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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行财会工作必须遵守的财经法规之一,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今天看来有些规定不够规范,其中对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就有失偏颇。《通则》第32条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提取法定公积金。四、提取公益金。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种把“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以下简称罚没支出)放在利润分配的第一顺序,显然是对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