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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城镇化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同时推动土地市价急剧上涨,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也越来越明显。通过进一步研究在政府征地、承包地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土地财产权益实现途径中所存在的制度问题,发现征地补偿金不足、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限等严重限制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经过现状分析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找到如何保障和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 土地财产权利;农民财产性收入;征地;承包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
1 农村土地产权限制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现状
农民收入构成除了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之外,还包括农民财产性收入。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微乎其微,仅占农民收入的5%左右。因为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比较低,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费、就医教育及生产性开支以外就很少剩余,能够用于投资的资产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农民拥有大量的土地、山林等不动产资源,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财产权利。在当前,土地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稀缺资源,而且土地市价仍在不断攀升,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缺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这也严重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征地补偿金不及土地市场价值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我国实际征地过程中,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市场,获取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农民只能根据“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补偿标准,收到有限的补偿金。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是留在农村务农的广大农户维持家庭生计的主要支撑,当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的少量补偿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土地价值的全部补偿。据调查,被征地农户户均征地2.59亩每户共获得征地补偿费7.15万元,人均征地补偿费1.49万元。而以东部沿海地区人均消费支出5789.45元/年,户均消费支出2.3万元/年计算,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勉强维持农民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开支,更谈不上维持被征地农户的长期生活开支。
1.2 承包地流转收益过少
目前,由于很多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也就引发了农地出现抛荒撂荒现象,土地粗放经营问题严重。由于非农就业稳定性不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不够,稳定性不强,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户对于流转承包地还有诸多顾虑。调查发现,农户对流转土地的安全性不够信任,害怕流转出去的土地不能要回。因此,农户一般选择亲朋好友及本村大户等可信任的流转对象,这样无疑限制了土地流转。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许多农户为了能随时要回土地自行耕种,流转土地时往往只是通过口头协议象征性收取流转租金,这样租金金额一般较小甚至是无偿流转。相比于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农业企业承租土地一般能够支付较高的流转租金,高的可达每年800~1000元/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规模较大、流转期限较长,很多流转地使用期限在10年以上,这样就使得许多农户出于对保护承包地的财产权益的考虑,不会将承包地主动承包给企业。
1.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较多限制
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正在农村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在因为发展的需要使得身价倍增。但是由于我国多年来对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多重限制,农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财产权益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受到严格限制。受到法律许可的用地情况,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权流转也被限定在所兴办或共同举办的企业之间,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征地已经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唯一法定渠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既不可以在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行开发,同时也无法自由进入土地资本市场进行使用权流转,这将严重影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也严重限制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二是国家法律对农民宅基地流转提出严格限制。农民的宅基地是我国农民重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组成部分。我国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宅基地流转只被允许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这种局限性,必然导致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严重缩水,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不仅造成不便,也都是严重的损失。当前来看,如果农户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以外农民或是城镇居民,就算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但却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 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1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增强农民产权意识
明晰土地产权是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是农民获得财产权益的前提。没有明确的产权界限,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农民也不能安心,农民的土地产权交易也受到严重限制,很多人必定会趁机攫取稀缺的土地资源和获益机会损失的还是广大农民的利益。为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格外迫不及待。确权的关键一步,就是要加快推进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权利。为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明确赋予给农民,防止以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名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再次发生,使农民更好地维护自身财产权利,实现土地财产权益最大化。 2.2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收入
农村征地现象越来愈多,因为征地引发的事故也已愈演愈烈。政府应该规范征地过程,减少强制征地范围,并给农民合理的征地补偿金。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应该逐步淡化政府对经营性征地项目的行政推动,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应适度借鉴国外市价补偿的做法,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征地补偿以农业产值为依据逐步转变为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不管是公益性项目建设征地还是经营性项目征地,都要按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进一步改进征地补偿方式。征地之余,我们也要为被征地农民预留发展用地,防止农民失地后产生生计问题。积极引导村集体和农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参与到项目开发和服务配套中来,为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征地足额补偿的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多为当地农民考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适当比例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畴,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农民备受关注问题,让他们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他们失地后的顾虑。
2.3 放开经营性用地的开发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增值收益
市场化运作有利于逐步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直接对话协商,可以允许农民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既可以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企业,也可以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厂房公寓等进行出租,更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共同开发建设,逐步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享受更多合法收益。在国外,很多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尤其是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当地农民可以按规划要求,利用村集体内部整治剩余的建设用地,自行开发建设乡村旅游和休闲娱乐项目,更好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在合理开发农村土地资源中稳步增加财产性收入。
2.4 扩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
承包地、宅基地是农民重要的土地财产,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权利,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土地权利的明显特征。土地资本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贷款难一直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难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从理论上说,具备融资条件。进一步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利于解除农民缺乏有效担保物而导致融资难的困境,更有利于推动土地从保障属性向资产属性转化,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为此,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适当选择农业特色优势明显,土地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特别是对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尝试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这样农民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为市场发展增加更多可用资源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邵战林,朱道林,杨俊孝.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J].农业经济,2011(7):25-26.
[2]郭宁,刘钊.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J].新疆农垦经济,2010(5):7.
[3]覃建芹.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J].管理案例,2011(1):47.
[4]张合林.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J].城市发展研究,2008(5):72.
