护侦查人员以及他的近亲属不受损害。如果对侦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让侦查人员更加放心地去出庭说明情况。对侦查人员的保障还可以从长期迁居、改变身份方面来进行。让侦查人员转变身份去生活,其中事前保护的效果更加明显,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将事前保护放在前面作为重点。因出庭说明情况而产生利益的损失应当由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补偿,出庭说明情况的时间与休假时间有冲突的,公安机关应该尽快安排侦查人员在其他合适时间进行调休。
  (五)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侦查人员因为出庭说明情况而耽误了工作生活的,应当给予金钱的补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管辖权有着很好的作用,让我们的侦查人员一般都是在自己辖区内进行司法活动。出庭说明情况一般也是在本辖区内进行,不必舟车劳顿去到特别远的地方。法院可以设立一个专项的基金,专门针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这样可以提高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补偿因为出庭说明情况而受到损失的侦查人员。
  四、结语
  我国正值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通过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的完善,能够很好地减少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排除很大一部分放在发展前面的障碍。对公正司法以及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也能够促进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有其他组织也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从而更好地保障我们向“审判中心主义”转移。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的完善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正常工作的侦查人员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侦查人员的各项权利,让他们更加放心的为国家工作,有效的打击犯罪,为社会的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国际的优秀法律不断靠近,更加完善我国法律的不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国际上优秀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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