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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水电资源开发中,移民未能充分参与,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不断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从保障移民参与权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在水电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实施阶段、后期扶持阶段移民参与路径,建立完善移民参与机制,增强政府部门的社会治理能力。
【关键词】
移民权益;社会治理;移民安置
自1912年我国第一座水电站——云南石龙坝水电站建成以来,我国水电事业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水电资源开发突发猛进,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电力保障的同时,还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水电资源开发不可避免地带来移民安置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和民主政治状况来看,自上而下的水电资源开发决策较多,并且移民搬迁安置各个阶段,移民参与相对较少。由于移民未能充分参与,对移民政策的理解度,对政府决策的支持度较低,出现了一系列移民安置问题。大量移民通过信访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信访”不“信法”,通过向上级政府上访对当地政府施压的方式,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重视。移民搬迁安置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再造的过程,涉及到社会组织的恢复与重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等多个方面,再加上近年来因水电资源开发导致移民上访的人数、批次、案例逐年增加,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发生了重大变化,“管理”强调的是从上而下的“管理”,“治理”更加突出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通过扩大包括移民参与在内的公民参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移民参与权是指由于水电资源开发的区域特殊、移民身份特殊等原因,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参与水电资源开发决策、规划、经营、接受教育培训、分享利益或得到补偿的权利。根据水电资源开发的具体工作程序、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创造条件,保障移民参与权,确保移民以不同形式参与其中,使其由一个水电资源开发中的旁观者,成为一个参与者,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水电开发的各个环节,不仅对移民群众个人,而且也对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实现社会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水电移民安置规划阶段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过程中,编制单位要深入村庄(社区)、村民(居民)家庭等基层,广泛征求移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相关人士的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充分考虑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方针政策,反复修改完善直至大多数利益群体认可的规划设计方案。目前的问题是法定程序的缺失,规划编制部门受托编制完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征求移民意见这一程序。移民的知情权在这一阶段缺乏一定地保障。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实物指标调查阶段是一个基础环节,决定了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和移民补偿额,受委托的调查机构要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取得利益相关方的认可,避免后期争议。在淹没实物调查中,鼓励村组代表、移民等共同参与实物调查、测量、登记和统计工作。村组代表对村集体土地及财产,移民对其所有的房屋等财产进行确认。由于水电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分布的高度重合性,在制定移民搬迁安置规划时,注重水电资源开发中的民族宗教因素。要考虑宗教设施的搬迁安置费用,对于需要搬迁的宗教器物和设施,给予足够重视。依靠民族宗教部门、宗教代表人士和广大移民信众,出主意、想办法,妥善做好移民搬迁安置规划。
2 水电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地方移民实施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做搬迁安置实施计划,再根据计划实施。实施阶段的工作繁杂,有组织搬迁、旧房拆除、场地清理、安置区基础设施与房屋建设、专项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及处理移民申诉、纠纷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等工作。移民通过参与安置调查、规划、实施和管理,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积极参与生产、生活安置事项决策,有利于减少移民可能被欺骗的担心,减少对政府的不信任。可以选择移民代表全过程参与移民搬迁安置,参加与移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协调协商会议,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移民安置质量、进度和资金得到有效控制。尤其是移民安置去向、安置點选择,移民补偿资金的兑现,移民村生产用地分配,宅基地分配,移民房屋重建等与移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征求移民的意见,取得共识后再实施搬迁安置。考虑到具有宗教信仰的移民精神寄托、宗教感情受到影响,可以按宗教教规安排一定的活动,安慰移民群众,满足其心理需求,减少少数民族移民的阻力。
3 水电移民安置后期扶持阶段
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水电移民人数众多、财产损失较大,难以承担全面赔偿的压力,再加上土地所有权制度等影响,决定了我国水电移民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实行市场化一次性买断政策。目前,国家实行前期补偿加实行后期扶持的政策。2006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后期扶持的重点在于移民生产和生活恢复,收入水平的恢复提高,包括开垦荒地、发展企业,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鼓励移民从事第三产业、自谋职业等。移民参与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取得生产生活补助,享受优先就业的待遇,尽快实现稳得住的目标。在具体项目安排、推行扶持政策中,在鼓励移民参与的基础上,积极听取项目法人、当地各级干部意见,解决移民搬迁安置阶段的遗留问题,提高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
