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军婚民事特别保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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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军婚作为一种婚姻的形态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中,在长期的法律制度中军婚一直受到特殊的保护,在婚姻法、刑法和国防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安全,部队的保密性和特殊性有其重要的作用。但特殊的规定和区别对待,作为一个讲求法制和人权意识的国家,对于非军方配偶似乎有失公平,也对其自主权利和人生自由有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考虑到这一点要使得非军方配偶拥有平等的人权保障,也为了稳定军心和国家尊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从而为军人的婚姻建立构建保障体系,完善军婚民事特别保护制度,给以军人和军属切实的制度保护。
  关键词:军婚 特殊婚姻 民事权利 保护制度
  军队是一个国家荣誉和尊严的象征,是一个国家实力最直接的体现,有着其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作为军队的一部分,军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其的所作所为都代表了国家的脸面,军人的生活与工作都有着其特别的意义,理应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因此,军人的婚姻作为一项具有国家性质的社会行为,尤其值得重视。婚姻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让军婚受到专门的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條中明文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字面上讲,这条规定与婚姻法中的规定相差不多,但是通过司法解释,军婚的离婚的主动权在于军人手中,即如果军人一方没有出现重大错误,只要军人方不同意,非军方配偶都不能提出离婚要求。从社会公平原则上来讲,这似乎存在着某种问题。
  一、军婚的含义和特点
  1.军婚的含义。军婚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婚姻关系中有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法律有着特殊的保护,要了解军婚就要先知道现役军人的内容。中国人名解放军现役军人包含了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 (包括部队中的文职人员)。其中有部分人员不适用现役军人的概念或者不适用军婚的有关规定:在军事部门、人民警察武装部队中工作而没有军籍的职工;预备役军官、退伍、转业或复员的军人;地方上从事某军务的工作人员;有军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
  2.军婚的特征.因为部队的特殊性,军人的婚姻与普通人的婚姻有着明显的区别。军队是国家的武力部队,人员配备和组成大多数以男性为主,部队的生活和工作封闭而严格,长期与外界隔离。军人在婚姻的选择上比较少,再加上纪律的规定,使得有婚姻事实的配偶也常常聚少离多,即使双方都是军人也不能过度的接触和交流,致使婚姻的成立受到很多限制。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被大大压缩,夫妻的正常生活时间很少,婚姻事实不能双方满足感情的依靠。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容易造成习惯与性格的分歧,对待子女和家庭的观念也不同。现役军人和非军方配偶的婚姻往往在意见上不能达成共识,频繁的部队调动使得双方聚少离多。由于军队的严肃性,对于非军方配偶的考察非常严苛,对于现役军人需要在感情上付出更多,而理性上也要做出理解和让步,不能影响到部队的正常次序和工作安排。在对现役军人的婚恋问题部队有权利审查和干涉。军队有着崇高的追求和目标,与之相关的人员也应该有一定的奉献和牺牲精神,对于军人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付出,婚姻双方都要有较高的觉悟和准备。军婚一方面会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扬,但另一方面的付出和压力也需要自己能够承受,这种坚持不是每个人都能够一如既往做到的。特别是非军方配偶的长期孤独,独自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在心理上需要有极强的抗压能力,才能保证对现役军人能够在部队安心的工作和生活。
  二、《婚姻法》保护军婚的意义和问题
  1.军婚保护的重要意义。由于军婚的特殊性,作为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受到不同的限制,在生活上不能共同分担,在感情方面又得不到正常的交流和沟通,即使在正常人的婚姻中也会发生问题,这是无可非议的。加上遥遥无期的等待,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可能让军人家庭出现隔阂或破裂。而问题一旦出现,军人的纪律让他们会处于被动的局面,首先不能够自主的选择时间去解决,再就是对于实际情况也缺乏了解,加上时间和距离上的矛盾,使得夫妻感情更无法修复。而且面对小家出现的困境,军人更不可能全心投入部队的建设中,直接影响到了国家和军队的利益,所以制定军魂保护的制度十分有意义,有助于稳定军心和顾全大局。
  2.法律本身对于婚姻有区别对待。从军婚的构成来说,军婚有两种形式组成,一种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婚姻,另一种是现役军人和非军方配偶的婚姻。虽然都是与现役军人的婚姻,但面对的《婚姻法》规定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如果婚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那么婚姻中出现问题都可以依照正常的婚姻法律和事实进行实行和解决。但如果是后面的那种情形,对于非军方配偶来说,其婚姻自主权受到了不小的限制,从某方面来说是人权受到了侵犯。由于重大过错的适用范围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不在这范围内的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非军方配偶都没有自主选择结束婚姻事实的权利。
  3.刚性制度不匹配特殊情况。法律是由条文和定义构成的,规定的内容都在司法解释的框架中,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化的,对于涉及不到的地方也就很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考虑。军婚的特殊性,使得条款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侧重于现役军人对婚姻的态度和事实,而没有能够平等的考虑到婚姻另一方中非军方配偶的实际利益,相应的制度也不够全面和周到。
  三、完善军婚保护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子弟兵,军民一家亲,没有军就没有民的安居乐业,没有民就没有军的稳定发展。作为新时期的军队,在受到制度的特殊保护下,也要为非军方的家属给予更多考虑。
  1.对于《婚姻法》法中对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认定应该有特殊性考虑,建立相关的审查和受理机关,与婚前同样的审查与核实步骤对婚姻关系进行认定,对于非军方配偶所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予以记录,根据事实情况和认定原则,以平等自由的原则对待非军方配偶的要求。能调解和缓和的尽量恢复婚姻关系,如果不能继续保持的且现役军人拒绝离婚的,在不影响现役军人的任务和部队的建设情况下,由法院批准离婚。而对于特殊时期,如重大军事项目、战争、政治任务等非常阶段,给予军魂特殊保护,保证部队正常军事任务的进行。
  2.婚姻期间如果是由于非军方配偶过错引起婚姻破裂,比如犯罪、出轨、受贿和其他原因,从而破坏军婚的持续,应追究与过错相关的第三方一起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军婚在婚姻关系确定前由严格的审查过程,一般情况下,非军方配偶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不会是其主观或单方原因,而对于这些行为的第三方的严惩,可以对其他非军方配偶和不法分子以警示,从而从根本上打击破坏军婚的违法行为,也保障了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3.聚少离多是军婚发生矛盾最大的问题,提高军婚家庭的生活质量才是军婚顺利存在的最好保证。提高非军方配偶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待遇,提高现役军人的收入和待遇,给予子女和父母生活上的依靠,解决军人休假问题和家人随军问题,都能有效的维护军婚关系的稳定,对于增进家庭成员的感情,改善夫妻感情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四、结语
  军婚的存在,不只是现役军人一方的事情,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平等的原则上的,不是由政策和法律来固定的。所以,更加公平和重视双方的利益,是社会主义“以人为本、和谐统一”的重要思想保障,如果只是狭隘的保护现役军人的利益,将有可能造成部队脱离群众、失去人心,改变过去的传统观念和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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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琳、杨宇.对军婚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J]新西部.2013,(5-6),105.
  作者简介: 李林(1987.7—),女,河北正定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河北省长安区青园街道办事处,研究方向:民法。范力苗(1989.11—),女,石家庄市正定县,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在读,现就职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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