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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系受害人小红的父母。受害人小红生前系某中学学生。2013年4月25日,小红因将手机借给同学使用及科学作业问题,被老师叫至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2013年4月26日,小红照常上学。2013年4月27日,小红离家后未到学校上学。因小红未按时回家,当天下午6时许,小红的父母李某和陈某打电话给班主任,被告知小红一天都未到学校上学。因寻找一晚未果,2013年4月28日上午9时,李某向派出所报案。2013年4月28日小红被发现溺死于苏州护城河里。李某、陈某认为学校对小红存在不当教育行为,且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使原告错过了最佳的寻找和救援时间,导致小红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不幸身亡。因此,该中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60%的责任。而该中学认为小红死亡的发生既不是在其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也不是在教育管理的空间范围内,其未违反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法定义务,其行为与小红校外溺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