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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可以起到协助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为了确保当事人语言平等的权利和诉讼程序正义,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值得引起注意。本文将从目前的立法框架出发,着重分析建立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人员;回避;程序正义
一、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立法框架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某些诉讼参与人不能参加本案件诉讼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第28条至第31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案件的回避制度,特别是在第31条中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唯一规定,但仅仅只有一个法条,规定内容抽象、笼统、缺乏操作性,导致实务工作中很难实施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近年来随着涉外、涉少数民族案件的增多,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案件不断增多。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关系到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正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对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却鲜有规定,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二、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具有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外、涉少数民族案件有上升的趋势,但是语言不通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极大地困扰,目前,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是临时聘请翻译人员的方式辅助办案,但这种方式下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很少提及,给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造成极大隐患,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具有必要性。
(一)各级司法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翻译机构、专职的翻译人员,聘请翻译人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翻译人员的回避缺少审查。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之一,同时担负着刑事诉讼的权利与义务,其地位和作用理应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受到司法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司法机关几乎没有设置翻译机构,招考录用专职翻译人员的更为少见,加之需要聘请翻译的案件虽有上升趋势但占整个案件数量的比例还是小部分,大部分司法机关采用临时聘请兼职翻译人员的方式,但大多是就个案而言,并没有形成专业翻译人才库,更谈不上对翻译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临时聘请翻译人员本身就缺乏审查回避的意识,加之受到办案时间紧张的影响,司法机关没有精力对翻译人员是否需要回避进行实体审查,这就对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形成了视而不见的空白地带。
(二)翻译人员大多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游走在回避的灰色地带,背离了诉讼规则的基本要求。虽然法律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翻译人员的匮乏,且多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因此办案人员事前很少全面调查和掌握翻译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使得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变得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由于翻译人员的不足,经常会出现一名翻译人员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环节,或在同一案件中为多名被告人、被害人担任翻译的情形,使得回避制度在诉讼中未得到全面落实,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诉讼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受聘于司法机关的翻译人员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翻译人员的客观翻译,具备回避的情形。作为由司法机关聘请的翻译人员,在开展翻译工作之前就有大量的时间和司法工作人员接触,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这种潜意识极大地影响了翻译过程中的中立性,甚至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思的曲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现提请翻译人员回避的情形,这就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起到保障作用。
三、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构想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使得实务中很难操作。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层面修改完善,使得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
(一)审查翻译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回避事由,建立翻译人员选任制度。翻译人员的作用类似于证人,只不过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从这个角度考虑,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参考刑诉法对证人的要求,即必须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因此,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担任翻译人员。[2]其次,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作用决定了他( 她) 必须同时通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语言, 并能用诉讼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各自通晓的语言正确表达意思, 沟通双方的思想。[3]再次,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翻译人员将当事人的原始语言直译的过程中,难免遇到语言转换中的困难,这就需要翻译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让其在翻译过程中体现法律要求的客观真实,最大程度的贴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 翻译人员必须不存在回避事由。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聘请翻译人员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审查翻译人员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严格把关翻译人员的准入,杜绝回避的灰色地带。
(二)在回避制度中设立告知制度,弱化申请回避的举证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将翻译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使得申请人明确从哪些方面去查找回避事由存在的证明材料,进一步落实翻译人员回避申请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能在举证责任上保护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通过弱化当事人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举证责任来确保申请回避的实现。在申请回避时,申请人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或者说明可能存在回避事由即可,之后翻译人员自己提供材料证明自己不存在回避事由[4]。笔者认为应当在送达起诉书之时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以便给予申请人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决定是否行使申请回避权以及准备申请回避的理由。
(三)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主体应当扩大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不在申请人之列。对于涉少数民族、涉外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语言文字不通不可能全面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谈不上熟悉甚至是一无所知,将回避申请权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翻译人员的回避请权,他们熟悉法律,知道如何对其代理人有益,这样一来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四)借鉴英国陪审员宣誓制度,建立翻译人员庭前申明制度。法庭审理阶段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最直接也是最后的保障环节,通过法庭质证、辩论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为自身辩护的权益,这就意味着翻译人员的客观性、中立性关系到案件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应当借鉴英国陪审员宣誓制度,设立翻译人员庭前申明制度。[5]即在法庭审理之前,由翻译人员申明自己没有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并将此申明记录在庭审记录中,由申明人员签字确认,一方面最大限度的杜绝翻译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另一方面作为如后追究翻译人员回避责任的依据。
注释:
[1]周道鸾 张泗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2]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3]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4]丁彩彩:《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9卷第1期
[5]孙孝全:《我国刑事回避程序的完善》,载于《劳动保障教育》,2011年12月
参考文献:
[1]周道鸾 张泗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2]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3]丁彩彩:《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9卷第1期
