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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个多元的综合体,组成这个社会的人们的行为也是多元的,从这个层面上讲,规制人们行为的法也应该是多元的,如果依然偏执于国家法,将其作为调制行为的唯一法的话。有些行为很难被规制到,甚至有些制定法相对于有些行为来讲只能算作是死的法。所以规制行为的法应该是多元的。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