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队伍作为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角色,其权利是否完整,是否能够得到系统完整地落实和保护,能否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国家法治体系健全的重要标志。在如今,律师权利得到律师队伍、司法群体、人民群众甚至整个国家的关注,原因之一就是律师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
一、律师权利的范围
这里要讨论的律师权利并不包括律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如民法所列举的姓名权,人格权,宪法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版发表的权利等等,而在于律师作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根据法律指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时,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以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代理权。代理权是律师和当事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基础,没有代理权的实现,之后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给予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代理律师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在今天尤其指程序方面的合法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2、会见权和通信权。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是律师能够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知晓当事人想法的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是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经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3、阅卷权。阅卷权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权利,为进一步维护當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治公正打下扎实的基础。通过法条可以看出,案件的大部分资料都掌握在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手里,阅卷权的充分行使需要公检法机关的高度配合。4、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执业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则会成为平衡控诉双方的重要途径,进而为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利证据,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事实和程序基础;5、辩论权。辩论权的行使是行使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表现和途径。只有在法庭上通过和控方的辩论,反驳其错误的或者不实的证据、事实和程序,向审判机关主张当事人的观点,表达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违法的程序,才能辅助审判庭形成正确的审判结果,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律师权利受到的侵害
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可能遭到的比较严重的侵权情形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种:1、律协的行为不规范。律协作为我国律师行业组织,当律师违反其规章管理制度时,做出惩戒的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参与度较低。在救济的过程中,救济机构不统一,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协的自治性不强,律协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不能提供足够的支持;2、公检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侵犯或剥夺也时有发生。根据律协发布的报告,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但大致上律师经常请求维护的权利主要有律师代理权,会见权,阅卷权等等。律师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往往只能请求律协帮助,但是从律协公布的数据看,已有处理结果的案件占的这些案件总和的比例是很低的。在遇到公检法侵权的时候,律师的维权渠道单一,律协对案件的解决率低且所耗时间长。
三、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
在与公检法这些司法机关一起维护司法公正时候,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司法机关内部诸多问题导致律师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第一,部分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公检法系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素质不高,在遇到问题时并不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人员。司法人员代表公权力一方时,会滥用权力使作为非公权力一方律师的代理权、阅卷权、辩护权受到侵犯。第二,司法机关办公条件限制律师权利的实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的国情在某些偏远地区的司法部门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经费,办案条件不尽如人意,使得律师的很多权利受到限制,难以实现。比如,律师享有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但是有的司法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会见室或者会见室条件简陋,导致不能保证会见的单独性和隐秘性;或者,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但是有的司法部门基础设施实在过于陈旧,录像画面模糊或者常常出故障,公安局提供画面模糊的材料很可能导致非法证据不能被排除,既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
其次,立法的缺陷。第一,《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全国人大代表张燕律师就曾在两会中建议废除该法条,其认为该法条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等恶劣的影响。在裁判文书网中能看到,2018年案由为伪证的案件有38件,2017年为77件,再往前看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数据大部分是因为律师自身确实违反了法律,但是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确存在遭到极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利用伪证罪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的情况。第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这款规定的缺陷在于没有规定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虽然表明律师可以持相关证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但是如若他们不配合,律师也无计可施。也由此律师经常寻求第一款法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大大增加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量,而且申请也并不一定得到实现。不仅耽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为增加诉讼成功率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司法秩序公正性的可能性。第三,《刑事诉讼法》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律师法》中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取证,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则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可调查取证。也就是在同样没有规定否定性后果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规定并不一样,由此会带来适用上的矛盾性。
四、律师维权机制的完善
一、律师权利的范围
这里要讨论的律师权利并不包括律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如民法所列举的姓名权,人格权,宪法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版发表的权利等等,而在于律师作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根据法律指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时,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以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代理权。代理权是律师和当事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基础,没有代理权的实现,之后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给予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代理律师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在今天尤其指程序方面的合法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2、会见权和通信权。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是律师能够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知晓当事人想法的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是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经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3、阅卷权。阅卷权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权利,为进一步维护當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治公正打下扎实的基础。通过法条可以看出,案件的大部分资料都掌握在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手里,阅卷权的充分行使需要公检法机关的高度配合。4、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执业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则会成为平衡控诉双方的重要途径,进而为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利证据,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事实和程序基础;5、辩论权。辩论权的行使是行使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表现和途径。只有在法庭上通过和控方的辩论,反驳其错误的或者不实的证据、事实和程序,向审判机关主张当事人的观点,表达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违法的程序,才能辅助审判庭形成正确的审判结果,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律师权利受到的侵害
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可能遭到的比较严重的侵权情形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种:1、律协的行为不规范。律协作为我国律师行业组织,当律师违反其规章管理制度时,做出惩戒的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参与度较低。在救济的过程中,救济机构不统一,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协的自治性不强,律协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不能提供足够的支持;2、公检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侵犯或剥夺也时有发生。根据律协发布的报告,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但大致上律师经常请求维护的权利主要有律师代理权,会见权,阅卷权等等。律师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往往只能请求律协帮助,但是从律协公布的数据看,已有处理结果的案件占的这些案件总和的比例是很低的。在遇到公检法侵权的时候,律师的维权渠道单一,律协对案件的解决率低且所耗时间长。
三、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
在与公检法这些司法机关一起维护司法公正时候,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司法机关内部诸多问题导致律师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第一,部分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公检法系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素质不高,在遇到问题时并不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人员。司法人员代表公权力一方时,会滥用权力使作为非公权力一方律师的代理权、阅卷权、辩护权受到侵犯。第二,司法机关办公条件限制律师权利的实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的国情在某些偏远地区的司法部门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经费,办案条件不尽如人意,使得律师的很多权利受到限制,难以实现。比如,律师享有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但是有的司法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的会见室或者会见室条件简陋,导致不能保证会见的单独性和隐秘性;或者,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但是有的司法部门基础设施实在过于陈旧,录像画面模糊或者常常出故障,公安局提供画面模糊的材料很可能导致非法证据不能被排除,既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
其次,立法的缺陷。第一,《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全国人大代表张燕律师就曾在两会中建议废除该法条,其认为该法条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等恶劣的影响。在裁判文书网中能看到,2018年案由为伪证的案件有38件,2017年为77件,再往前看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数据大部分是因为律师自身确实违反了法律,但是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确存在遭到极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利用伪证罪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的情况。第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这款规定的缺陷在于没有规定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虽然表明律师可以持相关证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但是如若他们不配合,律师也无计可施。也由此律师经常寻求第一款法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大大增加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量,而且申请也并不一定得到实现。不仅耽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为增加诉讼成功率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司法秩序公正性的可能性。第三,《刑事诉讼法》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律师法》中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取证,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则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可调查取证。也就是在同样没有规定否定性后果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规定并不一样,由此会带来适用上的矛盾性。
四、律师维权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