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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制问题、行为问题、监管问题等, 从学理角度分析了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渊源、条件与标准、范围,并提出了完善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公路行政法;路政管理;路政许可制度;对策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1-143-02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可以从制度、行为与结果三个层面理解。制度层面的路政行政许可是有关行政许可的静态的法律规定,是一国法制中关于路政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特征和种类、设定范围、条件、路政行政许可设定权、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路政行政许可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的总称,它包括有关路政行政许可的实体与程序性规范。行为层面的路政行政许可侧重指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并以此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果层面的路政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路政行政主体审批后,已经准许或不准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具有某种资格或享有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与结果层面的规定属动态的规定。
一、路政管理许可制度的问题表现
(一)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制问题
为了管制或规范路政事务或路政经济活动的不良行为,保障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防止社会上一些人因自由从事有关事务或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设立路政行政许可制度。但某些路政部门设立许可或审批并不是为了治理的需要,而是为了收敛钱财,增加本单位的收入,这违背了国家设立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的目的。西方一些国家为了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建立政府管制,没有取代市场的作用,更不是出于增加的收入的目的。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有关行为方面的问题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相当复杂:必须要求审批者提供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一些无关紧要的材料、许多无关紧要的关卡、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同时也使相对人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没有效率的行政程序中。相对而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许可程序就较为灵活,便捷、高效。
(三)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不力
路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许可证的使用主要是通过年审制度。实际上,采用年审制度监督许可证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年审制度的负面效应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相对人生产经营效率而提高其成本,从而最终削弱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学理分析
(一)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渊源分析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是指行政许可由何级机关创制以及由什么方式表现出来。为加强路政管理,提高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路政管理许可。路政管理许可作为一种赋全行为,其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这种许可活动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无申请即无许可。路政管理许可应根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条件与标准分析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人取得某项行政许可必须达到的最底要求。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问题,主要在于许可条件和标准笼统或没有规定,难以操作,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由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广,管理事项的差异性大,许可条件和标准因管理的事项不同而异,很难统一界定于一部法律中。但可以就行政许可条件必须公开、具体、透明等作出形式上的要求,一般的说,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首先,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申请人应具有从事所申请事项必需的物质条件;再次,还应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必须科学,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把握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对该项事物的发展是促进还是限制的;二是许可条件的设定要符合实际情况;三是许可的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不得含糊其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三)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范围分析
哪些事项设定许可,应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行政许可设置的初衷。为防止行政许可被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脱离行政许可的设置目的,而从己方利益出发任意滥用,通过立法廓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十分必要。一般而言,学术界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界定为: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规范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通过指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另外,凡属于维系基本生存的最底限度的权利和自由(如人身权和保障生存的财产权等);采取行政登记制度就足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没有特殊义务及义务能力要求的权利和自由,也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当然,行政许可的范围可依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当调整。
三、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对策建议
(一)完善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
应当依照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进行许可审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审批。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设置许可审批。在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必须严格控制许可和审批的设置。审查立法草案时应当着重审查许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
路政管理许可审批程序的不能一律说成简单或是复杂,应当与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处理工作的难易、所需人力及时间的多少等情况相适应。无论许可审批程序繁简如何,当事人获得有关信息以及申请、面谈和取得许可或批准证书都应当极为方便。在最短的时间之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或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免费索取或下载。
(三)完善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我们国家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计划经济模式,但是计划经济的陈旧观念仍在存在于许多官员的思想中。他们仍然习惯于管得多、管得深。现在是进一步放松管制还经营者更多自由的时候了。放松管制的有效途径,就是政府进一步强制性精简机构、归并减少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大幅度减少许可审批项目,把政府的管制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给生产经营者最大的活动空间。
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对我们有利有弊,我们应该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利用它的优势,为我们国家的路政管理做出相应贡献。但是假如设置、运用不当,就有弊端。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修建公路逐步有政府还贷修建转向经营性修建,这就需要路政管理许可应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随着经济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1]薄学峰.浅谈公路路政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
[2]马睿君.法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J].中外公路,2004,(02).
[3]秦禄生.法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体制的改革[J].中外公路,2004,(03).
