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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2010年,我到一家服装公司上班,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我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我透支额度不大,又积极还款,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我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我被释放后回公司上班却被告知,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以这样的理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