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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揭短类生活节目扎堆荧屏:受访者应邀出镜,大曝家丑,专家指导,力求化解矛盾。然而,揭丑时,难免披露情感纷争等隐私,极易给受访者带来负面效应。法律界对此类节目披露隐私如何评价?北京市两级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或许能带来启迪。
自揭家丑,不堪压力抑郁成疾
2011年5月,六十多岁的冯俊慧应邀,与北京电视台的《生活广角》节目组、文化公司签订了《讲述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该协议第七条约定:“本人在参加录制后、节目播出前或节目首播后,不同意播出已制作完成的节目或因本人原因导致节目不能播出,本人愿全额承担节目组因此已支出的制作费用。如果本人未能在播出日(或重播日)前支付前述款项,节目组有权按原计划安排播出,且无须为此向本人承担任何责任。”签订声明后,冯俊慧当天参加了节目录制。第二天,冯俊慧的女儿董妙彤致电文化公司栏目组,表示不想让电视台播出节目。文化公司答复说,录好的节目已经交给北京电视台,电视台定于2011年6月2日、3日播出。
6月3日,冯俊慧去公园晨练,刚走到公园门口,有人用手朝着她指指,“这就是昨天电视里的恶婆婆。”冯俊慧羞愧难当,赶紧跑回家中。当日下午,冯俊慧看完上传至新浪网的节目,越看越气,认为剪辑后的内容与录制中想反映的问题有较大出入。此后连续数日,她的情绪明显异常导致身体抱恙。家人将冯俊慧送至医院。经诊治,冯俊慧患有脑动脉硬化、脑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焦虑症等疾病。
索赔212万,侵权与否终有定论
对此,董妙彤气不过,决心为母亲讨一个说法,于是她将负责该节目的文化公司告上了法庭。
冯俊慧认为,节目播放后,造成本人社会评价降低。本人因此深受打击,患上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判令文化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本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212万余元。
文化公司则认为,冯俊慧患病,内因是任性倔强的易感体质,外因是节目播出后家庭成员对她的评价。文化公司已尽到善意提醒,以及合法审查义务,对冯俊慧发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对冯俊慧精神状况的伤残等级、受伤害结果与节目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了鉴定,载明:冯俊慧患有长期抑郁反应,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本案不宜作出精神伤残评定;节目播放内容与冯俊慧所患精神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事件参与度为50%;冯俊慧缺乏自我认知、情绪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报名参加录制节目,是冯俊慧自愿同意,内容也是她明知的。冯俊慧享有撤回节目的权利,但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录制者应保护个人隐私,不能因为节目制作完成,并投入了人力、物力,而阻止他人享有节目撤回权。第三,该节目录制不是有偿的契约关系,没有支付被录制者相应报酬,这种情形下,被采访者不同意播放时,应终止节目播出。损失可以另行依约定主张。所以文化公司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2016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冯俊慧201236元。一审判决后,冯俊慧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5月,北京一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不同主体对同一件事的评价并非总是一致,自认为有理有据的事实,也往往在多元的社会价值中被赋予不同意义。在此背景中,对该类节目是否构成侵权,就应该设定严格的条件。而本案中,董妙彤并没有明确表示停止播出,也没有证据证明文化公司恶意颠倒是非。
当然,作为录制单位,在向受访者宣传节目带来积极帮助的同时,应当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让受访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作为受访者,则应当充分评估参加节目的利与弊。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此类节目的作用。
摘自《检察日报》
自揭家丑,不堪压力抑郁成疾
2011年5月,六十多岁的冯俊慧应邀,与北京电视台的《生活广角》节目组、文化公司签订了《讲述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该协议第七条约定:“本人在参加录制后、节目播出前或节目首播后,不同意播出已制作完成的节目或因本人原因导致节目不能播出,本人愿全额承担节目组因此已支出的制作费用。如果本人未能在播出日(或重播日)前支付前述款项,节目组有权按原计划安排播出,且无须为此向本人承担任何责任。”签订声明后,冯俊慧当天参加了节目录制。第二天,冯俊慧的女儿董妙彤致电文化公司栏目组,表示不想让电视台播出节目。文化公司答复说,录好的节目已经交给北京电视台,电视台定于2011年6月2日、3日播出。
6月3日,冯俊慧去公园晨练,刚走到公园门口,有人用手朝着她指指,“这就是昨天电视里的恶婆婆。”冯俊慧羞愧难当,赶紧跑回家中。当日下午,冯俊慧看完上传至新浪网的节目,越看越气,认为剪辑后的内容与录制中想反映的问题有较大出入。此后连续数日,她的情绪明显异常导致身体抱恙。家人将冯俊慧送至医院。经诊治,冯俊慧患有脑动脉硬化、脑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焦虑症等疾病。
索赔212万,侵权与否终有定论
对此,董妙彤气不过,决心为母亲讨一个说法,于是她将负责该节目的文化公司告上了法庭。
冯俊慧认为,节目播放后,造成本人社会评价降低。本人因此深受打击,患上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判令文化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本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212万余元。
文化公司则认为,冯俊慧患病,内因是任性倔强的易感体质,外因是节目播出后家庭成员对她的评价。文化公司已尽到善意提醒,以及合法审查义务,对冯俊慧发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对冯俊慧精神状况的伤残等级、受伤害结果与节目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了鉴定,载明:冯俊慧患有长期抑郁反应,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本案不宜作出精神伤残评定;节目播放内容与冯俊慧所患精神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事件参与度为50%;冯俊慧缺乏自我认知、情绪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报名参加录制节目,是冯俊慧自愿同意,内容也是她明知的。冯俊慧享有撤回节目的权利,但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录制者应保护个人隐私,不能因为节目制作完成,并投入了人力、物力,而阻止他人享有节目撤回权。第三,该节目录制不是有偿的契约关系,没有支付被录制者相应报酬,这种情形下,被采访者不同意播放时,应终止节目播出。损失可以另行依约定主张。所以文化公司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2016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冯俊慧201236元。一审判决后,冯俊慧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5月,北京一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不同主体对同一件事的评价并非总是一致,自认为有理有据的事实,也往往在多元的社会价值中被赋予不同意义。在此背景中,对该类节目是否构成侵权,就应该设定严格的条件。而本案中,董妙彤并没有明确表示停止播出,也没有证据证明文化公司恶意颠倒是非。
当然,作为录制单位,在向受访者宣传节目带来积极帮助的同时,应当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让受访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作为受访者,则应当充分评估参加节目的利与弊。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此类节目的作用。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