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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心理测试结论在诉讼中得到接受、推广和应用,然而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理论研究准备不充分、立法不明确和缺乏可操作性、测试者整体素质不高、心理测试程序规范缺失、缺乏被测试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为更好地促进和发展心理测试技术,满足和服务司法实践的需要,应积极加强心理测试技术理论的研究,立法弥补法律规定的欠缺,提高测试者的素质,规范心理测试程序,保障被测试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心理测试;测谎;测谎结论
心理测试技术,又称之为测谎技术,是指测试者根据案件情况,用事先编制好的相关题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 运用测谎仪对被测试者回答不同问题时所产生的生理变化进行记录 , 并对记录结果进行推理和判断的心理测量技术。我国过去认为心理测试技术是唯心主义的东西,给予错误的否定和排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心理测试技术受到关注,并被接受和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接受、推广和应用。
一、我国心理测试应用的现状
心理测试技术并非我国的本土资源,而是来源于欧美国家。1921年,美国研制成功世界上第一台专用心理测试仪,“二战”以后,美国的心理测试技术开始在各国推广和应用。由于受意识形态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心理测试制度一直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伪科学和骗人把戏。20世纪80年代,传统的观点逐渐改变,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得到认可,我国开始引进和研究心理测试技术。1991年,我国成功研制出第一台测谎仪,并成功用于侦破案件。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手段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公安机关开始应用心理测试技术进行刑事侦查和审讯活动,检察机关也把心理测试技术用于反贪侦查中,审判机关设立心理测试实验室,审判实践运用心理测试结论鉴别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许多当事人主动申请做心理测试鉴定,以鉴别证据真伪。
二、我国心理测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心理测试结论已经应用于司法实践,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但也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理论研究不足。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受意识形态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持片面否定的态度,认为是伪科学,是一种骗人的把戏。20世纪80年代初期心理测试技术开始引进我国,但是心理测试技术理论研究不足,更多的是“拿来主义”,缺乏对心理测试技术心理学、生理学、统计学等基础理论的研究。目前,我国仅有部分从事侦查学的学者对心理测试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诉讼法学界对心理测试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研究和讨论,理论的缺乏又影响了立法进程和司法实践的有序与规范。
(二)立法与实践的脱节。我国诉讼法证据种类中,没有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特别是心理测试结果是否能够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但对心理测试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或是对它的价值选择,司法实务界都给予充分肯定,心理测试结论已经被法院采信为证据,发挥着其他证据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在90%以上,有些统计结论甚至表明在数百起使用测试结论的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立法明显滞后司法实践,导致心理测试结论的认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测试者专业素质不高。心理测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鉴别和判断活动,测试结论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依赖测试者的能力、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测试者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统计学、电子技术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及教育培训,通过统一的心理测试技术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成为一名合格的心理测试者才能胜任此项工作。但在我国,高水平的测试者还很匮乏,心理测试却由经过短期培训的测试者承担,难以保证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四)心理测试程序规范的缺失。科学的测试程序是保证测试结论准确性和可信性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在实践中已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但是对心理测试的组织和实施仍处于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中,还欠缺规范心理测试程序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心理测试的主体、客体、启动程序及测试使用仪器的使用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许多人对这项技术持有怀疑。
(五)缺乏被测试者权利的保障。心理测试的目的是判断被测试者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的程度,需借助仪器对被测试者心理状态进行测定,可能会给被测试者生理、心理造成一定刺激,伤害到被测试者的精神,侵害到其名誉,甚至造成冤假错案,震惊全国的云南杜培武刑讯逼供一案中,心理测试技术在其中所起的恶劣作用,就是因为滥用心理测试技术的结果。那种为了打击犯罪,置个人人格于不顾,这种力量和观念是可怕的,是不可取的,与现代民主和文明社会的司法公平与正义价值理念相违背的。在一个缺乏权利基本保障的司法环境中,他们的今天也许就是我们的明天。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今天发生在美国黑奴身上的事,明天就可能发生在你的身上。”让人警醒,催人深省。
三、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的完善
