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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13年开始,金融业“营改增”的问题进入议事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多家主要银行及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但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存在很多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 营业税 银行
始于2012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在2014年开始进入攻坚之旅。2014年7月4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公开表示,争取“十二五”末(也就是2015年末)全面完成营改增。根据这一规划,金融业将继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之后改征增值税。与上述行业相比,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对增值税改革提出更高要求,改革的难度更大,迄今为止目世界各国也还没有成熟的改革方案可供借鉴。本人在银行工作多年,希望通过本文就金融业营改增问题(以银行业为例)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与各位专家、同行共同促进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区别在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征税依据,而增值税以商品流转和劳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能够更好的消除重复征税、推动产业分工。但目前我国税法对银行业征税营业税而非增值税(2008-2013年,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由1065.89亿元增至2372.95亿元,年均增长21.8%),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形成重复征税。按现行营业税条例,银行业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这意味着银行购进货物(如机器设备、水电费)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不能抵扣,加重了本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由于交纳营业税,银行无法向接受其服务的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像接受运输服务那样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2)银行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核算,这意味着贷款利息到期无论是否收回,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额交纳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资金成本。当滞收利息较高时,会影响银行短期资金流动,也会对银行整体运营造成一定的负担。(3)银行业提供的跨境服务无法享受退税。由于计税原理的不同,对于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此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业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非常多,上述政策使得这些跨境服务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削弱银行业国际竞争力。
通过营改增,银行业可以获得如下税收好处:(1)体避免重复征税,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细化和公平竞争。(2)通过适宜的机制设计,能够实现降低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顺应当前金融外围业务外包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银行业细化分工,提高效率。(3)可以延伸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4)实现对外银行业务出口退税,增强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银行业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采取何种计税方式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征税法和一般征税法两种,前者是按照某一税率乘以应税收入得到应纳税额;后者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二者相比,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操作和征收监管比较简便,但没有根本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与重复征税问题,下游企业也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一般计税方法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缺点是纳税操作复杂,尤其是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将使银行业在发票管理、系统改造、纳税申报等诸多方面,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两种计税方式应该优先考虑一般征税法,在无法采用一般征税法时再用简易征税法。
(二)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利息净收入征税,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但这样处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无法获得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的相关发票,难以操作。可以考虑采用简化处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当然,如果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税法纳税。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是银行业能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项目。这些项目“营改增”后在上游企业中也基本都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作为下游企业,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
(三)如何确定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17%、13%、11%、6%四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当兼并税率的原则,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将不会出台新税率,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最可能的是简易征税法按照6%,一般征税法按照11%。
(四)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在中央与地方分成
目前,除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预算收入外,其他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属地方预算收入。改征增值税后,若仍将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成,地方预算收入将大幅减少。在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矛盾已较为突出的情况下,若“营改增”后仍沿用原来的模式及分成比例,不对增大地方财力作出实质性努力,则对地方财政来说可谓雪上加霜。笔者认为,由于银行业对全国经济影响巨大,且银行业的调控、风险管理等责任主要在中央,同时出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的考虑,建议银行业增值税仍然由国税征收,同时考虑“营改增”后的总体影响,可适当调高地方分成比例。
三、总结
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业即将开始实施营改增,建议有关部门应在尊重和充分考虑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尽快确定征税方法、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问题,这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税制的进一步优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秘方法问题的研析[J].税务研究,2013(4).
[2]刘友荣.金融业“营改增”前景展望[J].金融经济,2012(12).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 营业税 银行
始于2012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在2014年开始进入攻坚之旅。2014年7月4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公开表示,争取“十二五”末(也就是2015年末)全面完成营改增。根据这一规划,金融业将继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之后改征增值税。与上述行业相比,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对增值税改革提出更高要求,改革的难度更大,迄今为止目世界各国也还没有成熟的改革方案可供借鉴。本人在银行工作多年,希望通过本文就金融业营改增问题(以银行业为例)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与各位专家、同行共同促进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区别在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征税依据,而增值税以商品流转和劳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能够更好的消除重复征税、推动产业分工。但目前我国税法对银行业征税营业税而非增值税(2008-2013年,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由1065.89亿元增至2372.95亿元,年均增长21.8%),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形成重复征税。按现行营业税条例,银行业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这意味着银行购进货物(如机器设备、水电费)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不能抵扣,加重了本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由于交纳营业税,银行无法向接受其服务的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像接受运输服务那样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2)银行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核算,这意味着贷款利息到期无论是否收回,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额交纳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资金成本。当滞收利息较高时,会影响银行短期资金流动,也会对银行整体运营造成一定的负担。(3)银行业提供的跨境服务无法享受退税。由于计税原理的不同,对于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此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业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非常多,上述政策使得这些跨境服务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削弱银行业国际竞争力。
通过营改增,银行业可以获得如下税收好处:(1)体避免重复征税,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细化和公平竞争。(2)通过适宜的机制设计,能够实现降低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顺应当前金融外围业务外包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银行业细化分工,提高效率。(3)可以延伸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4)实现对外银行业务出口退税,增强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银行业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采取何种计税方式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征税法和一般征税法两种,前者是按照某一税率乘以应税收入得到应纳税额;后者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二者相比,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操作和征收监管比较简便,但没有根本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与重复征税问题,下游企业也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一般计税方法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缺点是纳税操作复杂,尤其是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将使银行业在发票管理、系统改造、纳税申报等诸多方面,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两种计税方式应该优先考虑一般征税法,在无法采用一般征税法时再用简易征税法。
(二)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利息净收入征税,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但这样处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无法获得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的相关发票,难以操作。可以考虑采用简化处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当然,如果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税法纳税。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是银行业能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项目。这些项目“营改增”后在上游企业中也基本都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作为下游企业,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
(三)如何确定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17%、13%、11%、6%四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当兼并税率的原则,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将不会出台新税率,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最可能的是简易征税法按照6%,一般征税法按照11%。
(四)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在中央与地方分成
目前,除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预算收入外,其他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属地方预算收入。改征增值税后,若仍将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成,地方预算收入将大幅减少。在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矛盾已较为突出的情况下,若“营改增”后仍沿用原来的模式及分成比例,不对增大地方财力作出实质性努力,则对地方财政来说可谓雪上加霜。笔者认为,由于银行业对全国经济影响巨大,且银行业的调控、风险管理等责任主要在中央,同时出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的考虑,建议银行业增值税仍然由国税征收,同时考虑“营改增”后的总体影响,可适当调高地方分成比例。
三、总结
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业即将开始实施营改增,建议有关部门应在尊重和充分考虑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尽快确定征税方法、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问题,这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税制的进一步优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秘方法问题的研析[J].税务研究,2013(4).
[2]刘友荣.金融业“营改增”前景展望[J].金融经济,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