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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在许多情况下,刑事诉讼通过适用刑罚在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未能消除冲突主体的对立情绪,甚至于还会加剧对抗心理,在诉讼之后衍变为主体间的长期对抗,乃至引发更为剧烈的冲突。为避免这一不利后果的发生,刑事诉讼仅做到准确及时地适用刑罚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来平衡冲突主体的对抗性心理。为此,立法应赋予冲突主体──被告人与被害人为维护其实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所必需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当冲突主体认为司法权运作错误对其造成不利的情况下,赋予其要求专门机关予以纠正的权利,作为自我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