总之,水电资源开发涉及国家、企业、移民等多维度的利益主体关系。通过保障移民知情权、参与权,有助于促进移民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减轻移民的疑虑,取得其支持,建立起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增强政府部门对社会调控和治理能力,将移民社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水电资源开发中,移民未能充分参与,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不断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从保障移民参与权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在水电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实施阶段、后期扶持阶段移民参与路径,建立完善移民参与机制,增强政府部门的社会治理能力。
【关键词】
移民权益;社会治理;移民安置
自1912年我国第一座水电站——云南石龙坝水电站建成以来,我国水电事业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水电资源开发突发猛进,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电力保障的同时,还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水电资源开发不可避免地带来移民安置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和民主政治状况来看,自上而下的水电资源开发决策较多,并且移民搬迁安置各个阶段,移民参与相对较少。由于移民未能充分参与,对移民政策的理解度,对政府决策的支持度较低,出现了一系列移民安置问题。大量移民通过信访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信访”不“信法”,通过向上级政府上访对当地政府施压的方式,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重视。移民搬迁安置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再造的过程,涉及到社会组织的恢复与重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等多个方面,再加上近年来因水电资源开发导致移民上访的人数、批次、案例逐年增加,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发生了重大变化,“管理”强调的是从上而下的“管理”,“治理”更加突出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通过扩大包括移民参与在内的公民参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移民参与权是指由于水电资源开发的区域特殊、移民身份特殊等原因,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参与水电资源开发决策、规划、经营、接受教育培训、分享利益或得到补偿的权利。根据水电资源开发的具体工作程序、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创造条件,保障移民参与权,确保移民以不同形式参与其中,使其由一个水电资源开发中的旁观者,成为一个参与者,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水电开发的各个环节,不仅对移民群众个人,而且也对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实现社会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水电移民安置规划阶段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过程中,编制单位要深入村庄(社区)、村民(居民)家庭等基层,广泛征求移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相关人士的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充分考虑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方针政策,反复修改完善直至大多数利益群体认可的规划设计方案。目前的问题是法定程序的缺失,规划编制部门受托编制完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征求移民意见这一程序。移民的知情权在这一阶段缺乏一定地保障。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实物指标调查阶段是一个基础环节,决定了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和移民补偿额,受委托的调查机构要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取得利益相关方的认可,避免后期争议。在淹没实物调查中,鼓励村组代表、移民等共同参与实物调查、测量、登记和统计工作。村组代表对村集体土地及财产,移民对其所有的房屋等财产进行确认。由于水电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分布的高度重合性,在制定移民搬迁安置规划时,注重水电资源开发中的民族宗教因素。要考虑宗教设施的搬迁安置费用,对于需要搬迁的宗教器物和设施,给予足够重视。依靠民族宗教部门、宗教代表人士和广大移民信众,出主意、想办法,妥善做好移民搬迁安置规划。
2 水电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地方移民实施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做搬迁安置实施计划,再根据计划实施。实施阶段的工作繁杂,有组织搬迁、旧房拆除、场地清理、安置区基础设施与房屋建设、专项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及处理移民申诉、纠纷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等工作。移民通过参与安置调查、规划、实施和管理,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积极参与生产、生活安置事项决策,有利于减少移民可能被欺骗的担心,减少对政府的不信任。可以选择移民代表全过程参与移民搬迁安置,参加与移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协调协商会议,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移民安置质量、进度和资金得到有效控制。尤其是移民安置去向、安置點选择,移民补偿资金的兑现,移民村生产用地分配,宅基地分配,移民房屋重建等与移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征求移民的意见,取得共识后再实施搬迁安置。考虑到具有宗教信仰的移民精神寄托、宗教感情受到影响,可以按宗教教规安排一定的活动,安慰移民群众,满足其心理需求,减少少数民族移民的阻力。
3 水电移民安置后期扶持阶段
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水电移民人数众多、财产损失较大,难以承担全面赔偿的压力,再加上土地所有权制度等影响,决定了我国水电移民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实行市场化一次性买断政策。目前,国家实行前期补偿加实行后期扶持的政策。2006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后期扶持的重点在于移民生产和生活恢复,收入水平的恢复提高,包括开垦荒地、发展企业,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鼓励移民从事第三产业、自谋职业等。移民参与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取得生产生活补助,享受优先就业的待遇,尽快实现稳得住的目标。在具体项目安排、推行扶持政策中,在鼓励移民参与的基础上,积极听取项目法人、当地各级干部意见,解决移民搬迁安置阶段的遗留问题,提高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
总之,水电资源开发涉及国家、企业、移民等多维度的利益主体关系。通过保障移民知情权、参与权,有助于促进移民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减轻移民的疑虑,取得其支持,建立起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增强政府部门对社会调控和治理能力,将移民社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