[4]孙孝全:《我国刑事回避程序的完善》,载于《劳动保障教育》,2011年12月
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人员;回避;程序正义
一、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立法框架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某些诉讼参与人不能参加本案件诉讼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第28条至第31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案件的回避制度,特别是在第31条中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唯一规定,但仅仅只有一个法条,规定内容抽象、笼统、缺乏操作性,导致实务工作中很难实施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近年来随着涉外、涉少数民族案件的增多,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案件不断增多。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关系到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正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对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却鲜有规定,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二、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具有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外、涉少数民族案件有上升的趋势,但是语言不通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极大地困扰,目前,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是临时聘请翻译人员的方式辅助办案,但这种方式下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很少提及,给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造成极大隐患,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具有必要性。
(一)各级司法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翻译机构、专职的翻译人员,聘请翻译人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翻译人员的回避缺少审查。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之一,同时担负着刑事诉讼的权利与义务,其地位和作用理应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受到司法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司法机关几乎没有设置翻译机构,招考录用专职翻译人员的更为少见,加之需要聘请翻译的案件虽有上升趋势但占整个案件数量的比例还是小部分,大部分司法机关采用临时聘请兼职翻译人员的方式,但大多是就个案而言,并没有形成专业翻译人才库,更谈不上对翻译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临时聘请翻译人员本身就缺乏审查回避的意识,加之受到办案时间紧张的影响,司法机关没有精力对翻译人员是否需要回避进行实体审查,这就对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形成了视而不见的空白地带。
(二)翻译人员大多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游走在回避的灰色地带,背离了诉讼规则的基本要求。虽然法律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翻译人员的匮乏,且多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因此办案人员事前很少全面调查和掌握翻译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使得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变得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由于翻译人员的不足,经常会出现一名翻译人员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环节,或在同一案件中为多名被告人、被害人担任翻译的情形,使得回避制度在诉讼中未得到全面落实,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诉讼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受聘于司法机关的翻译人员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翻译人员的客观翻译,具备回避的情形。作为由司法机关聘请的翻译人员,在开展翻译工作之前就有大量的时间和司法工作人员接触,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这种潜意识极大地影响了翻译过程中的中立性,甚至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思的曲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现提请翻译人员回避的情形,这就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起到保障作用。
三、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构想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使得实务中很难操作。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层面修改完善,使得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
(一)审查翻译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回避事由,建立翻译人员选任制度。翻译人员的作用类似于证人,只不过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从这个角度考虑,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参考刑诉法对证人的要求,即必须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因此,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担任翻译人员。[2]其次,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作用决定了他( 她) 必须同时通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语言, 并能用诉讼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各自通晓的语言正确表达意思, 沟通双方的思想。[3]再次,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翻译人员将当事人的原始语言直译的过程中,难免遇到语言转换中的困难,这就需要翻译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让其在翻译过程中体现法律要求的客观真实,最大程度的贴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 翻译人员必须不存在回避事由。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聘请翻译人员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审查翻译人员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严格把关翻译人员的准入,杜绝回避的灰色地带。
(二)在回避制度中设立告知制度,弱化申请回避的举证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将翻译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使得申请人明确从哪些方面去查找回避事由存在的证明材料,进一步落实翻译人员回避申请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能在举证责任上保护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通过弱化当事人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举证责任来确保申请回避的实现。在申请回避时,申请人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或者说明可能存在回避事由即可,之后翻译人员自己提供材料证明自己不存在回避事由[4]。笔者认为应当在送达起诉书之时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以便给予申请人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决定是否行使申请回避权以及准备申请回避的理由。
(三)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主体应当扩大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不在申请人之列。对于涉少数民族、涉外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语言文字不通不可能全面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谈不上熟悉甚至是一无所知,将回避申请权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翻译人员的回避请权,他们熟悉法律,知道如何对其代理人有益,这样一来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四)借鉴英国陪审员宣誓制度,建立翻译人员庭前申明制度。法庭审理阶段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最直接也是最后的保障环节,通过法庭质证、辩论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为自身辩护的权益,这就意味着翻译人员的客观性、中立性关系到案件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应当借鉴英国陪审员宣誓制度,设立翻译人员庭前申明制度。[5]即在法庭审理之前,由翻译人员申明自己没有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并将此申明记录在庭审记录中,由申明人员签字确认,一方面最大限度的杜绝翻译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另一方面作为如后追究翻译人员回避责任的依据。
注释:
[1]周道鸾 张泗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2]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3]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4]丁彩彩:《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9卷第1期
[5]孙孝全:《我国刑事回避程序的完善》,载于《劳动保障教育》,2011年12月
参考文献:
[1]周道鸾 张泗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2]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3]丁彩彩:《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9卷第1期
[4]孙孝全:《我国刑事回避程序的完善》,载于《劳动保障教育》,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