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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基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参考国外立法例,应当借鉴ADR机制的核心价值,以"本土化"为具体原则进行制度重构.首先要完善法制,建立完备的劳动标准;其次要建立灵活应用ADR的要义,建立法院附设劳动争议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实现其便捷性、独立性、公正性和自愿性,改善劳动仲裁与法院附设ADR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