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平等与程序正义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wc454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可以起到协助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为了确保当事人语言平等的权利和诉讼程序正义,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值得引起注意。本文将从目前的立法框架出发,着重分析建立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人员;回避;程序正义
  一、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立法框架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某些诉讼参与人不能参加本案件诉讼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第28条至第31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案件的回避制度,特别是在第31条中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唯一规定,但仅仅只有一个法条,规定内容抽象、笼统、缺乏操作性,导致实务工作中很难实施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近年来随着涉外、涉少数民族案件的增多,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案件不断增多。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关系到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正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对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却鲜有规定,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二、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具有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外、涉少数民族案件有上升的趋势,但是语言不通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极大地困扰,目前,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是临时聘请翻译人员的方式辅助办案,但这种方式下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很少提及,给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造成极大隐患,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具有必要性。
  (一)各级司法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翻译机构、专职的翻译人员,聘请翻译人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翻译人员的回避缺少审查。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之一,同时担负着刑事诉讼的权利与义务,其地位和作用理应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受到司法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司法机关几乎没有设置翻译机构,招考录用专职翻译人员的更为少见,加之需要聘请翻译的案件虽有上升趋势但占整个案件数量的比例还是小部分,大部分司法机关采用临时聘请兼职翻译人员的方式,但大多是就个案而言,并没有形成专业翻译人才库,更谈不上对翻译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临时聘请翻译人员本身就缺乏审查回避的意识,加之受到办案时间紧张的影响,司法机关没有精力对翻译人员是否需要回避进行实体审查,这就对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形成了视而不见的空白地带。
  (二)翻译人员大多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游走在回避的灰色地带,背离了诉讼规则的基本要求。虽然法律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翻译人员的匮乏,且多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因此办案人员事前很少全面调查和掌握翻译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使得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变得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由于翻译人员的不足,经常会出现一名翻译人员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环节,或在同一案件中为多名被告人、被害人担任翻译的情形,使得回避制度在诉讼中未得到全面落实,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诉讼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受聘于司法机关的翻译人员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翻译人员的客观翻译,具备回避的情形。作为由司法机关聘请的翻译人员,在开展翻译工作之前就有大量的时间和司法工作人员接触,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这种潜意识极大地影响了翻译过程中的中立性,甚至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思的曲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现提请翻译人员回避的情形,这就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起到保障作用。
  三、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的构想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使得实务中很难操作。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层面修改完善,使得翻译人员回避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
  (一)审查翻译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回避事由,建立翻译人员选任制度。翻译人员的作用类似于证人,只不过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从这个角度考虑,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参考刑诉法对证人的要求,即必须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因此,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担任翻译人员。[2]其次,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作用决定了他( 她) 必须同时通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语言, 并能用诉讼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各自通晓的语言正确表达意思, 沟通双方的思想。[3]再次,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翻译人员将当事人的原始语言直译的过程中,难免遇到语言转换中的困难,这就需要翻译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让其在翻译过程中体现法律要求的客观真实,最大程度的贴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 翻译人员必须不存在回避事由。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聘请翻译人员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审查翻译人员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严格把关翻译人员的准入,杜绝回避的灰色地带。
  (二)在回避制度中设立告知制度,弱化申请回避的举证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将翻译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使得申请人明确从哪些方面去查找回避事由存在的证明材料,进一步落实翻译人员回避申请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能在举证责任上保护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通过弱化当事人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举证责任来确保申请回避的实现。在申请回避时,申请人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或者说明可能存在回避事由即可,之后翻译人员自己提供材料证明自己不存在回避事由[4]。笔者认为应当在送达起诉书之时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以便给予申请人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决定是否行使申请回避权以及准备申请回避的理由。
