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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逮捕措施的采用,有的法院与检察院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有必要转变对逮捕的刑罚要件之忽视现状,重塑对逮捕的刑罚证据之重要认识。通过对公安机关批捕率考核之取消、对检察机关批捕后判处轻刑考核之加强、对径行逮捕与违规转捕情况下的特殊逮捕之审视,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逮捕之刑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