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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司法改革思路的根本性分歧在于司法的职业性和平民性之间固有矛盾的冲突。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多次司法改革来看,大致都是在司法职业性和司法平民性之间的选择。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同样包含着这对固有的矛盾关系。如何处理好这对矛盾?既关系到改革的顶层设计与举措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关系到司法评估中如何兼顾职业性和平民性的双重标准。本文旨在揭示司法改革和司法评估的逻辑起点--职业性和平民性的均衡兼顾。