[4]吴建依.经济行政法理论与制度[M] .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
[5]郭丰敏,李永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基础[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关键词:公路行政法;路政管理;路政许可制度;对策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1-143-02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可以从制度、行为与结果三个层面理解。制度层面的路政行政许可是有关行政许可的静态的法律规定,是一国法制中关于路政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特征和种类、设定范围、条件、路政行政许可设定权、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路政行政许可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的总称,它包括有关路政行政许可的实体与程序性规范。行为层面的路政行政许可侧重指路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并以此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果层面的路政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路政行政主体审批后,已经准许或不准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具有某种资格或享有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与结果层面的规定属动态的规定。
一、路政管理许可制度的问题表现
(一)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制问题
为了管制或规范路政事务或路政经济活动的不良行为,保障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防止社会上一些人因自由从事有关事务或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设立路政行政许可制度。但某些路政部门设立许可或审批并不是为了治理的需要,而是为了收敛钱财,增加本单位的收入,这违背了国家设立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的目的。西方一些国家为了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建立政府管制,没有取代市场的作用,更不是出于增加的收入的目的。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有关行为方面的问题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相当复杂:必须要求审批者提供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一些无关紧要的材料、许多无关紧要的关卡、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同时也使相对人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没有效率的行政程序中。相对而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许可程序就较为灵活,便捷、高效。
(三)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不力
路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许可证的使用主要是通过年审制度。实际上,采用年审制度监督许可证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年审制度的负面效应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相对人生产经营效率而提高其成本,从而最终削弱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学理分析
(一)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渊源分析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是指行政许可由何级机关创制以及由什么方式表现出来。为加强路政管理,提高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路政管理许可。路政管理许可作为一种赋全行为,其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这种许可活动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无申请即无许可。路政管理许可应根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条件与标准分析
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人取得某项行政许可必须达到的最底要求。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问题,主要在于许可条件和标准笼统或没有规定,难以操作,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由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广,管理事项的差异性大,许可条件和标准因管理的事项不同而异,很难统一界定于一部法律中。但可以就行政许可条件必须公开、具体、透明等作出形式上的要求,一般的说,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首先,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申请人应具有从事所申请事项必需的物质条件;再次,还应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必须科学,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把握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对该项事物的发展是促进还是限制的;二是许可条件的设定要符合实际情况;三是许可的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不得含糊其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三)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的范围分析
哪些事项设定许可,应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行政许可设置的初衷。为防止行政许可被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脱离行政许可的设置目的,而从己方利益出发任意滥用,通过立法廓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十分必要。一般而言,学术界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界定为: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规范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通过指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另外,凡属于维系基本生存的最底限度的权利和自由(如人身权和保障生存的财产权等);采取行政登记制度就足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没有特殊义务及义务能力要求的权利和自由,也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当然,行政许可的范围可依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当调整。
三、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制度对策建议
(一)完善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
应当依照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进行许可审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审批。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设置许可审批。在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必须严格控制许可和审批的设置。审查立法草案时应当着重审查许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
路政管理许可审批程序的不能一律说成简单或是复杂,应当与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处理工作的难易、所需人力及时间的多少等情况相适应。无论许可审批程序繁简如何,当事人获得有关信息以及申请、面谈和取得许可或批准证书都应当极为方便。在最短的时间之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或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免费索取或下载。
(三)完善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我们国家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计划经济模式,但是计划经济的陈旧观念仍在存在于许多官员的思想中。他们仍然习惯于管得多、管得深。现在是进一步放松管制还经营者更多自由的时候了。放松管制的有效途径,就是政府进一步强制性精简机构、归并减少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大幅度减少许可审批项目,把政府的管制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给生产经营者最大的活动空间。
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对我们有利有弊,我们应该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利用它的优势,为我们国家的路政管理做出相应贡献。但是假如设置、运用不当,就有弊端。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修建公路逐步有政府还贷修建转向经营性修建,这就需要路政管理许可应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随着经济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1]薄学峰.浅谈公路路政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
[2]马睿君.法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J].中外公路,2004,(02).
[3]秦禄生.法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体制的改革[J].中外公路,2004,(03).
[4]吴建依.经济行政法理论与制度[M] .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
[5]郭丰敏,李永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基础[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