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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营中,跨国公司选择垂直关系形式时,能够运用垂直约束来规避东道国反托拉斯法(竞争法)的限制。在反托拉斯法实践中,水平并购是诱发东道国产业竞争度削弱的重要原因,而垂直一体化和垂直约束会产生一定的反竞争效果,但由于同时具备促进竞争的功能,控制较为困难,法律实施成本也较高,在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以放松这方面的管制较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