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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主要问题
国内学者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几乎尚未达到弱式有效(邹辉文,2004年),充分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恶劣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的事件时有发生,从“琼民源案”到“银广夏”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引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危机,也是近几年市场低迷的重要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不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造虚假信息。具体包括披露信息文字的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也最大的问题,在上市公司的招股、再融资中表现地尤为突出,比较典型的有为粉饰业绩而进行盈余管理。
2.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及时。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为配合市场炒作资金)而有意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甚至根本不披露重大信息,如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3.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许多上市公司无视国家的具体规定,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随心所欲”,如发布语义不清甚至自相矛盾的信息“补丁”、通过新闻渠道披露信息却没有申请停牌公司股票等,导致大量小道消息的泛滥甚至产生内幕信息。
4.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累赘或额外的负担,而没有当作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投资人应该获得的权利,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观念。
5.信息披露的不公平性。上市公司为转嫁危机或谋求利益,将投资计划、并购重组、业绩预警等重大信息事先透露给内幕人员,认为造成这些信息在市场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均衡,导致非内幕人员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扭曲的资本市场功能定位。我国的上市公司制度主要是在否定、改造计划经济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被嫁接到企业中去, 并被赋予改革国有企业的使命,发展资本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众多地方政府纷纷将帮助企业包装上市作为协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捷径”。结果,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被过度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为了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惜采用包括信息杠杆在内的各种手段,以获得较高的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
2.非市场化的市场制度。从发行市场来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和结构不合理, 无论是2001年以前采取的额度控制下的审批制还是之后的核准制,都没有改变股票一级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许多上市公司不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公司的素质上,而是放在怎样通过审批上,为此不惜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从交易市场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公共信息质量较差,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获取对市场交易真正有价值的私人信息的边际成本往往大于信息的边际收益,同投资机构和大户相比他们处于明显地信息劣势地位。
3.不健全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有的“股权分置”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为保持公有制主导地位的非市场化安排强化了不同股权性质股东之间利益目标之间的差异。而市场上存在的严重过度投机和供需失衡以及畸高流通股价,也诱使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牟取证券差价收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约束弱化,小股东不愿也无力参与公司治理,“所有者缺位”导致管理者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披露信息时随意性较强,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甚至可能为谋求个人利益而制造虚假信息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尽管近年来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也为数不少,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前赴后继的“勇于”违法,显然相关执法部门相应的处罚力度还有不足,对于违法违规的直接当事人并没有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而且,我国目前一般只是采用行政处罚的解决办法,受害的投资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当事人的嚣张气焰。汪毅慧等(2003年)研究发现由于大陆较差的投资者保护环境,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大陆公司股票的不对称信息成本大约是香港本地公司股票的两倍。
三、治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无法彻底消除的,但植根于人的自利天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主观风险”,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减轻和控制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不复存在,但并不代表着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完全消除。我们认为,有效治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适度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积极培育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充分发挥股东的有效监督作用;改善董事会结构,提高增强董事会独立性, 使董事会成为真正制约经营管理者的治理结构;适当调整管理者报酬结构,更多的运用股票、期权等激励收入,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一致,弱化产生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观冲动。
2.坚持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构筑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在强调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前提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由准则主义监管理念向公开主义理念过渡;要尽快推出上市公司网上信息披露系统,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途径,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灵活机动的优势以及各种媒体、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补充监管作用。
3.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证券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提高执法效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除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外,还应当通过实行严格的民事损害赔偿来提高违法成本,采取诸如设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废除对被告进行行政查处或判决的前置程序等措施以适当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门槛;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券商等相关内幕交易者的严厉打击。
国内学者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几乎尚未达到弱式有效(邹辉文,2004年),充分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恶劣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的事件时有发生,从“琼民源案”到“银广夏”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引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危机,也是近几年市场低迷的重要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不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造虚假信息。具体包括披露信息文字的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也最大的问题,在上市公司的招股、再融资中表现地尤为突出,比较典型的有为粉饰业绩而进行盈余管理。
2.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及时。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为配合市场炒作资金)而有意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甚至根本不披露重大信息,如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3.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许多上市公司无视国家的具体规定,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随心所欲”,如发布语义不清甚至自相矛盾的信息“补丁”、通过新闻渠道披露信息却没有申请停牌公司股票等,导致大量小道消息的泛滥甚至产生内幕信息。
4.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累赘或额外的负担,而没有当作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投资人应该获得的权利,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观念。
5.信息披露的不公平性。上市公司为转嫁危机或谋求利益,将投资计划、并购重组、业绩预警等重大信息事先透露给内幕人员,认为造成这些信息在市场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均衡,导致非内幕人员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扭曲的资本市场功能定位。我国的上市公司制度主要是在否定、改造计划经济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被嫁接到企业中去, 并被赋予改革国有企业的使命,发展资本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众多地方政府纷纷将帮助企业包装上市作为协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捷径”。结果,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被过度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为了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惜采用包括信息杠杆在内的各种手段,以获得较高的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
2.非市场化的市场制度。从发行市场来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和结构不合理, 无论是2001年以前采取的额度控制下的审批制还是之后的核准制,都没有改变股票一级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许多上市公司不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公司的素质上,而是放在怎样通过审批上,为此不惜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从交易市场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公共信息质量较差,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获取对市场交易真正有价值的私人信息的边际成本往往大于信息的边际收益,同投资机构和大户相比他们处于明显地信息劣势地位。
3.不健全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有的“股权分置”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为保持公有制主导地位的非市场化安排强化了不同股权性质股东之间利益目标之间的差异。而市场上存在的严重过度投机和供需失衡以及畸高流通股价,也诱使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牟取证券差价收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约束弱化,小股东不愿也无力参与公司治理,“所有者缺位”导致管理者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披露信息时随意性较强,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甚至可能为谋求个人利益而制造虚假信息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尽管近年来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也为数不少,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前赴后继的“勇于”违法,显然相关执法部门相应的处罚力度还有不足,对于违法违规的直接当事人并没有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而且,我国目前一般只是采用行政处罚的解决办法,受害的投资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当事人的嚣张气焰。汪毅慧等(2003年)研究发现由于大陆较差的投资者保护环境,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大陆公司股票的不对称信息成本大约是香港本地公司股票的两倍。
三、治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无法彻底消除的,但植根于人的自利天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主观风险”,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减轻和控制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不复存在,但并不代表着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完全消除。我们认为,有效治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适度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积极培育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充分发挥股东的有效监督作用;改善董事会结构,提高增强董事会独立性, 使董事会成为真正制约经营管理者的治理结构;适当调整管理者报酬结构,更多的运用股票、期权等激励收入,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一致,弱化产生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观冲动。
2.坚持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构筑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在强调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前提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由准则主义监管理念向公开主义理念过渡;要尽快推出上市公司网上信息披露系统,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途径,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灵活机动的优势以及各种媒体、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补充监管作用。
3.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证券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提高执法效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除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外,还应当通过实行严格的民事损害赔偿来提高违法成本,采取诸如设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废除对被告进行行政查处或判决的前置程序等措施以适当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门槛;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券商等相关内幕交易者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