  (三)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主体应当扩大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不在申请人之列。对于涉少数民族、涉外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语言文字不通不可能全面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谈不上熟悉甚至是一无所知,将回避申请权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翻译人员的回避请权,他们熟悉法律,知道如何对其代理人有益,这样一来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四)借鉴英国陪审员宣誓制度,建立翻译人员庭前申明制度。法庭审理阶段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最直接也是最后的保障环节,通过法庭质证、辩论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为自身辩护的权益,这就意味着翻译人员的客观性、中立性关系到案件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应当借鉴英国陪审员宣誓制度,设立翻译人员庭前申明制度。[5]即在法庭审理之前,由翻译人员申明自己没有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并将此申明记录在庭审记录中,由申明人员签字确认,一方面最大限度的杜绝翻译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另一方面作为如后追究翻译人员回避责任的依据。
  注释:
  [1]周道鸾 张泗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2]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3]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4]丁彩彩:《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9卷第1期
  [5]孙孝全:《我国刑事回避程序的完善》,载于《劳动保障教育》,2011年12月
  参考文献:
  [1]周道鸾 张泗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2]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人民检察》,1998年10月
  [3]丁彩彩:《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9卷第1期
  [4]孙孝全:《我国刑事回避程序的完善》,载于《劳动保障教育》,2011年12月
其他文献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并要求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新年贺词中专门讲了一句:“每条河流都要有河长了。”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其重要性、紧迫性不言而喻。  2018年6月4日,甘肃省省长、省总河长唐仁健主持召开省总河长会议,会议主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
期刊
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在企业党建工作中变得极其重要。忽视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就会使党建工作停滞不前、不能很好地融入生产经营管理等中心工作,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作者认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抓手。通过基层党建工作不断创新,引导教育党员、群众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激发广大员工工作热情和创造激情。从而推动企业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
期刊
检察调研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推进检察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的关键。检察调研工作直接为院领导决策服务,为办案工作服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调研工作成效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本院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近年来,调研文章数量虽然逐年递增,但精品调研文章却不多,难以实现为院领导决策服务的功能。   一、调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期刊
镇、村干部作为新时代农村改革工作的推动者,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率先实践者,承担着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新任务,既面临着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好机遇,又面临着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如何让镇、村干部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值得我们严肃思考。认真对待。  上面千条线,乡镇一根针,要发挥好一根针的作用,迫切需要广大村镇干部有强烈的历史担当和责任担当,努力做好党的政策在农村的宣传者和执行
期刊
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东段的金昌缘矿设企,因企建市。多年来,金昌步入发展快车道,一座现代化城市在戈壁滩上拔地而起。然而,在我国,资源型城市往往环境污染重。又受制于资源有限。难以走出“矿竭城废”的困境。2007年,金昌市被列为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之一。发展循环经济让金昌市站在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起点。如今,“镍都无处不飞花,花城四时景不同”。这座西部工业城市实现向“浪漫花城”的华丽转身,成为丝绸之路黄
期刊
县域经济就是特色经济。临泽县为开拓创新县域经济,把重点锁定在开发新奇特上。以特色经济为突破口,为振兴县域经济夯实了基础,他们把特色资源转变为经济优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做法值得我们大家借鉴学习。  临泽戈壁面积大、凹凸棒石储量丰富、丹霞旅游知名度高,是最具优势的特色资源,围绕“一棚、一土、一山”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有利于打造特色优势鲜明、辐射范围广泛、发展潜力较大的产业集群,最大限度实现三次产业融
期刊
脱贫攻坚,是“百年目标、全党使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国内外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央强调要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吃穿不愁不仅仅是解决没有吃、没有穿的问题,而是要保障贫困群众有稳定的收入,这背后就是要靠产业支撑。  2018年6月24日至25日,全省产业扶贫现场推进会在庆阳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讲话强调,要聚焦产业扶贫,咬定目标,苦干实干,敢死拼命,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期刊
摘 要:第三人参与执行和解行为在民事执行中经常发生,其法律效力如何并无明文规定,本文将对第三人参与执行和解行为的效力进行分类探讨,以民法基本原理和民法解释学为依据,分类分析第三人参与执行和解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执行和解;第三人参与;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便捷执行方式、简化执行程序、减少执行压力、缓解当事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被
期刊
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工地盗窃工地扣件,被开车经过工地蔡某发现,蔡某前去制止王某等人盗窃时被王某等人打伤,后王某等人携带被盗窃来扣件逃跑。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约8000余元,蔡某的伤情属轻伤。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法理分析  (一)王某等人的行为具有盗窃罪的特征。  1.盗窃罪的定义与构成  盗窃
期刊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符合抗诉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经依法审查后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建议,法院再审开庭,检察机关应出席再审法庭并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机关出席民事、行政再审法庭的具体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会签文件中规定了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主要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包括有利于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