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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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未予以明确肯定,域外立法也未形成主导趋势,通过分析诉讼时效的正当意义和物权请求权之概念,并运用事实论证、理论论证、因果论证等方法,将物权请求权做出分类之后分析各个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最终得出无需登记的动产物权之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字: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信赖利益;物权圆满状态
  一、问题提出
  (一)我国立法及评价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条只模糊规定了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包括所有的请求权不得而知,针对国家财产赋予了更高的保护力度(牺牲交易中的效率来保护国有财产的权利人--国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只规定了债权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经过逻辑上的推定只能得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为非债权请求权,并不能得出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法律在此对于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任予以回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时提到:"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议比较大故司法解散未予规定。"[1 ]
  (二)域外相关立法
  从比较法来看,《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该法典第194条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第19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应使用30年的诉讼时效。但该法典第902条第1款前端却规定:"由已登记的权利产生的请求权,不因超过失效而消失。"关于我国台湾地区,1965年台湾"大法官会议"释字第107号解释认为,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回复请求权不应适用消灭失效,否则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失其效用。1980年的释字第164号解释更进一步认为,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失效。[2]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采取谨慎的规避,在未达成共识之前现予以保留,待今后立法的完善。从比较法来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尚无主导趋势。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均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详细研究。
  二、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辨析
  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属于法律事实,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其存在正是保护了义务人和第三人对现存已久的法律关系的信赖,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对当事人财产信用的评价,一定程度上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提高交易效率。
  学术届或其他国家立法对于物权请求权内容也有很多的观点,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物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3];有学者将物权请求权划分为返还请求权、妨害制止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4];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包括对既存的和潜在的妨害)、原物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5 ];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将物权请求权划分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五种[6 ]。无论将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种、四种还是五种需要肯定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清除危险请求权均包含在内的,因为这是基于维护物权绝对性而产生的,是物权圆满状态的的保障,笔者认为有且仅有这三种属于物权请求权。
  下面我们从对各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分别进行适用诉讼时效之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是指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4条)。判断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就要看其是否也能产生正当意义,其中一项便是能否保护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是基于权利的外观特征,物权依其自身的特征使得权利外观需要特殊的方式才能得以展现,这便是物权公示,即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显露、表明其拥有权利的手段。公示方法在动产和不动产上就分别为占有和登记,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虽是无权占有但仍以占有的事实公诸于世人,随着时间的经过很容易让第三人对此无权占有人产生信赖,接着就有可能基于此物权与其发生交易。正是物权权利人长时间的不行使权利,无权占有的外观使他人产生信赖,如若不对权利人加以限制很容易损害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这为返还原物(动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提供了必要性。
  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应当参照债权的相关规定,因为证明动产的归属基本上也是根据票据等书面材料或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大及证人的证言也会随着时间经过真实性大打折扣,所以在时效期间上不应设置太长。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无权占有自己的动产,也应当设置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配套制度。
  对于需要登记才生效的物权,其权利外观通过国家的登记制度予以表现,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对不动产物权设置了登记生效规则。社会中的第三人在交易中能够凭借正常人的判断力来了解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和相对人的资产水平,对于其信赖利益的保护完全可以自己承担,而无需利用建立在损害权利人基础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来保护,这样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初衷,所以对于适用登记生效规则的不动产之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他人以侵夺占有之外的方式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在李文杰与焦俊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所垒砌的墙即排除妨害,其主张的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不予支持。[7]
  联系上述的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意义,我们发现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具有必要性。
  1.相比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处在权利人占有之下,发生的妨害与被妨害关系也仅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妨害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因此第三人也就不会对妨害事实产生任何信赖,对于交易安全更是无所损害。
  2.妨害物权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和正在发生性,妨害结束之时妨害本身的不利已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行使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和妨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成侵权之债,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站在保护权利人角度来看权利人是运用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均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只不过是时间先后的选择问题。目前立法对于后者规定适用了诉讼时效制度,而前者正处在妨害进行之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侵害正处在激烈的对抗之中,不宜附加时效制度。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妨害进行中权利人不得主张妨害的排除,等到妨害结束时却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试问妨害物权请求权附加时效还有何实际意义。
  3.对妨害的排除是完全基于物权自身的权能,只要物权存在就必然要针对妨害者予以"还击",若适用了诉讼时效,当经过特定时间后只能任凭行为人妨害物权及其行使,物权的权能被架空,物权绝对性得不到保障,此物权非彼物权啊。
  4.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排除妨害请求权也不应当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因为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是无从得知的,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降低风险,就得竭尽全力搜集证据,如此反而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不利于物的流转。[8]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当他人以侵夺占有之外的方式致使物权人的权利出于危险之中,物权人得请求行为人排除这样的危险的权利。其权利特征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极为相似,可以适用上述的理由,因此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三、结语
  通过对诉讼时效制度本身的正当意义作出介绍,然后分析物权请求权各类权利的本质,研究在适用诉讼时效时是否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依据这样的逻辑我们得出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无需登记的动产物权之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对其适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此问题的观点未形成统一,目前我国的法律也仅仅规定了债权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之外的权利能否适用未置可否,立法中的缺口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更多的不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今后的立法应当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及是否包括物权请求权有一个明确细化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7.
  [2]杨代雄.民法总论专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04.
  [3][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5-245.
  [4]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6.242.
  [5]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01--305.
  [6]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7.
  [7](2012)郑民一终字第1279号.http://pkulaw.cn/ CLI.C.1137442,2014年10月13号.
  [8]李汶君.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作者简介:付迪(1992-),男,河南南阳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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