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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多年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举借了大量债务,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某些局部早已经有所表现,潜在的风险不可忽视,如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将会向中央转嫁,给中央财政带来极大风险,并会严重威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今后的方向应是中央、地方协同构建立足于预警、防范财政风险的机制,深化相关改革,在制度安排上结合公共财政建设打造合理的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和有限债权相呼应的化解债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