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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账号产权的可能主体有两个,一是提供账号的平台公司,二是账号的申请者和使用者,但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其中处分权由平台公司完全享有,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则部分让渡于账号申请者,而虚拟账号的收益权则二者都能享有.文章认为尽管申请者不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但平台公司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之行使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申请者在行使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时,平台公司不得随意干涉,在处分权行使层面,平台公司不能随意封号或者收回申请者的虚拟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