[作者简介] 王姣(1974— ),女,汉族,辽宁大连人,金融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地方金融环境优化、投融资决策等;刘才华(1992—),女,汉族,辽宁锦州人,金融学学士。
[关键词] 土地财产权利;农民财产性收入;征地;承包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
1 农村土地产权限制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现状
农民收入构成除了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之外,还包括农民财产性收入。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微乎其微,仅占农民收入的5%左右。因为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比较低,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费、就医教育及生产性开支以外就很少剩余,能够用于投资的资产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农民拥有大量的土地、山林等不动产资源,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财产权利。在当前,土地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稀缺资源,而且土地市价仍在不断攀升,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缺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这也严重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征地补偿金不及土地市场价值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我国实际征地过程中,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市场,获取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农民只能根据“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补偿标准,收到有限的补偿金。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是留在农村务农的广大农户维持家庭生计的主要支撑,当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的少量补偿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土地价值的全部补偿。据调查,被征地农户户均征地2.59亩每户共获得征地补偿费7.15万元,人均征地补偿费1.49万元。而以东部沿海地区人均消费支出5789.45元/年,户均消费支出2.3万元/年计算,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勉强维持农民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开支,更谈不上维持被征地农户的长期生活开支。
1.2 承包地流转收益过少
目前,由于很多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也就引发了农地出现抛荒撂荒现象,土地粗放经营问题严重。由于非农就业稳定性不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不够,稳定性不强,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户对于流转承包地还有诸多顾虑。调查发现,农户对流转土地的安全性不够信任,害怕流转出去的土地不能要回。因此,农户一般选择亲朋好友及本村大户等可信任的流转对象,这样无疑限制了土地流转。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许多农户为了能随时要回土地自行耕种,流转土地时往往只是通过口头协议象征性收取流转租金,这样租金金额一般较小甚至是无偿流转。相比于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农业企业承租土地一般能够支付较高的流转租金,高的可达每年800~1000元/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规模较大、流转期限较长,很多流转地使用期限在10年以上,这样就使得许多农户出于对保护承包地的财产权益的考虑,不会将承包地主动承包给企业。
1.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较多限制
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正在农村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在因为发展的需要使得身价倍增。但是由于我国多年来对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多重限制,农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财产权益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受到严格限制。受到法律许可的用地情况,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权流转也被限定在所兴办或共同举办的企业之间,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征地已经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唯一法定渠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既不可以在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行开发,同时也无法自由进入土地资本市场进行使用权流转,这将严重影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也严重限制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二是国家法律对农民宅基地流转提出严格限制。农民的宅基地是我国农民重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组成部分。我国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宅基地流转只被允许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这种局限性,必然导致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严重缩水,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不仅造成不便,也都是严重的损失。当前来看,如果农户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以外农民或是城镇居民,就算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但却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 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1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增强农民产权意识
明晰土地产权是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是农民获得财产权益的前提。没有明确的产权界限,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农民也不能安心,农民的土地产权交易也受到严重限制,很多人必定会趁机攫取稀缺的土地资源和获益机会损失的还是广大农民的利益。为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格外迫不及待。确权的关键一步,就是要加快推进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权利。为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明确赋予给农民,防止以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名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再次发生,使农民更好地维护自身财产权利,实现土地财产权益最大化。 2.2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收入
农村征地现象越来愈多,因为征地引发的事故也已愈演愈烈。政府应该规范征地过程,减少强制征地范围,并给农民合理的征地补偿金。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应该逐步淡化政府对经营性征地项目的行政推动,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应适度借鉴国外市价补偿的做法,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征地补偿以农业产值为依据逐步转变为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不管是公益性项目建设征地还是经营性项目征地,都要按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进一步改进征地补偿方式。征地之余,我们也要为被征地农民预留发展用地,防止农民失地后产生生计问题。积极引导村集体和农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参与到项目开发和服务配套中来,为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征地足额补偿的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多为当地农民考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适当比例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畴,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农民备受关注问题,让他们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他们失地后的顾虑。
2.3 放开经营性用地的开发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增值收益
市场化运作有利于逐步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直接对话协商,可以允许农民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既可以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企业,也可以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厂房公寓等进行出租,更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共同开发建设,逐步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享受更多合法收益。在国外,很多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尤其是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当地农民可以按规划要求,利用村集体内部整治剩余的建设用地,自行开发建设乡村旅游和休闲娱乐项目,更好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在合理开发农村土地资源中稳步增加财产性收入。
2.4 扩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
承包地、宅基地是农民重要的土地财产,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权利,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土地权利的明显特征。土地资本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贷款难一直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难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从理论上说,具备融资条件。进一步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利于解除农民缺乏有效担保物而导致融资难的困境,更有利于推动土地从保障属性向资产属性转化,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为此,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适当选择农业特色优势明显,土地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特别是对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尝试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这样农民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为市场发展增加更多可用资源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邵战林,朱道林,杨俊孝.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J].农业经济,2011(7):25-26.
[2]郭宁,刘钊.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J].新疆农垦经济,2010(5):7.
[3]覃建芹.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J].管理案例,2011(1):47.
[4]张合林.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J].城市发展研究,2008(5):72.
[作者简介] 王姣(1974— ),女,汉族,辽宁大连人,金融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地方金融环境优化、投融资决策等;刘才华(1992—),女,汉族,辽宁锦州人,金融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