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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煤炭下游市场日渐低迷、煤炭市场单价日趋下滑、各类材料、人工、电力等成本不断上涨的大环境下,煤炭企业面临又一次危机和挑战。传统的试图通过加强对企业生产成本的控制,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管理模式面临更加严竣的挑战,故管理者将更多的目光转向如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增加效益的途径。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这一优惠政策的条文笔者就不再熬述,但就目前笔者所在的皖北煤电集团而言,对这一政策重视程度、利用程度还远远不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比较狭隘,仅就与中国矿大、淮南矿院等学术院校签订合同的纯技术服务性费用入账,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煤炭企业为此科研项目的投入如材料、人工等费用远大于此。在具体操作中,企业财务部门应就此问题结合税法有关优惠政策,召开专题会议,设计出该项费用核算过程的改进、控制措施,确保合理规范、归集各项研发费用的原始单据,安排专人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报批,据实入账核算,争取税收优惠。在此实施方案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再与技术部、通防部、经管部、人力资源部、动力部等部门人员积极协调沟通,合理规范研发费用中材料、职工薪酬、电力、设备折旧、修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核算,据实入账;同时积极准备相关基础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争取法律法规认可,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发生费用全部纳入研发费用科目,争取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2.安置特殊就业人員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将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企业,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条文明确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煤矿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符合企业、岗位要求的前提下,在招聘职工时应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同样是支付工资,就能得到200%的扣除,既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政府排忧,又使企业受益。
3.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但在实际操作中,煤炭企业要注意三点筹划: 第一,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的所得税中抵免的。我们可以从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入手,如果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的所得税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的资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转移利润。即尽量增加抵减期限内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税款增多。第三,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所得税,那么就会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4.对税前限额列支项目的纳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等给予了更高的扣除限额,企业应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比如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对于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对此,企业应做好招待费用的预算与控制,根据实际情况超前谋划,有些费用尽管表面上是招待费的形式,但是与各类集中会议、业务宣传、土地征迁、学习培训等密切相关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变换核算科目,确保企业已经列支的费用项目充分得到扣除。
5.适时变换公司分支机构形式。煤炭企业效益的好坏固然与煤炭市场的行情有着直接关系,但煤炭企业是特殊行业,其效益的好坏还来源于资源的赋存条件,企业集团在众多的开采矿井中,难免会遇到煤炭资源赋存条件比较差的矿井,比如说瓦斯大、地压大、鸡窝煤等一系列不利因素,这些都给企业的成本和规模开采带来了许多制约因素,有可能暂时的开采成本要大于企业受益,这样的矿井企业应该设置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形式,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让总公司的利润充分吸收分公司的亏损,最大限度的降低整体所得税负。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
1.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扩抵税政策。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所购进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为抵扣完的进项税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该说,煤炭企业集团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抓住时机抢占资源投资建矿,基建时期设备的大量投入正好可以充分利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设备价值17%的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基建时期抵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把企业做大、做强,走远。处于经营阶段的煤矿企业也可以抓住时机批量更换设备或系统生产线,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2.巧妙选择供货渠道。在保证购买原材料同等质量和价格的前提下,煤炭企业尽量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这样可以尽可能多的索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多的抵扣增值税款,增值税款的减少也带动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少,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现金流出。
3.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转嫁过重增值税负。目前,增值税的改革与转型给煤矿企业带来了过重的增值税负,一方面,煤炭销售从13%增长到17%,井下开拓巷道等一系列建筑物、构筑物所投入的材料进项税不予抵扣,另一方面,大部分处于经营阶段的矿井无法享受到固定资产投资扩抵的税收优惠,因为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已于基建期间完成,这些因素造成了目前煤矿企业过重的增值税负担。在今年煤炭下游行业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煤炭销售单价日趋下降,这就更造成煤炭企业税负无法向外转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或以煤炭开采过程中抽放的瓦斯为主要原料的电厂。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排污费用支出,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转嫁、降低税负。
三、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特别应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四、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对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规避和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这一优惠政策的条文笔者就不再熬述,但就目前笔者所在的皖北煤电集团而言,对这一政策重视程度、利用程度还远远不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比较狭隘,仅就与中国矿大、淮南矿院等学术院校签订合同的纯技术服务性费用入账,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煤炭企业为此科研项目的投入如材料、人工等费用远大于此。在具体操作中,企业财务部门应就此问题结合税法有关优惠政策,召开专题会议,设计出该项费用核算过程的改进、控制措施,确保合理规范、归集各项研发费用的原始单据,安排专人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报批,据实入账核算,争取税收优惠。在此实施方案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再与技术部、通防部、经管部、人力资源部、动力部等部门人员积极协调沟通,合理规范研发费用中材料、职工薪酬、电力、设备折旧、修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核算,据实入账;同时积极准备相关基础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争取法律法规认可,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发生费用全部纳入研发费用科目,争取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2.安置特殊就业人員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将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企业,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条文明确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煤矿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符合企业、岗位要求的前提下,在招聘职工时应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同样是支付工资,就能得到200%的扣除,既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政府排忧,又使企业受益。
3.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但在实际操作中,煤炭企业要注意三点筹划: 第一,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的所得税中抵免的。我们可以从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入手,如果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的所得税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的资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转移利润。即尽量增加抵减期限内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税款增多。第三,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所得税,那么就会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4.对税前限额列支项目的纳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等给予了更高的扣除限额,企业应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比如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对于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对此,企业应做好招待费用的预算与控制,根据实际情况超前谋划,有些费用尽管表面上是招待费的形式,但是与各类集中会议、业务宣传、土地征迁、学习培训等密切相关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变换核算科目,确保企业已经列支的费用项目充分得到扣除。
5.适时变换公司分支机构形式。煤炭企业效益的好坏固然与煤炭市场的行情有着直接关系,但煤炭企业是特殊行业,其效益的好坏还来源于资源的赋存条件,企业集团在众多的开采矿井中,难免会遇到煤炭资源赋存条件比较差的矿井,比如说瓦斯大、地压大、鸡窝煤等一系列不利因素,这些都给企业的成本和规模开采带来了许多制约因素,有可能暂时的开采成本要大于企业受益,这样的矿井企业应该设置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形式,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让总公司的利润充分吸收分公司的亏损,最大限度的降低整体所得税负。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
1.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扩抵税政策。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所购进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为抵扣完的进项税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该说,煤炭企业集团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抓住时机抢占资源投资建矿,基建时期设备的大量投入正好可以充分利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设备价值17%的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基建时期抵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把企业做大、做强,走远。处于经营阶段的煤矿企业也可以抓住时机批量更换设备或系统生产线,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2.巧妙选择供货渠道。在保证购买原材料同等质量和价格的前提下,煤炭企业尽量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这样可以尽可能多的索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多的抵扣增值税款,增值税款的减少也带动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少,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现金流出。
3.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转嫁过重增值税负。目前,增值税的改革与转型给煤矿企业带来了过重的增值税负,一方面,煤炭销售从13%增长到17%,井下开拓巷道等一系列建筑物、构筑物所投入的材料进项税不予抵扣,另一方面,大部分处于经营阶段的矿井无法享受到固定资产投资扩抵的税收优惠,因为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已于基建期间完成,这些因素造成了目前煤矿企业过重的增值税负担。在今年煤炭下游行业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煤炭销售单价日趋下降,这就更造成煤炭企业税负无法向外转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或以煤炭开采过程中抽放的瓦斯为主要原料的电厂。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排污费用支出,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转嫁、降低税负。
三、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特别应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四、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对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规避和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