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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检和最高法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也开始实施,并明确了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刑法条文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反贪侦查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反贪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从性质上看,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限于公职人员基于一定的职务关系所具有的影响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如上级对下级的影响力。而非权力性影响力泛指权力性影响力之外的所有影响力。而实践中,非权力性影响力主要是指以下四种:1)基于一定的感情比如爱情、友情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2)基于一定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产生的影响力;3)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比如同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4)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比如同事、同学、师生所产生的影响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刑法条文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该条文填补了关于此行为的法律漏洞,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的,将会构成犯罪。其次,此条文以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解决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再次,此条文还规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也构成犯罪。最后,此条文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惩治与防范有关犯罪的迫切需要做了及时回应,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关诉求,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的出台将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反贪侦查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1、侦查范围更加广泛。以往在行受贿案件的侦查上,由于立法上的缺位,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就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要证实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明知的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这就给某些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逃避法律的惩治,检察机关也难以对其进行惩处。目前,此类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现,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就是说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归为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了受贿犯罪的主体,使由此给反贪部门对于受贿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了便利,侦查范围更加广泛。
2、便利反贪部门拓展案源,深挖“案中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国家对于反贪工作的重视程度,反映了民意,稳住了民心。人民群众对该类型的犯罪现象的举报热情也会增强,这将会增加案件线索来源。并且,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容易发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线索,增加案源。
3、深入查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化。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呼声不断高涨,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是不断提高。深入查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使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都能得到法律的惩处。查处此类案件符合民心民意,提升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正面形象,深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查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个新罪名,如何查办该类案件是反贪部门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反贪部门查办该类型案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相关概念。将“关系密切”、“数额较大”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模糊概念具体化,明晰化,使反贪部门在办案中更有操作性。
2、加大力度收集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家庭及其社会关系的相关信息,建立反贪涉案人员信息库。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大大突破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限制,所以对这些信息的收集是查办此类案件的基础。
3、加强发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线索的敏感度。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的限制,所以对反贪部门发现线索、收集线索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除了以往发现线索的途径以外还应该注意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发现此类犯罪线索:
(1)注重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2)通过社会舆论,如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深挖某些不正常现象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3)继续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加强各地区和各部门之间的侦查信息的交流和情况通报。
4、加大科技强检力度,努力争取技术侦查手段。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立法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反贪侦查手段的落后给侦查人员的困难和压力不断增加,对加强技术侦查手段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反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单靠口供突破案件的方法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越来越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不同于一般的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常规的侦查手段,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秘密进行侦查取证的专门措施。它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项侦查手段。然而,技术侦查措施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又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检察机关要争取立法、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不断加强技术侦查手段。
5、对“裸官”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监控。“裸官”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官”的家人往往都有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重大嫌疑。反贪部门要化被动为主动,将有“裸官”现象的官员列为重点跟踪对象。
回顾近年来的反腐形势可以发现,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完善立法,重拳出击,加大反腐力度。无论是为了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还是为了与国际刑法接轨的需求,在我国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都是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必将促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反贪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从性质上看,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限于公职人员基于一定的职务关系所具有的影响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如上级对下级的影响力。而非权力性影响力泛指权力性影响力之外的所有影响力。而实践中,非权力性影响力主要是指以下四种:1)基于一定的感情比如爱情、友情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2)基于一定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产生的影响力;3)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比如同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4)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比如同事、同学、师生所产生的影响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刑法条文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该条文填补了关于此行为的法律漏洞,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的,将会构成犯罪。其次,此条文以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解决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再次,此条文还规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也构成犯罪。最后,此条文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惩治与防范有关犯罪的迫切需要做了及时回应,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关诉求,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的出台将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反贪侦查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1、侦查范围更加广泛。以往在行受贿案件的侦查上,由于立法上的缺位,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就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要证实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明知的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这就给某些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逃避法律的惩治,检察机关也难以对其进行惩处。目前,此类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现,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就是说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归为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了受贿犯罪的主体,使由此给反贪部门对于受贿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了便利,侦查范围更加广泛。
2、便利反贪部门拓展案源,深挖“案中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国家对于反贪工作的重视程度,反映了民意,稳住了民心。人民群众对该类型的犯罪现象的举报热情也会增强,这将会增加案件线索来源。并且,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容易发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线索,增加案源。
3、深入查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化。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呼声不断高涨,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是不断提高。深入查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使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都能得到法律的惩处。查处此类案件符合民心民意,提升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正面形象,深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查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个新罪名,如何查办该类案件是反贪部门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反贪部门查办该类型案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相关概念。将“关系密切”、“数额较大”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模糊概念具体化,明晰化,使反贪部门在办案中更有操作性。
2、加大力度收集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家庭及其社会关系的相关信息,建立反贪涉案人员信息库。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大大突破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限制,所以对这些信息的收集是查办此类案件的基础。
3、加强发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线索的敏感度。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的限制,所以对反贪部门发现线索、收集线索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除了以往发现线索的途径以外还应该注意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发现此类犯罪线索:
(1)注重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2)通过社会舆论,如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深挖某些不正常现象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3)继续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加强各地区和各部门之间的侦查信息的交流和情况通报。
4、加大科技强检力度,努力争取技术侦查手段。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立法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反贪侦查手段的落后给侦查人员的困难和压力不断增加,对加强技术侦查手段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反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单靠口供突破案件的方法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越来越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不同于一般的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常规的侦查手段,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秘密进行侦查取证的专门措施。它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项侦查手段。然而,技术侦查措施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又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检察机关要争取立法、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不断加强技术侦查手段。
5、对“裸官”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监控。“裸官”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官”的家人往往都有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重大嫌疑。反贪部门要化被动为主动,将有“裸官”现象的官员列为重点跟踪对象。
回顾近年来的反腐形势可以发现,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完善立法,重拳出击,加大反腐力度。无论是为了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还是为了与国际刑法接轨的需求,在我国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都是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必将促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