(一)积极加强心理测试技术理论的研究。科学技术的理论是否得到论证和承认是判断新科技在法庭适用的重要条件。1921年世界上第一台测谎仪在美国试制成功,并在加州伯克利市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标志着现代心理测试技术正式诞生。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心理测试技术反复研究和讨论,开始用于侦查、审讯和审判,并应用到军事、海关、航空和国家安全等部门,企业在选拔人才或招募员工时也借助这项技术。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问题研究起步较晚,法学理论界一直以来持质疑和批判的态度,理论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与我国目前心理测试的司法实践存在巨大差距,法学理论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理论界亟须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二)立法弥补法律规定的欠缺。心理测试结论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赋予证据效力,如美国、日本等。我国的成文法典里没有明确规定心理测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据,影响了心理测试结论的司法实践。从其性质来看,心理测试结论应当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首先,测试者是经过严格培训和具有心理测试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其次,心理测试结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者描述,而测试者在观察、检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对被测试者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再次,心理测试结论是建立在专门科学知识基础上,具有专门性的特点,能够提示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只是心理测试技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由对“物”的鉴定变为对“人”的甄别,心理测试结论完全符合鉴定结论的属性。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属于鉴定结论,结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争议,更好地促进理论的研究,规范心理测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提高测试者的素质。测试者是心理测试技术的主体。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人-机系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试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多寡,只有合格的测试者才能保证测试结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一名合格的测试者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包括个人品格、学历、经验等,如美国测谎研究中心要求测试者必须接受过为期3年的全日制学习,研究过250个庭审案例。在日本,测试者要求必须具有心理硕士学位。为了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测试者的专业条件和资格,测试者须通过国家统一设立的认证机构授予的心理测试技术资格才能从事专职的测试工作。明确测试者的地位,应当赋予测试者相当于鉴定人的地位。
(四)规范心理测试操作程序。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与否和心理测试操作程序是否科学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必须规定实施心理测试技术的操作程序。在心理测试技术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日本,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规范心理测试行为,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可靠性。内容包括:(1)有关心理测试的对象。心理测试的对象应当是提供言词证据的陈述者,要求被测试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身体状况良好,心理状态正常,没有不适宜测试的疾病。(2)必须征得被测试者的同意,告知被测试者有权拒绝接受心理测试和选择测试者。(3)告知被测试者测试仪器的操作原理、检测程序、检测目的和检测结果的用途及效果等。(4)测试机构和测试者中立进行鉴定。(5)使用统一规格的测试仪器。我国应当借鉴和吸收明确心理测试技术程序规则。
(五)维护被测试者的合法权益。在心理测试过程中,更关注的是结论的准确与否,可靠性程度如何,往往忽视被测试者的权利保护。为维护被测试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当赋予:一是在心理测试的启动程序上,实行自愿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获得其同意才能进行,被测试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心理测试,可以随时终止测试,被测试者如果拒绝或终止接受测试时不能由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那种强迫被测试者接受心理测谎,实质上就是精神上的刑讯逼供,会进一步加剧和恶化实践中出现的“重口供,轻证据”的“口供情结”,成为某些人刑讯逼供的借口。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基础之上的心理测试,才能保证心理测试结果的质量,摆脱心理测试是精神上刑讯逼供的嫌疑和恶名。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当事人都应当同意或提出申请,同时参加心理测试。在心理测试的启动程序上,应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外国立法也有先例。如美国的一些州要求进行测试应有被告和他的律师签字的书面文字协议。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认为,已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1项的同意的测试结果回答书具有证据能力。所谓第326条第1项的同意,即指检察官和被告人双方同意。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心理测试实验的应当认定无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是为保障被测试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妥善保管,限制心理测试结论的使用范围,因为心理测试样本或结论具有解读信息的多样性和敏感性,如果泄漏或被用于其他目的,可能侵害被测试者的个人隐私。
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实质性地发挥着证据的作用。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日趋成熟,认识地更加深入和全面,尤其是司法实践已经先行的情况下,应尽早把它纳入法律轨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中国法学.2002,(2).
