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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重视保护生态的多样性、以提供社会产品或是社会服务为目的的森林,即生态公益林逐渐受到国家及大众的重视。目前公益生态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从政府那里所获得的公益补偿不足以满足他们的实际所需,在这种情况之下,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该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与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签订必要的监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公益生态林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进而维护林权和林权证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