2.殷红.云南: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中国青年报.2001-7-20.
3.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1.
4.[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454-455.
[作者简介]肖巍鹏(1969—),男, 江西吉安人, 江西新余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袁荣房(1975—),男,江西赣州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关键词]心理测试;测谎;测谎结论
心理测试技术,又称之为测谎技术,是指测试者根据案件情况,用事先编制好的相关题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 运用测谎仪对被测试者回答不同问题时所产生的生理变化进行记录 , 并对记录结果进行推理和判断的心理测量技术。我国过去认为心理测试技术是唯心主义的东西,给予错误的否定和排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心理测试技术受到关注,并被接受和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接受、推广和应用。
一、我国心理测试应用的现状
心理测试技术并非我国的本土资源,而是来源于欧美国家。1921年,美国研制成功世界上第一台专用心理测试仪,“二战”以后,美国的心理测试技术开始在各国推广和应用。由于受意识形态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心理测试制度一直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伪科学和骗人把戏。20世纪80年代,传统的观点逐渐改变,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得到认可,我国开始引进和研究心理测试技术。1991年,我国成功研制出第一台测谎仪,并成功用于侦破案件。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手段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公安机关开始应用心理测试技术进行刑事侦查和审讯活动,检察机关也把心理测试技术用于反贪侦查中,审判机关设立心理测试实验室,审判实践运用心理测试结论鉴别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许多当事人主动申请做心理测试鉴定,以鉴别证据真伪。
二、我国心理测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心理测试结论已经应用于司法实践,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但也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理论研究不足。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受意识形态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持片面否定的态度,认为是伪科学,是一种骗人的把戏。20世纪80年代初期心理测试技术开始引进我国,但是心理测试技术理论研究不足,更多的是“拿来主义”,缺乏对心理测试技术心理学、生理学、统计学等基础理论的研究。目前,我国仅有部分从事侦查学的学者对心理测试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诉讼法学界对心理测试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研究和讨论,理论的缺乏又影响了立法进程和司法实践的有序与规范。
(二)立法与实践的脱节。我国诉讼法证据种类中,没有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特别是心理测试结果是否能够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但对心理测试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或是对它的价值选择,司法实务界都给予充分肯定,心理测试结论已经被法院采信为证据,发挥着其他证据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在90%以上,有些统计结论甚至表明在数百起使用测试结论的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立法明显滞后司法实践,导致心理测试结论的认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测试者专业素质不高。心理测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鉴别和判断活动,测试结论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依赖测试者的能力、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测试者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统计学、电子技术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及教育培训,通过统一的心理测试技术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成为一名合格的心理测试者才能胜任此项工作。但在我国,高水平的测试者还很匮乏,心理测试却由经过短期培训的测试者承担,难以保证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四)心理测试程序规范的缺失。科学的测试程序是保证测试结论准确性和可信性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在实践中已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但是对心理测试的组织和实施仍处于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中,还欠缺规范心理测试程序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心理测试的主体、客体、启动程序及测试使用仪器的使用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许多人对这项技术持有怀疑。
(五)缺乏被测试者权利的保障。心理测试的目的是判断被测试者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的程度,需借助仪器对被测试者心理状态进行测定,可能会给被测试者生理、心理造成一定刺激,伤害到被测试者的精神,侵害到其名誉,甚至造成冤假错案,震惊全国的云南杜培武刑讯逼供一案中,心理测试技术在其中所起的恶劣作用,就是因为滥用心理测试技术的结果。那种为了打击犯罪,置个人人格于不顾,这种力量和观念是可怕的,是不可取的,与现代民主和文明社会的司法公平与正义价值理念相违背的。在一个缺乏权利基本保障的司法环境中,他们的今天也许就是我们的明天。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今天发生在美国黑奴身上的事,明天就可能发生在你的身上。”让人警醒,催人深省。
三、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的完善
(一)积极加强心理测试技术理论的研究。科学技术的理论是否得到论证和承认是判断新科技在法庭适用的重要条件。1921年世界上第一台测谎仪在美国试制成功,并在加州伯克利市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标志着现代心理测试技术正式诞生。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心理测试技术反复研究和讨论,开始用于侦查、审讯和审判,并应用到军事、海关、航空和国家安全等部门,企业在选拔人才或招募员工时也借助这项技术。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问题研究起步较晚,法学理论界一直以来持质疑和批判的态度,理论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与我国目前心理测试的司法实践存在巨大差距,法学理论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理论界亟须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二)立法弥补法律规定的欠缺。心理测试结论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赋予证据效力,如美国、日本等。我国的成文法典里没有明确规定心理测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据,影响了心理测试结论的司法实践。从其性质来看,心理测试结论应当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首先,测试者是经过严格培训和具有心理测试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其次,心理测试结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者描述,而测试者在观察、检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对被测试者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再次,心理测试结论是建立在专门科学知识基础上,具有专门性的特点,能够提示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只是心理测试技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由对“物”的鉴定变为对“人”的甄别,心理测试结论完全符合鉴定结论的属性。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属于鉴定结论,结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争议,更好地促进理论的研究,规范心理测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提高测试者的素质。测试者是心理测试技术的主体。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人-机系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试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多寡,只有合格的测试者才能保证测试结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一名合格的测试者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包括个人品格、学历、经验等,如美国测谎研究中心要求测试者必须接受过为期3年的全日制学习,研究过250个庭审案例。在日本,测试者要求必须具有心理硕士学位。为了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测试者的专业条件和资格,测试者须通过国家统一设立的认证机构授予的心理测试技术资格才能从事专职的测试工作。明确测试者的地位,应当赋予测试者相当于鉴定人的地位。
(四)规范心理测试操作程序。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与否和心理测试操作程序是否科学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必须规定实施心理测试技术的操作程序。在心理测试技术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日本,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规范心理测试行为,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可靠性。内容包括:(1)有关心理测试的对象。心理测试的对象应当是提供言词证据的陈述者,要求被测试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身体状况良好,心理状态正常,没有不适宜测试的疾病。(2)必须征得被测试者的同意,告知被测试者有权拒绝接受心理测试和选择测试者。(3)告知被测试者测试仪器的操作原理、检测程序、检测目的和检测结果的用途及效果等。(4)测试机构和测试者中立进行鉴定。(5)使用统一规格的测试仪器。我国应当借鉴和吸收明确心理测试技术程序规则。
(五)维护被测试者的合法权益。在心理测试过程中,更关注的是结论的准确与否,可靠性程度如何,往往忽视被测试者的权利保护。为维护被测试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当赋予:一是在心理测试的启动程序上,实行自愿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获得其同意才能进行,被测试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心理测试,可以随时终止测试,被测试者如果拒绝或终止接受测试时不能由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那种强迫被测试者接受心理测谎,实质上就是精神上的刑讯逼供,会进一步加剧和恶化实践中出现的“重口供,轻证据”的“口供情结”,成为某些人刑讯逼供的借口。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基础之上的心理测试,才能保证心理测试结果的质量,摆脱心理测试是精神上刑讯逼供的嫌疑和恶名。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当事人都应当同意或提出申请,同时参加心理测试。在心理测试的启动程序上,应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外国立法也有先例。如美国的一些州要求进行测试应有被告和他的律师签字的书面文字协议。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认为,已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1项的同意的测试结果回答书具有证据能力。所谓第326条第1项的同意,即指检察官和被告人双方同意。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心理测试实验的应当认定无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是为保障被测试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妥善保管,限制心理测试结论的使用范围,因为心理测试样本或结论具有解读信息的多样性和敏感性,如果泄漏或被用于其他目的,可能侵害被测试者的个人隐私。
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实质性地发挥着证据的作用。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日趋成熟,认识地更加深入和全面,尤其是司法实践已经先行的情况下,应尽早把它纳入法律轨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中国法学.2002,(2).
2.殷红.云南: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中国青年报.2001-7-20.
3.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1.
4.[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454-455.
[作者简介]肖巍鹏(1969—),男, 江西吉安人, 江西新余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袁荣房(1975—),男,江西赣州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